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二诫: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
第一节 上主的名是圣的应受尊敬
人人都有名字,我们必须尊敬,对父母长辈的名字,更须尊敬,尤其在我国,父母祖先的名字称为讳,没有必要,不可随意呼用,以示尊敬。对人的名字都如此尊敬,对天主的圣名岂不更该尊敬吗?为此人不该滥用天主的圣名,却该记在心上,默默的朝拜祂、全心爱慕祂,在言谈中不要随意提天主的圣名,除非为赞颂祂、光荣祂。
为天主的圣名禁止下列事项:
一、妄用天主圣名:就是滥用天主圣名或耶稣圣名。
二、不忠于许诺:因天主圣名对人所作的许诺,由于求天主作保证,按正义说人该实践许诺。不忠于许诺,就等于滥用天主圣名,使天主成为撒谎者。
三、辱骂天主:就是由内心或表面说相反天主的恨话、责斥、挑战、坏话等。在决定事务上对天主缺乏敬重。辱骂天主也扩展到辱骂基督的教会上或圣人圣物上。借着天主圣名掩饰自己的恶行,也属于辱骂天主之罪。辱骂天主之罪按罪说常是大罪。
四、诅咒时加入天主的圣名:有些人在诅咒时,竟也加入天主的圣名,比如西方人在愤怒时或惊诧时,就有妄呼天主圣名的不良习惯,中国人在惊诧时也有妄呼天主圣名之举。在这些情况下,内心虽无辱骂天主之意,仍然是对天主的不敬。
什么时候可呼天主的圣名?在赞颂天主时、感谢天主时、向天主忏悔时、向天主求恩时,都可呼叫天主的圣名,表示儿女依恃孝爱之心。
第二节 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
禁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发誓是呼求天主圣名为自己作证,证明自己所言是真、或心志诚恳、所许必践。发誓是严重事,必须在重大事务上,并有发誓的必要时,才可以发誓。比如法庭上的证人须宣誓,政府要人就职时须宣誓,就是例子。在一般事务上或没有必要时,不可以发誓。否则是对天主的不敬。
呼求天主圣名发虚誓是严格禁止的,因为是侮辱天主的最大恶行。请想,发虚誓的人自己撒谎、或自己欺骗,已是践踏自己人格的重大罪行,竟还呼求天主证明他的谎言是真、欺诈是诚,要天主与他同流合污,他把天主看成了什么?请亲友为我们的虚事作证,亲友一定翻脸,认为我们侮辱他的人格。同样的,呼求天主为我们的虚事作证,对天主更该是何等侮辱呢?
关于发誓,中国人往往称之为诅咒。至于发誓的方式,中西不同。中国人宣誓时,都是跪在地上,举手向天说:皇天在上,我张某在下,我所说的都是实话。如有半句虚言,天诛地灭(天打雷劈,不得好死)。当时中国人的内心,确实觉得很严重,一定会应验。西方人宣誓时,则跪在地上,手覆圣经,宣发誓言,他们也觉得很严重,一定要履行,因为圣经是天主的圣言,代表天主。但是在中国人心目中却觉得很普通,不关重要,因为不懂圣经是什么。这是中国人应该了解的。
第三节 许愿、还愿
许愿是郑重许诺、为光荣天主做某桩善事。如果不实践诺言,在天主前犯失信重罪。
许愿虽是好事,却不可随便许愿。为许愿必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重要事务上;二、所许的愿确实能受到重大神益;三、许愿的人又还愿能力。满全了上诉条件,才可以许愿。
愿分持久性和暂时性两种。神父及修士修女们所发的神贫、贞洁和服从三愿属于前者,因为他们发愿的目的,是为一生从事爱主爱人事业。为勉励自己努力不懈,才以三愿来警惕自己,这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教友们所许的愿,多属于暂时性的单独事件,比如病人许愿、如蒙主赐成功,即捐助某处慈善事业。为这种愿,还愿后即告结束。
许愿既带来还愿义务,教友要许愿,最好先与自己的神师或本堂神父商议后,再作决定,以免日后,还愿困难时,引起心灵上的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