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宪章》是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于1963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礼仪改革的指导性牧民文件。它不但是梵二公会议颁布的第一个文件,而且是对教会信仰生活影响较大的文件之一。《礼仪宪章》除“绪言”外,分为七章:第一章、整顿及发扬礼仪的总则;第二章、论至圣圣体奥迹;第三章、论其他圣事及圣仪;第四章、论神圣日课;第五章、论礼仪年度;第六章、论圣乐;第七章、论宗教艺术与敬礼用具。此外,还附有“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对修改日历的声明”。
《礼仪宪章》肯定“基督常与其教会同在,尤其临在于礼仪中,在弥撒圣祭中,他一方面临在司祭之身……另一方面更临在于圣体形像之内,他以其德能临在于圣事内”(第7号);指出“牧灵者应该注意,使在礼仪行为中,不仅为有效及合法举行而遵守法律,而且要使信友有意识地、主动地、完整地参与礼仪”(第1l号);强调“在弥撒内或行圣事时,或在礼仪的其他部分,使用本地语言,多次为民众很有益处,可准予广泛的使用”(第36号);提出“在礼仪中,教会无意强行严格一致的格式……在各民族的风俗中,只要不是和迷信错误无法分解者,教会都惠予衡量,并且尽可能保存其完整无损”(第37号)。宪章对整顿礼仪、促进礼仪牧灵活动等做了阐述,并就弥撒及圣事的修订提出了原则。
《礼仪宪章》颁布后,天主教的礼仪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最明显的是平信徒对礼仪的参与及本地语言和礼节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