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划 烙印 [纹身](Brand-marks)
    烙印[纹身](Brand-marks,Stigmata[Gashing,Incisura])

    烙印、割伤身体、纹身的习俗,大概在古东方是颇为普遍的。它的实施多用于奴隶、士兵及善男信女身上,即额或手臂上,以证其所属的主人为谁。可是这种行为在《圣经》上,似乎除上述意义之外,另有他意,即纹身及割伤是为表示对死者的悲伤,这却是上主法律所禁止的(肋19:28)。司祭更不得纹身,免失尊严(肋21:5)。在依3:24被视为惩罚。先知预告奢华美丽的耶京妇女,将被人烙印于身,作人的奴婢。

    保禄宗徒在迦结尾内,又特别声明:「从今以后,我切愿没有人再烦扰我,因为在我身上,我带有耶稣的烙印」(迦617)。无疑地,保禄沿用烙印的传统观念,强调自己是耶稣的「奴隶」,故此希望无人再敢难为麻烦他,免得招致主人--耶稣--的报复。保禄所说的这个烙印,固然不是身体上可见的标记,而是他一生辛勤努力在自己心灵上烙印的耶稣的肖像。盖保禄一生坚毅遭受宗徒事业上的一切辛苦劳碌(格后6:5;10:15;11:23,27;迦4:11;得前2:9;3:5;得后3:8),无非是为了肖似基督,与基督同生(罗6:8;格后7:3),同死(格后9:3),同苦(罗8:17),同钉在十字架上(罗6:6;迦2:19),同被埋葬(罗6:4;哥2:12),同复活(弗2:6;哥2:12;3:1),同受光荣(弗2:5;哥2:13;罗8:17),同承受天国的产业(罗8:17),同为王统治(弟后2:12)。无怪乎宗徒自豪说在自己身上,带有「耶稣的烙印」(迦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