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划 性(Sex, Sexus)
    对大部份的古代民族来说,「性」的自然生理现象,是多少带有神秘及危险性的。这种心理作用,在以民间亦曾存在。但是除此之外,以民却也明认「性」的神圣性及崇高性,因为他们确知「性」的存在,是为传生接代不可或缺的重要成份(创3:20多8:9),而人之能否生儿育女又完全操之于天主(创4:1;24:60;21:31,申7:24,撒上1:6;咏113:9;127:3)。是以,基本地说来,性之本身是美好的,是天主赐予人类的恩惠,也因此《圣经》上毫不讳言地提到与「性」直接有关的「月经」(创18:11;31:35;肋15:19-24;18:19;20:18)、生殖器官(创8:22;出20:26;28:42;肋18:6;申25:11;依3:17;哈2:15)、「包皮」(撒上18:25,27)、「耻毛」(依7:20按:此处之原文用了委婉的说法作「脚毛」;参见耶13:26;鸿3:5)。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为「性」为古以民是多少有神秘性的存在,于是它便成了伦理及礼仪法律所管制的对象,比如月经中的妇女是不洁的,并且七天之内她所接触的人及事物,都变成不洁的(肋15:19-30),格外是患有白带的妇女更是不洁的(肋15:25-27)。与月经中的妇女,性交者,若出于无知,则八天不洁(肋15:24);但若是明知故犯,则二人皆应被处死刑(肋20:18)。这种严厉措施的来源,大概是导源于古代错误的观念,以月经是不洁之物(肋36:17)。本来生养子女是一件好事,也是天主的祝福及命令,已如前述;但是因为它与性器官有直接的关联,致使生养男儿的母亲七天不洁,三十三天不能进入圣殿;生养女儿,则十四天不洁,六十六天不准进入圣殿(肋12:1-6)。男人的遗精,不论是自然的或病态的,或者是人为的,皆是导致人本身及其所接触的人物不洁的原因(肋15:1-17);甚致夫妇之间的房事,也使二人直到晚上不洁,事后应沐浴取洁(肋15:18)。

    由上述这些对于性生活的严格规定来看,又似乎《圣经》对于性抱有一种卑视不齿的态度。

    其实不然,正如前面所说,性生活为古代的人是神秘及危险的生理要求,因而产生一种自然的心理怕情,基于这种怕情,乃觉得有严格管制性生活的必要,而这种管制又完全不是出于生理卫生的理由,乃是基于宗教的热诚,免得因着性生活的不规,触怒天主,而失掉与天主往来的关系。这种观念是一切古中东民族皆有的。是以上述的限制很可能不完全是《旧约》立法者──梅瑟──的新鲜创作,而是立法者承袭了古人传统观念,而将之列入法律书中。这些本身已是相当复杂的圣洁法律,世代相传,节外生枝,演变而成为不堪负荷的重担,终至受到了耶稣严厉的责斥。耶稣所强调的圣洁是伦理方面的完备,而不是这些古人的传授(玛15:1-20;谷7:1-5)。在性方面耶稣也指出,不是性生活的自然生理现象使人不洁,而是人心的恶念,及心灵的污秽(谷7:18-23)。

    因为关于「性」的讨论范围很广,此处不可能尽述,请参阅与此有关的下列条文。

    见婚姻、邪淫、乱伦、奸淫、淫妇、妓女[卖淫]、敖难淫行,人兽交合、庙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