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潜
天主的计划
讨论婚姻、家庭、生育的问题,我们必须追溯到天主对人类的原始计划,甚至追溯到天主的本性及天主内在的生活。
原来,「天主就是爱」(若壹四8),爱就是向着另一位的,是外向的,是与另一位共融的,于是天父因爱而生圣子,父子之爱而发圣神:天主三位的奥迹就是绝对圆满而共融的生活。
天主自身内在的共融生活,自然已经绝对圆满齐全,没有必要再向天主以外发挥。所以说创造不是必然的。但实际上,有了创造万物的事实,仍是出于天主的爱。而且「天主造了人是按照自己的肖像与模样(参阅创一26):天主叫人得以存在是借着爱,同时也叫人为了爱而存在……天主造人,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男女,继续不断地保存其肖像,给人的本性上刻划了一个相爱与共融的使命,以及相对的能力与责任。所以,爱是人与生俱来的基本使命」(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劝谕11)。
人是一个有肉身的精神体,是一个有不朽生命的肉身,有灵魂有肉身的整个人负有爱的使命,整个的人不能被分解。因此,人的性行为不只是属于生理的,而是连带着整个的人,整个的爱,男女、夫妻整个的彼此交付与对方。如果有所保留,那就不是把自己完全、整个的交付给对方,也不是真正的爱;而只是自私,同时也侮辱对方,以对方为自私与享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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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夫妻之爱所要求的完整的交付,包括着负责任的可育性(fertility),就是指向着生育另一个人,爱和生育不能分解为二,而是彼此相连的。因此,爱的共融本质上就是导向新生命、尊重已受孕的新生命、教养已出生的新生命。位格之间的完全彼此交付,因而也是排他的,不许第三者介入其中,要保持完全的忠贞,同时也不许非法阻碍新生命的形成,也不许取消已形成的新生命,就是说不许人工避孕、不许堕胎。
以上所说有关人是天主的肖像,相似天主圣三的共融生活以外,人也相似天主的作为,天主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爱的交往:天主造生人类是爱的表现,人生育另一个人,则是参与并延续天主造生的工程,在旧约内,天主与选民的交往,特别以盟约的方式表达出来,这种盟约关系,先知们称之为「婚姻」(欧二21;耶三6——13;依五四)选民拜邪神就是淫乱(则十六25),选民不忠就是通奸,违犯天主的诫命就是废弃与天主的婚约,但是天主常是忠信的,所以天主的忠贞之爱,成了夫妻忠贞的模范(参阅欧三)。
在新约内,天主与人的共融,由耶稣基督提升到完善地步,以她自己与教会的结合,作为信友婚姻的模范,使信友夫妻的结合,真正代表基督在十字上以自己的血所缔结的新盟约,使夫妻的相爱,相似并参与基督对教会的爱。于是夫妻的婚姻盟约,加入了基督与教会的永恒盟约之中,成为新约的七件圣事之一,终身不渝,不可拆散的结合(参阅弗五22—23)。
教会的规范
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男女,使他们分享她的爱,分享她造生与父亲的职务,因此,「天主祝福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治理大地」(创一28)。所以,婚姻、家庭的基本任务就是为新生命服务,把天主的祝福籍着生育、由人再传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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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面所说,夫妻之爱就是参与天主内在的生活及天主的爱,教会深知负有特别任务,以维护这神圣奥迹,并维护婚姻的地位,以及传生人类的庄严使命。
继承着教会历代的生活传统和梵二的教训,教宗保禄六世曾于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人类生命」通谕,对婚姻及人类生命的传生,清楚地重伸教会万古常新的道理与规范,给现代人提供了先知性的证词。一九八0年十月,以家庭为主题的世界主教代表会议,曾在最后一次会议中宣布「本神圣会议,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在同一信德中,坚持梵二大公会议(现代50),以及随后在“人类生命”通谕中所教导的,尤其强调夫妻之爱必须是完全合乎人性的、排他的,并导向新生命的」(人类生命11及9,12;引文见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劝谕29)。
从此看来,梵二大公会议、保禄六世、世界主教代表会议,以及若望保禄二世,表示了教会一脉相连,一贯协和的坚定明确的立场,毫无犹疑,毫无偏差。
所谓「夫妻之爱必须是完全合乎人性的」(human),就是要由人性的整体去看生育的问题,要合乎人为天主肖像的观点,要合乎人性的尊严,不应只从享乐主义,或自私的立场,或人口问题去讨论性的问题。所谓「排他的」意思,就是只有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内,才能论及人口生育问题,不能在夫妻神圣结合的家庭之外,再介入其他第三者。所谓「导向新生命」,就是说,按自然律的规定,任何夫妻行为本身该是为传授人的生命的,夫妻的性行为不得与生育彼此分割为二,不得只要前者,而排除后者。所以,「在夫妇性行为前,或在同时,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禁止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人类生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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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允许夫妻的性行为故意地避免生育。即使有严重的理由,也不可以「直接选择」一件较小的恶(miuns malum),因为故意不生育的夫妻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固然,为了避免更大的恶事,或者为了谋取更大的善事,有时可以「间接地容忍」一件更小的恶事。但是绝对不可以「直接去作」一件恶事(参阅罗三8)
但是,如果为了治病的需要,而间接地阻止了生育,这是可以允许的,因为这不是直接作一件恶事。
此外,在妇女生殖能力中有来自自然法律的周期性,如果特意地选择在自然的不孕期内,履行夫妻行为,并不违反伦理原则,是教会所允许的。因为这是自然的安排,夫妻并没有故意「阻止」生育的过程。反之,运用直接阻止生育的方法,无论有什么正当且严重的理由,都是被禁止的(以上参阅「人类生命」14—16)
现代有关生育的问题
现代科技的发展,固然使人类更能控制自然,呈现出美好的将来,但同时制造了消费的社会,产生了自私的文化,对将来引起了无限的恐慌。在此局面之下,教会的训导颇难于使人接受。因此在保禄六世于一九六八年公布「人类生命」通谕之际,掀起了一片反抗的浪潮,一九八0年的世界主教代表会议的结论,也少有人真正了解。一般的社会大众,包括教友在内,只望教会采取妥协的立场,大开方便之门,去就合现代的流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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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的人在问:活着有什么意义?或者说生不如死。也有人认为生孩子到世界上度不幸福的生活,是不人道的事。也有人认为他们有权利独享科学的成就,而以避孕、绝育或堕胎的方法,防止其他的人夺取自己既得的利益。他们在消费社会的心态下,只顾积攒物质的财富,而不顾新生命的灵性价值。他们这些心态的最后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天在他们心中。从此产生了一种生命、恐惧生命的心理,实在是由于过分夸张人口的增加损害生活的品质。其他诸如居住的空间,以及子女教育的费用等,都构成了反对生育的理由。作为人类慈父的天主、照顾人类的天主,几乎已经不复存在。
教会必须坚持的立场
面对如此自私、悲观、失望的情景,教会仍旧坚决相信生命是天主的美好恩赐,教会依然站在生命的一面:每一个人类生命都在反映着「是」、「阿们」,因为一切恩赐在基督内都成了「是」(参阅格后一19;默三14)。面对威胁人类的「非」,教会的答覆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是」。教会维护人类、维护世界。教会要用一切方法,促进人类生命,抵抗各方面的威胁,不管是在任何发展阶段或情况中,都是一样。
任何政府或权力,如果对夫妻决定生育的自由,有所限制,教会都认为是侵害人格尊严与正义。凡是强制推行避孕、绝育或堕胎者,教会予以严厉的谴责。同样,在国际关系中,若干经济援助却附加着防害生育的条件,这是违反正义的。
教会不是天主法律的仲裁人,它只不过是保管者与解释者而已,它不能改变歪曲天主的法律。对教友夫妻,教会并非不了解他们的困难,但不折不扣地提供基督救恩的教训,才是最大的爱德(参阅人类生命通谕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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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更完整的了解
为遵守天主的诚命,尤其在婚姻生活中,自然有来自各方面的困难,不只是个人的,而且也是社会的;不只是伦理方面的,而且也是理解方面的。为能更容易地遵守婚姻的道德,有时必须首先排除一些错误的成见,掌握全部的有关真理,打通观念的障碍。
首先,教友夫妻必须与教会一起深信,婚姻的圣德是可能的,夫妻的结合是经过圣事的恩宠所圣化的,他们传生人类是与创造者天主的工作密切合作的,他们彼此结合的爱、是与创造者天主的爱相连接的。教友夫妻必须深信,夫妻相爱与传生儿女是不会矛盾的,二者都是天主的诫命,是经过天主所祝福的:天主说了:「一个人独处不好,要有伴侣」(参阅创二18);天主也说了:「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参阅创一28)。所以,天主不能使传生儿女变成夫妻相爱的阻碍,或者夫妻相爱必须排除生育子女,才能实现。应该了解,性不只是孤立的一个生理问题,这是夫妻二人把百己完整地交付于对方的表现;但是排除生育的性结合,即不是把自己完整的交付,而是一种欺骗:也不是真正的相爱,而是自私的满足。这样是轻视人类的性能力,也侮辱了人性。再者,为了解教会对生育的真正立场,也不应仅仅注意禁止或容许的几行字,而是应在全盘有关性的道理上去了解。
同时,一九八O年的世界主教代表会议,和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的「家庭」劝谕(31)都在呼吁神学家,要在这方面提供更丰富完备的研究,使教会上下,得有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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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综合的完整了解。神学家对圣经的根据及人格化的(尊重人性)伦理基础,应加以发挥,使教友更容易接纳教会的训导,天主救人的计划,也得以更圆满的实现。神学家应支持教会训导权的领导,他们对这方面的贡献将是不可限量的。负责牧灵工作的神父们,应有充份的准备,并要常常与教会训导权互相谐和,为了避免扰乱教友的良心平安,应该努力提供同样的判断(参阅人类生命通谕28,家庭劝谕73)
在另一方面,教友夫妻应该明白,利用不孕期和人工避孕,二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是按照天主对人性的原始计划行事,对真正的完全自我交付给对方,并无任何欺骗或伪装,也没有故意地把生育和夫妻的恩爱分割为二。而且选择不孕期是在表示尊重人的(妇女的)原来本性,也表示尊重对方,是夫妻双方有交谈,同时分享着彼此的责任与自我克制,他们人格之间的爱,有着精神与肉体的共融,连带着也是彼此忠贞的表现(参阅家庭劝谕32)
因此需要实施一种明碓的、认真的牧灵教育,使已婚者及预备结婚者,有清楚的全盘了解。
培养坚强的灵修精神
除了上述知识方面的训练,还要有灵修的培养。一个有关人性道德的问题,不能够妄想只从医药方面获得解决。真正基督化的教育,能使教友夫妻亲身体会婚姻圣事的恩宠,在他们的实际婚姻生活中,包括性生活在内,所有的特殊效力。圣神的恩宠也将使夫妻按照天主的计划,并象征着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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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会的爱,去度他们的婚姻生活。「藉理性和意志去驯服本性冲动,无疑地需要苦行的操练,为使夫妇生活的恩爱流露能循正当的规则,特别是为实行定期的禁欲。这种表现夫妇圣洁的训练,不但不损害他们的爱情,反而使之更有高尚的人性价值……完整地发展他们的人格,带给家庭安详与平安」(人类生命21)
渐进的修养
以上所述有关知识与灵修的训练,表面看来,也许不免使人有远不可及,或望而却步的想法。一九八0年的世界主教代表会议,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非常积极有效的贡献,他们提出了一个实际的教育方法:渐进的修养(The law Of gradualness, or step—by—Step)。因为人是生活在时间里,他的精神生活是一天一天的,籍着许多自由的抉择,而建立起来的;他对道德的知识、仰慕与获得,要经过增长的层次。结婚的人也要不断的增进其伦理生活,要把天主法津的崇高价值,在实际的抉择中表现出来(参阅家庭劝谕34)。所以,如果不能一蹴而得,决不可失望,这就是需要渐进的修养,也就是自我教育的功夫。
从教育观点来说,为夫妻以及协助他们的神父们,必须具有上面说过的恒心、毅力、耐心和谦逊,而对天主的信赖,尤其重要,因为「纵然我们的心责备我们,我们还可以心安理得,因为天主比我们的心大,她原知道一切」(若壹三20)。
但是要注意,渐进的法则并不是说天主的法律有不同的等级,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环境,法律也有不同。因为所有的夫妇都被召叫在婚姻中修成圣德,并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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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友夫妻必须明白确认「人类生命」通谕,是他们性生活的准则,并诚心制造实际履行的必要条件。这种渐进的教育方法,包括着整个的婚姻生活,传衍新生命也包括在整个基督化生活里,没有十字架是不能达到复活境界的。所以,家庭生活中也是不能没有牺牲的,应该以慷慨之心去接受,好能使夫妻之爱更有深度,而成为内心喜乐的根源。
这种渐进的修养,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分享,涉及二人的意愿,因此需要有耐心,需要彼此交谈与谅解,也需要在时间中逐步渐进,才能收效。
辅导家庭的司铎们和修女们,除了上述应有的认识之外,对于「人类生命」通谕中所订的准则,尤要明智从事。固然不可失之过宽,但也不可任意就判定是大罪。该通谕公布之后,许多国家的主教团都曾发表了共同牧函,提供谨慎的牧灵措施。这些主教团特别解释了「人类生命」通谕中(14节)这几句话:「为了避免更大的恶事,或者为了谋取更大的善事,有时可以“间接地容忍”一件更小的恶事。」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确实诚心愿意按照教会有关生育的训导行事,但有时明智之德告诉他们贵在不应再增加生育,同时定期的禁欲又危及夫妻的恩爱与家庭的协和,再加上不孕期的利用又非随时可以完全自由控制;于是他们谨慎衡量之下,按照良心的指示,积极地选择了他们认为更大的价值,而「间接地容忍」了更小的恶——行了人工节育,没有遵守教宗通谕的客观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主教团的牧函都认为,这些夫妻不应因此而觉得远离了天主,陷入了罪恶中。换言之,他们并非「直接选择」恶事,而是直接选择了善事,只是「间接容忍」了恶。这种态度,固然不是理想的完美,但是与完全不顾教会的规范、倾心于自私享乐主义,是不一样的。德国主教团曾指出教宗在通谕中并未用「大罪」字样。比国主教们提醒神父们,通谕(14节)中所谓「本身不正当的行为」(intrisece inhones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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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等于大罪.意大利主教团强调仁慈时,曾对肆意享乐主义的罪过与历经实际困难而受的挫败、加以分辨:「福音的仁慈特别应该显示给那些夫妻们,他们的缺失并非由于自私地拒绝生育……在此情况下,他们的态度虽然不符合基督的法津、但没有像在肆意自私与享乐主义的动机下,有同样的严重性」。西班牙主教团也有类似的主张。
奥地利主教团除了引证上述主教团的观点之外,作了更明确的指示。他们没有明说那是小罪,但他们却说在类似情况下,教友仍可领圣体:「教宗在通谕中没有提及大罪,所以若有人违反通谕的教训,不应该想在任何情况中都是与天主的爱相分离,他可以不辨告解去领圣体,教宗曾说:“夫妻应以恒心的祈祷求天主的助佑,特别在圣体中汲取圣宠和爱德的源泉”」(人类生命25)。(以上各主教团牧函的引证,见Esprit et Vie, 1981, pp.345—346)
总之,教会以慈母的关怀,体认教友夫妻所处的困境,尽量以各种方法,教导培养他们,鼓励辅导他们,以期圣化他们的家庭生活,在人前作出见证,「使人看见天主法律的神圣与甘饴,使夫妻彼此的爱,籍着他们的实行,与创造生命的天主之爱相联合」(人类生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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