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划 迦拉达书(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迦拉达书(EpistletotheGalatians,EpistolaadGalatas)

    《迦》与《罗》及《格前》、《格后》,是圣保禄的四封「大书信」,同是圣保禄的作品:这是从教会之始一致公认的。在教义论战方面,《迦》很近似《格后》;在神学课题方面,则近似《罗》。

    一、收信人

    由于迦拉达有南北之分,学者们对迦的写作对象,无疑的就有两个意见:直至十八世纪,学者一致认为迦是写给北迦拉达的教会的;十八世纪以后,却有知名学者主张迦是写给南迦拉达的信友的。双方都持有相当的理由,但却未能成为定论。无疑的,这只是学术的问题,与本书的正经性和神学思想无关。我们由于下列的理由,认为迦是写给南迦拉达教会的:

    1. 在圣保禄时代,「迦拉达」这名词,已普遍广义地指迦拉达皇帝省。因此,圣保禄若没有用特别的字眼指明当时不普遍和狭义的「北迦拉达」,应认为他采用当时普遍的意义(罗15:26;16:5;得前1:7-8);

    2. 宗13、14两章记载圣保禄在南迦拉达(丕息狄雅的安提约基雅、依科尼雍、吕斯特辣、德尔贝)开教,但宗从没有记载他在北迦拉达传教(对此,迦4:13;宗16:6及18:23未能肯定加以证明),也没有提及过北迦拉达的任何地区教会的名字;而教会初期,只在第四世纪文献中,才得知在北迦拉达有教会的存在;

    3. 迦2:5假定《迦》的教会在宗徒会议(宗15)之前已经建立,但宗徒会议之前,圣保禄从未到过北迦拉达;

    4. 宗16:6的「夫黎基雅和迦拉达地区」,由于希腊原文只有一个指定冠词,更宜译作「夫黎基雅迦拉达区」(ThePhrygio-galatianregion),因此指南迦拉达;

    5. 迦提及巴尔纳伯时,并不加以介绍,假定收信人都认识他;但是只有南迦拉达人认识他,因为他只在南迦拉达与圣保禄一起传教(宗13:2,43,46,50;14:12,14,20,23);

    6. 不能因为圣保禄是基里基雅人(宗23:34,参阅宗21:39;22:3),便说迦3:1的「无知的迦拉达人啊」,为了情面不能指南迦拉达人,因为圣保禄传教并非为讨好世人,而只为讨天主欢心(迦1:10);

    7. 最后,主张迦的收信人是北迦拉达人的传统意见,既不是有关信仰及伦理的,在可靠确凿的理由下,并不是不可更改的。

    二、写作的时期、地点与动机

    按照有关收信人的不同意见,学者们对迦的写作时期与地点所持的主张,亦不能一致:他们各有各的理由,也有他们各自的难处。他们所主张的写作地点,计有罗马、厄弗所、格林多、斐理伯或马其顿的一个地方。至于他们所认定的写作时期,在公元四八~五八年间,差不多每年都有被学者认为是迦的写作年代。但是,较普遍的意见是:迦大约写于公元五七年底,即写于格后之后,罗之前,地点是格林多。

    至于圣保禄写迦的动机,是为针对当时的犹太主义(宗15:1-35),因为有少许(5:9-10)大概来自耶路撒冷的(2:12)假弟兄(1:4)在捣乱(1:7):他们企图改变耶稣的《福音》(1:7),而代之以另一《福音》(1:6)。这另一《福音》就是:人──外邦人亦然──若要得救,只信仰耶稣不够,还得遵守天主制定的梅瑟法律(2:4;3:9),因此,他们强迫迦拉达信友行割损(6:11-13),遵守犹太教的节日(4:10)。此外,他们还假装好意,引信友们不再信任圣保禄(4:17),因而不再接受他的《福音》(1:8-9)。他们以人身攻击来打扰圣保禄(6:17),说他不是宗徒(1:1),说他的《福音》不是真正的《福音》(1:11),说他传教只是为取悦他人(1:10)。这种风气,慢慢地迷惑了信友们(3:1),引他们离开了召叫他们的天主,归向另一《福音》(1:6),因而成为无知的人(3:1-3)。这叫圣保禄为他们非常担心(4:10)。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写成的。

    三、内容与分析

    因此,在迦内,圣保禄先反覆强调他是合法的真宗徒(格后10-12),因为他的召选出自天主和基督(1:1,15-16;2:8),并经教会权威认可的(2:7-7),而他所宣讲的《福音》也直接来自天主的启示(1:11-12);然后针对犹太主义阐明人的成义,不来自梅瑟法律,而来自对基督的信仰(2:16;3;4见罗1-8),因为基督给了我们天主子女的自由,叫我们不再受《旧约》法律的奴役(5:1-12)。这是迦的内容。

    至于《迦》的分析,学者各有不同。我们按Fitzmyer分析如下:

    前言

    A. 发端词(1:1-5)

    B. 惊异与指责(1:6-9)

    I、自我辩护

    A. 他的《福音》来自天主(1:10-24)

    B. 他的《福音》得宗徒的认可(2:1-10)

    C. 他的《福音》指正刻法的不是(2:11-14)

    D. 他的《福音》摘要(2:15-21)

    II、信仰与法律

    A. 信德使人成义(3:1-28)

    B. 信仰解除法律的奴役(3:29-4:20)

    C. 引证《旧约》(4:21-31)

    III、基督的自由

    1. 基督给了我们自由(5:1-12)

    2. 真正的自由(5:13-610)

    结论:6:11-18

    四、神学

    谈到神学思想,《迦》与《罗》在主题(迦2:16=罗3:28)、举例(迦3:6-18=罗4:1-25;迦4:21-24=罗9:7-9)、语调(迦1:20=罗9:1;迦3:27=罗13:14)和引证《旧约》(迦3:6=罗4:3-9;迦3:11=罗1:17;迦3:12=罗10:5)各方面,屡屡一样。其实《迦》不外是《罗》的前身;它的神学主题是:人成义,不是由于遵守梅瑟法律,而只是由于对基督的信仰(2:16)。

    按照天主的计划,梅瑟法律不外是今世的(4:3),即暂时性的启蒙师(3:24),为准备《旧约》子民期待信仰的出现(3:23),好使天主在未颁布梅瑟法律以前已给亚巴郎许下了的恩许(3:8),在《新约》时代,藉着对基督耶稣的信仰,归于相信的人(3:22)。因此,梅瑟法律的使命,是引人归于基督,使人由信仰而成义(3:24),因为义人因信德而生活(3:11)。

    事实上,在梅瑟法律尚未颁布以前,亚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为他的正义(3:6;见创15:6)。不但如此,而且天主更因他对他自己那坚定不移的信心,自动向他恩许:「地上万民要因你的后裔蒙受祝福」(创22:18)。因此,亚巴郎的成义,不是由于遵守梅瑟法律(因为法律尚未颁布),而是由于亚巴郎对天主的信德。同样,亚巴郎的后裔之所以蒙受祝福,分享巴亚郎所得的正义──天主慈爱的救恩──也不是由于遵守梅瑟法律,而是由于天主因亚巴郎的信德而作出的恩许。从此,我们才明白为什么圣保禄说:「具有信德的人,才是亚巴郎的子孙;那些具有信德的人,与有信德的亚巴郎同蒙祝福」(3:8,9;见3:29;罗9:6-8)。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恩许是「因你(亚巴郎)的后裔」而实践的,而这「后裔」就是基督(3:16),因为天主的计划是愿意使亚巴郎所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稣内普及于万民(3:14)。因此,预定的时期一满,天主就派遣他的圣子,生于女人,生于法律之下,为把法律之下的人赎出来(4:4-5),使他们脱离法律的咒骂(3:13),而获得自由(5:1),成为天主的子女,能称天主为父,因此不再是法律的奴才,而是天主的子女,是恩许的承继人(4:5-7)。

    因此,《新约》的子民是由于听信基督的《福音》而领受天主圣神(3:2),由于对基督的信仰而成为天主的子女(3:26)。从此,割损与不割损(即遵守梅瑟法律)都不算什么:至要的是具有以爱德行事的信德(5:6),在基督内成个新受造的人(6:15;见罗2:25-29),因为凡领了洗归于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再没有种族地位和性别的分野(3:27-28;见罗2;3)。信仰基督的人,既已获得了天主子女的自由,就不应再守梅瑟法律,作法律的奴才(5:1);不然的话,就是自愿为法律所奴役(4:9),以圣神开始,却以肉身结束(3:3),自愿由恩宠上跌下来,与基督一再隔绝(5:4),使天主的恩宠失效,因为如果还是赖着梅瑟法律才能成义,那么,基督就白白地死了(2:21)。因此,亚巴郎的婢女哈加尔所生的儿子(依市玛耳),正好象征作法律奴才的《旧约》子民,而他的正妻撒辣所生的儿子(依撒格),正好是获得天主子女自由的《新约》子民的预像(4: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