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周年礼仪 33、教会对圣人圣女是如何确认的
初期教会对圣者的敬礼源自地方教会,每个地方教会逐渐拥有所敬礼的圣者的名单,指明每位圣者的死期及安葬地点;从第三世纪中叶,已有了初期教会所用的日历。第四世纪末,教宗规定所敬礼的圣者应真正是为大公教会的信仰作证而殉道者,举行敬礼的地点与日期也要确定。但教会在第一个一千年中,对圣人敬礼的批准并无特别程序。教会对圣者的确认常根据教父们的证据。到了第五世纪中叶,开始有了“殉道圣人录”的编辑,以后形成的“罗马殉道圣人录”成了教会敬礼圣人的指南。圣人的敬礼由于没有严格的审查程序,扩展很快,圣人庆节愈来愈多。从十三世纪开始,教会制定了一种“列圣”的程序。教宗亚历山大三世于1171年规定,除非有教会认可,不得给予某人宗教敬礼。脱利腾大公会议(1588年)后,列圣的准备工作属圣礼部管理;1634年又制定了迈向“列圣”的第一阶段——“列真福”——许可某地对真福施以敬礼,如中华真福只在我国。在“列圣”(声明某人为圣者)之前,通常须有三点作审查:其人生平的正统性、英豪圣德及托他代祷所发生的奇迹。殉道者不需要奇迹。教会声明某人为圣者后,通常编写敬礼他的经文,把其名字列于礼仪日历中,供人追念敬礼。教宗若望保禄二世1983年颁布宗座宪令,详细说明“列圣”的程序与条件,表明教会对圣人敬礼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