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划 报复 [报复律、血仇](Vengeance)
    报复[报复律、血仇](Vengeance,Vindicta[LawofRetaliation,LexTalionis;EnmityofBlood,InimicitiaSanguinis])

    报仇,特别是指报血仇。《旧约》里报仇的思想,无疑是受了古代中东民族的影响。按古巴比伦的法律,凡杀害了一自由公民,或一公民的妻子儿女,则应按「报复律」对杀人犯施以同样的刑罚,即将杀人犯处以死刑(见《哈慕辣彼碑文》116,210,230)。如果犯罪是得罪君王或亵渎神明,不但处死犯人,而且殃及全家,应将犯人全家处以死刑。同样在《旧约》里,也是血债血还;而且也有所谓的「报复律」(Lextalionis)。虽然随着时代而有所变更,但直到建立王朝以来,以民仍一直以「报复律」的思想复仇。

    「报复律」亦称为同态复仇法:「若有损害,就应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疤还疤」(出21:23-25;参阅《肋》24:19-22;申19:21)。报复律即是侵害人者应受受害人的同样损害。这种报复律是一种很古老且普通的法律,适合于原始的或不甚开化的社会。哈慕辣彼法典第一一六、一九六、一九八、二○○、二○一、二一○、二二九、二三○、二六三条全是按此法构成的。索隆(Solon)亦有同样的法律。罗马刻于十二铜版的法律中(LexXIITabularum),亦有类似的报复律。

    据民族学家的考察与研究,现今仍有不少半开化的民族尚有此法,此法的优点是:(一)使刑罚简易;(二)对受害人迅速得到相当的赔偿;(三)阻止受害人额外的要求。虽然如此,但也有其劣点:(一)这种刑罚不常是公道的;(二)很容易引起恼恨与反乱;因此,一个民族开化之后,此种法律即应渐渐废止。

    按《旧约》的思想,血债血还,是因为血是人生命所系,而生命则来自天主(创9:6),是以无故流人血者,即侵夺赋与人生命者天主的权利,是以无辜被杀者的血,必向天主喊冤,直到血债血还。如果被杀者没有亲人为他复仇,天主自己要为他复仇(创4:10;加下8:3;撒下21:1;申32:43)。但为了那些误杀者,天主曾训令梅瑟设置避难城,使误杀者不致为复仇者杀害(户35:9;出21:13;申4:41-42;19:2-3);并且为执行报复律,也不得私下任意而为,须先经法官根据法律审断,然后予以实施(申17:8-9)。不过,事实上,以民中仍不乏未经法官审讯而私自报仇者,如约阿布之杀害阿贝乃尔,阿贝沙隆之杀害阿默农等是(撒下3:26-27;13:28)。此外,虽在《旧约》时代,已有恩待仇人的训令(见《肋》19:18;箴25:21-22),这是古代中东其他民族所无的。但对于崇拜邪神,获罪上主,按《旧约》的思想和古巴比伦的法律,稍有不同。按巴比伦人的法律,如前面业已提及,是祸延全家,而按梅瑟法律则是殃及子孙直到三代四代(见《出》20:5-6;34:6-7;申5:9)。又按《旧约》复仇的最后理由,已如前述,是由于人侵夺了掌管生命者天主的权利,是以《旧约》里,义人多将复仇寄望于天主手中;又基于以民的仇人也即天主的仇人,是以在圣咏集里有所谓诅咒圣咏,即呼求天主对仇人施以报复,惩罚仇人,将仇人彻底消灭(见《咏》35;59;109等)。

    及至到了《新约》时代,耶稣对复仇的观念,来了个彻底大改革。耶稣以宽大仁爱为怀,不但将「报复律」完全推翻(玛5:38-42),而且教训门徒要爱仇(玛5:43-48)。所以信徒不但不宜以恶报恶,「反应以善胜恶」(见《罗》12:21)。「你们一向听说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却对你们说:不要抵抗恶人,而且,若有人掌击你的右颊,你把另一面也转给他」;「你们一向听说过,『你应爱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我却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的人祈祷」(玛5:38,43)。是以当撒玛黎雅人不接纳耶稣和他的门徒时,雅各伯和若望愿耶稣自天降火将他们焚毁时,耶稣不但没有允他们的所求,反将他们加以责斥(路9:53-55)。及至耶稣身悬十字架上时,耶稣不但没有诅咒他的仇人,反而为他们祈祷:「父啊!宽赦他们吧,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做的是什么」(路23:34)。是以在《新约》里更找不到祸延子孙的处罚。按《新约》的思想,对待仇人,唯一妥善的方法,即委诸天主的手。天主并非不照顾义人,他听到了他们喊冤的声音,只叫他们静候片时(默6:10-11),待天主预定的时刻到了,主耶稣(人子)将要带着大威能和光荣乘云降来,施行审判(玛24:30;25:31-46;默20:11-12),代义人伸冤,如耶稣所说:「连你们的一根头发也不会失落」(路21:18)。他将为义人拭去他们的眼泪(默7:1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