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章 问题9.献身于主的人财产给谁
谁参加献身于主的队伍,是否可以不加选择的,就

    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不适当的或不公正亲戚呢?

    答:吾土耶稣说:“去!变卖你所有的,施舍给穷人,你必有宝藏在天上;然后来跟随我”(玛19:21);又说:“要变卖你们所有的来施舍”(路12:33)。

不过我认为,为了这个目的,委托一个亲戚,他必须对自己的财产采取慎重态度。他应该知道,委托亲戚或未经审慎选择的人,来处理这项事务,是很危险的,所以事前要把自己的一切财物,像要奉献给天主的圣物一样,详细登记。如果有可能,自己也有必要的经验,可以抱着虔诚的心情,亲自分配,也可以由经过详细审查,而选拔出来的人,作代理人。代理人必须通过实际证明,确实他确有忠实明智处理此项事务的能力。一个受国王委任管理国库的人,若疏忽职守,不设法及时增加国库的收入,纵然他并未监守自盗,也不得称为无罪之人。凡在管理已经献给天主的财物上,铺张浪费,必要受惩罚。疏忽职守,应判处死刑,如圣经上说的:“那怠慢执行上主工作的,是可咒骂的”(耶48:10)。

    为此,我们要处处谨慎小心,惟恐在遵守一条诫命的借口下,破坏另一条诫命。同坏人争吵辩论,为我们不相宜,因为圣经上说:“主的仆人不应当争吵”(弟后2:24)。从骨肉至亲受到不合理的待遇,应该想起吾主耶稣的这些话:“人为了我,为了福音,而舍弃了房屋、或兄弟、姊妹、或母亲、或儿女、或田地,没有不在今时就得百倍,并在来世获得永生”(谷10:29—30)。当然,我们要按着耶稣的教训,“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规劝他”(玛18:15)。但是,圣教会的规定禁止我们在世俗的法庭与这些人争讼,就如福音所说:“那愿与你争讼,拿你的内衣的,你连外衣也让给他”(玛5:40);圣保禄宗徒也说:“你们中间有人与另一人有了争讼,怎么竟敢在不义的人面前起诉,而不在圣者面前呢?”(格前6:1)所以我们应该在圣者面前陈述理由,并以挽救我们的弟兄为重,而不以维护我们的利益与财产为目的,正如圣经说的:“如果他听从了你”,又加上说:“你便赚得了你的弟兄”不是财产,而是“你的弟兄”(玛l8:15)。有时不公正的人,主动地把争议问题,向世俗法律机关提出公断,我们为了维护真理,不得已才同意调查审理,但决不是由我们发起诉讼,而是经法院传唤,我们才出庭。在审理过程中,决不乘有利机会,发泄我们胸中的怨愤,来攻击对方,理论仅是为了求得真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基督的使者,既不愿争执,又不爱钱财,只为了坚持维护真理,而不让我们的情绪,超出限度,以挽救我们的对手,使他不致自食其恶果,我们自己也不致于违犯天主的诫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