伦 理 规 章 第四十三规章
就如法律禁止恶行,而圣经则禁止保藏在心灵内的隐秘恶念及坏毛病。
第一节
玛窦福音(5:21--22):“你们一向听过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
罗马书(2:28--29):“外表上作犹太人的,并不是真犹太人;在外表上,肉身上的割损,也不是真割损;惟在心内做犹太人的,才是真犹太人。心中的割损,是出于神,并不是出于文字;这样的人受赞扬,不是来自人,而是来自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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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法律要求的,只是局部的,而圣经所要求的,则是每个善行当是全面完整的。
第二节
路加福音(18:22):“把你一切所有的,都变卖了,施舍给穷人,你必有宝藏在天上,然后来跟随我”。
哥罗森书(2:11):“你们也在他内受了割损,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损,而是基督的割损,在乎脱去肉欲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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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能按圣经的教训,表现出比法律所要求的更大正义的人,他们不堪称天主之国。
第三节
玛窦福音(5:20):“除非你们的义德超过经师和法利塞人的义德,你们决进不了天国”。
斐理伯书(3:4—9):“如果有人以为自己能将信赖放在外表上,那我更可以:我生后第八天受了割损,出于以色列民族,属于本雅明支派,是由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法律说,我是法利塞人;就热忱说,我曾迫害过教会;就法律的正义说,是无瑕可指的。凡以前对我有利益的事,我如今为了基督,都看作损失。不但如此,而且我将一切都看作损失,因为我只以认识我主基督耶稣为至宝;为了他,我自愿损失一切,拿一切当废物,为赚得基督,为结合他,并非藉我因守法律获得的正义,而是藉由于信仰基督获得的正义,即是出于天主而本于信德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