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划 婚姻 [多夫制、多妻制](Marriage)
    婚姻[多夫制、多妻制](Marriage,Matrimonium[Polyandry,Polyandria,Polygamy,Polygamia])

    《圣经》上关于婚姻有不少直接或间接的记载,为了清楚明瞭起见,分述如下:

    一、在《旧约》时代:

    奇怪的是「婚姻」一词向未出现于《旧约》,普通是以「协约、契约或条约」来指示婚姻(拉2:14)。

    1. 婚姻的性质:

    创1:27记载天主「造了一男一女」,这种性别的目的,在于使人传生繁殖(创1:28),其后创2:18-25更清楚地说明,女人是男人的助手,因为「人单独不好」,故天主给男人造了一个「相称的助手」,在这里已强有力地暗示了理想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如此「二人成为一体」,这是造物主上智的安排及规定。

    2. 希伯来人婚姻的习俗:

    婚姻与团体社会及宗教无关,它只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私事;是双方家长的交涉事宜(创24:2等38:6;申7:3;民14:2-3),但这并不是说,子女的同意与否,完全无关重要(创24:58)。但由自由恋爱而以爱情结婚的事,普通是没有的,夫妇之间的爱情是在举行婚礼之后,才逐渐发生的(创24:67)。男方的家长,是要出聘资以换取人家的女儿,但这种聘金,却不能说是如其他古东方民族似的,有买卖的性质,盖婚后女方在家庭中,仍有她相当高贵的地位,她可以将自己的父亲,及未婚夫所给的嫁资嫁奁,完全归于己有,归自己全权支配(创24:53;34:12)。嫁资嫁奁的贵贱多少,没有一定的成规,要看双方家长的经济能力而定:富有的人可能以田产、婢女、水井,甚至城市赐与自己的女儿作为嫁奁(创16:1-2;苏15:19;民1:15;列上9:16;多8:24)。(见「嫁奁」条)。虽说如此,但嫁资好似不能少过五十「协刻耳」(见申22:28-29)。

    婚姻虽说是双方家长的交易,但有时也是男方自己出来承担全部责任的,甚至完全相反父母的旨意而为之(创26:34;出22:15)。其次在战争时期,亦有俘掳敌人妻女占为己有的习俗,被视为战利品(民21:19等;5:30)。但这只是非常时的措施,普通的习俗是同自己同宗同族的女子结婚,其目的在于不使家产外流(创24:4等;29:12,19;多4:2,12;见民14:3);并且明文规定,没有兄弟的女子,即有权承受全部家产的女子,决不可与其他支派的男子结婚(户36:5-12)。关于「代兄弟立嗣律」之婚姻,详见该条。

    结婚的年龄,在梅瑟法律及全部《旧约》中,完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劝人及早成婚的记载(德7:27)。按后期犹太人的指示,是女满十二,男满十三,即可结为夫妇。婚礼的象征仪式,可能是男方将衣襟覆在女方身上(见卢3:9;则16:18),象征丈夫占有自己的妻子。婚礼是家族的大庆之喜,往往连续庆祝达一星期之久(创29:27-28;民14:12;见耶7:34;16:9;25:10)。

    赘婿之例在《旧约》时代虽不多见,但不能说没有,比如雅伯各及梅瑟的婚姻就是(创29:15-30;出2:21;3:1)。

    3. 婚姻的目的:

    要者是生养儿女(创1:28;9:1),格外是男儿(创24:60;咏127:4-5;多6:22),众多的子女,一向被视为天主的降福(咏127:3)。多子多福的观念,犹如在中国的旧社会时代,相当深刻地印在以民的脑海中(创24:60)。相反,荒胎的妇女,却被视为奇耻大辱及最大的不幸(创30:1;撒上1:6等),甚至看作上主的惩罚(耶18:21;依47:9)。除此之外,当然夫妇间的敬爱及和谐以及情欲的解脱,也是婚姻的重要成份(创2:20;3:12;多6:22;8:8;箴5:18-28;德31:24;40:23)。

    4. 婚姻的制度:

    古东方诸民族,除了巴比伦的法律,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外,其他各民族大都是一夫多妻制,原来按造物主的旨意,应是一夫一妻制(创2:18-25)。以民在历史的演变中,实际上所走的是一夫多妻制的道路,一夫多妻制的实例可说比比皆是(创16:1-2;撒下5:13;见耶3:6-8;则23:1等;创4:19,23,24)。但这种作为向被《圣经》视为人性的堕落及风俗伦理的败坏所致,尤其见于创及列王纪。至于撒罗满有妻七百,妾三百的说法(列上11:3),无疑是言过其实的民间夸传说法。申17:17的记载,虽不是法律,但至少对一夫多妻制的实行加以侧击;另一方面,尤其在智慧书上,对一夫一妻制理想婚姻的赞赏,却屡见不鲜(箴5:15-20;12:4;18:22;19:14;31:10-31等)。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充军之后已大见减少,至耶稣时代,可说已完全绝迹。

    婚姻的终结是由两造中一方面的死亡所造成,这是自然的常理;至于离婚一事,见「离婚」及「休书」条。

    婚姻生活中的节欲,初期的《圣经》中向未提及,更未曾提倡,只在后期的着作中间接的述及,对友弟德的拒绝重婚,并加以赞扬。到了耶稣的时代,情形才有所改变。虽然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但不可否认的是已有人在实行节欲,禁婚及保守贞身的事实,比如当时的厄色尼人及圣母的童贞之愿,即是一例,耶稣及若翰过的亦是童贞的生活。

    二、在《新约》时代:

    《新约》对于婚姻的习例很少记载,大概说来,与《旧约》时代是大同小异的,此时的婚宴好似多在夜间举行(玛25:1-13;路12:36)。

    1. 耶稣自己过的确是童贞的生活,但这与厄色尼人之因厌恶婚姻而禁婚的态度,却是完全不同,相反地耶稣自己很重视婚姻,且以与人同乐的心情,参加了加纳的婚宴(若2:1-10);以他的言论郑重地强调了婚姻的神圣及不可拆散性,并指出过去历史上休妻的实例,是出于人的心硬,原来按天主圣意的理想婚姻,却不是如此(创1:27;2:24);教训人凡是另娶他女为妻者,是犯奸淫,娶被休者为妻的也是犯奸淫(玛19:3-9;谷10:6-8)。非只如此,耶稣更将婚姻的伦理提到非常崇高的地位,即日后教会所说的「姻婚圣事」。

    但在另一方面,耶稣却也指出婚姻有时能使人忽略永生的事业,那些死于洪水之祸的人的作为之一,就是吃喝婚嫁(路17:27)。它能拒绝天主的召叫(路14:20),它不再见于天国之中(玛22:30;谷12:25;路20:35-36)。为了天国的缘故,有人自动地放弃婚姻的享受(玛19:12,29;路18:29)。但上述这些说法,并不是耶稣对婚姻价值的贬值,而是将它的价值,放在它不应超出原来的位置。

    2、圣保禄同样责斥离婚之不当(格前7:10-16),甚至同教外人的婚姻也不能随意拆散,除非外教一方自动提出离婚的要求(格前7:15;见伯前3:1-2)。保禄虽没有厌恶婚姻的表示,但应指出的是他本人从未结过婚(格前7:7,9,12,15)。他主张节欲,婚姻是情欲不能自禁时的解决方法(格前7:2,5,9)。但保禄的这种说法,可能是针对着当时格林多教会教友们的弊端而言,及准备基督的再度来临有关。但在另一方面,他却也明言婚姻及守贞都是天主圣神的恩赐(格前7:7)。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应是夫妇结合的榜样,应借着婚姻提高夫妇之间的高尚爱情(哥3:18-19;弗5:22-33)。妻子应服从丈夫,丈夫应爱自己的妻子,犹如基督爱自己的教会,如此教友的婚姻应是神圣无玷的(希13:4)。

    见代兄弟立嗣律、休书、离婚、嫁奁、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