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律一 贺西约主教说:任何主教不得由自己的城市(教区)迁往别的城市(教区)。这种(迁任的)流弊恶习,必须于以根除。他们想方设法迁往小城市,这就证明:他们(迁任)纯粹是由于利欲薰心,在那儿争权夺利罢了。大家是否同意对这种祸害更狠狠地、严厉地惩罚?这种人,连平信徒共融也不得享受!全体答称:同意。
教律二 贺西约主教说:如果有人居然恬不知耻,提出申辩,说自己有教徒们的信。谁也知道他们会收买少数心不诚的人。让他们在教堂里嚷嚷,使人看着似乎是他们这些人要求他去当主教的。我认为应当狠狠地惩罚这样的人,至死也不给他平信徒共融。如果大家都同意,就请定下来。会议:同意。
教律三 贺西约主教说:还应加上一点:一省主教不得越境进入其他有主教的省,但这自己(主教)弟兄邀请者在外,以免人们认为我们关闭了爱德之门。倘若某省有主教和自己的兄弟主教发生争端,两人都不得请外省主教辩护。如有主教(在主教会议上)输讼而又不服,认为理在自己一方,要求重新召开会议(审理)。你们如果同意的话,就这样办。为了光荣至圣的伯多禄让参加审理的主教们给罗马主教儒略写信。如果他(罗马主教)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重新审理,并由他派出审理人,如果认为该案审理公正,毋须重审,则原判算是被认可了,全体主教是否同意?会议:通过。
教律四 高滕觉主教说:我认为主教阁下提出的这一条挺好的意见,还应加上一点,如果同意的话:如果主教被临近的主教们撤职后,坚持要求由罗马处理自己的问题;在其上诉之后,罗马主教对案件作出决定之前,不得给这位在人们看来被撤职的主教的座堂另圣新主教。
教律五 贺西约主教说:兹规定:如有主教被控,经本地区主教们开会审理,判处撤职后,该主教投奔并上诉罗马教会主教*要求申辩;倘其认为应当重新审理,就请他给附近省份主教写信,让他们仔细调查,并按实情作出决定。如这件要求复审的主教,请求罗马主教派出神父,而这一请求打动了……罗马主教,到底怎么办,权在罗马主教。如果他派出神父,授之以派遣 者的权力, 会同主教们共同审理,决定权在他。倘如他认为让主教们审理即可以结案,听其英明决定好了。
教律六 贺西约主教说:倘某个原来有很多主教的省份,只剩下一位主教,而这位主教玩忽职守,不肯(祝圣新)主教。教徒们写信( 给邻省主教,要求圣主教)邻省主教应当首抚写位通知这位本省主教,造诉他:教徒们写信要求给教会一个产管人,并告诉他:教徒们写信要求给教会一个主管人,并告诉他:他们(邻省主教)来到这里,就地圣主教是正治的。倘如他回信不提此事, 或者佯为不知,不给回信,邻省主教应为他们祝圣主教,满足教友们的要求。
一位神父即够了的村子或小市镇,不得设主教,因为没有这的需要。不然,主教的名字和权威会被人瞧不起,从外省被邀请来的主教,只能给原来有主教的城市,或人囗众多,当设主教的城市圣主教,大家都同意吗?会议回答:同意。
教律七 贺西约主教说:许多主教去宫廷太勤。他们在宫廷纠缠不休,往往提出不正当的要求,连累到我们获得的恩典也少了,也不那么信任了。特别是亚非利加的主教们,他们不理睬我们和主教兄弟格拉图和正确意见,往往向皇帝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世俗权力和地位,这种劣行不仅招来物,有时甚至成为丑闻。主教们当菅的是以强凌弱,寡妇受欺,孤儿被掠这类事!弟兄们,如果你们同意,就定这样一条教律“没有我们虔诚的皇帝书面邀请或召见,主教不得去皇帝宫。不过,会经常有受欺凌的人,被判流放的人发配海岛服劳役的人来请求教会解救。对他们当然应当帮助,为他们请求开恩。你们如果同意,就这样定下来。全体通过。
教律八 贺西约主教:还有一点须要大家讨论。根椐大家的规定,主教们不得去宫廷以免招来物议。则于上述种种情况而必须去宫庭时,主教当派执事去,以免引起嫉妒。而且,由执事提出请求,回复会来得更快。
教律九 还有一点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论哪个省的主教,应将他们(向皇帝)的申请书送交我们的首府主教兄弟。让他也派遣执事,提出申请,并向皇帝驻地的兄弟主教发出介绍信。
倘若哪位主教在宫里有朋友,想请求某项正当恩典,许可他通过自己的执事去请求。如果他此外还有朋友,他深知不用自己到场,也会为他讲话,他可以给他们去信。
无名氏:照这样说,那么凡来到罗马的,应将他们向皇帝的申请书,交给我们至圣的罗马教会主教兄弟,让他审查那些要求是否正当合理,请他关照,使这些申请到达宫庭。全体说,这是个好意见。同意。
阿里比约主教说:如果是为孤儿寡母或其它遭不幸的人们而长途跋涉,当然可以。可现在那申请,多是些难免人议论或会引人嫉妒的东西,这些人就不用去皇宫了。
教律十 贺西约主教说:我还认为有必要请诸位仔细研究:倘若有富翁或学者、商界或政界的人被教请求当主教,他们应先担任“读经”、“执事”、神父等职,逐级升任;如若合格,便有充裕的时间考查他信仰如何,品德怎样,考察他是否老成待重,如果合格,便允许领受主教圣职。随随便便、冒冒失失,将一名新教徒升任主教、神父或执事,既不适宜,也不合理。教会道理也不容许这样作。特别是外帮人之导师,圣保禄宗徒谴责过这种作法。但是,那些生活上已经受过长期考察、确实品德兼优的(可以升主教),全体通过。
教律十一 贺西约主教说:诸位主教还应当规定:如有主教,不为敬主而为遂其野心从一城市去到另一城市,或从自己所在省去到外省,要在外省长住;而当地主教又不相形见绌,声望降低,弄得他只好决心离开自己的教会去。请你们规定一个期限。因为拒不接待一主教,不合人情,而让他长期呆下去。又会出问题。应当规定:不容许这样的情况发生。我记得上次会议中我们的兄弟曾规定:一个平信徒在其所在城市,如连续三个主日不参加集会,便不许共融。既然对平信徒有这样的规定,就更不容许一件主教离开其教会的期限,超过三个主日了 ,除非有重大原因,被迫不能回家。全体通过。
教律十二 贺西约主教说:考虑问题应当全面。我们许多主教兄弟,他们不住在自己任所的城市里,或者是因为在自己的任所财产不多,而在别处有很多财产;或者因为真是舍不得自己的亲人。我认为还是应当许可他们上他们产业所在地去,处理他们的劳动果实。必要的话,在自己的产业地居住三个星期。倘若附近城里有神父,他应去那儿做主日,免得教育部我没教堂做主日。这样既可以使他在经济上避免因自己不到场而受损失,又可以不用去主教任所城市,免得人怀疑他有野心或想出风头。全体通过。
拉丁文本比希腊本多出一段:
贺西约主教说:亲爱的主教们:我们也不能太死板。万一有主教对于本会议的决定一无所知,忽地来到交通要道城市,该城主教便应劝阻(那位来客主教)叫他返回住所,并就从此地起派执事去。
教律十三 贺西约主教说:还有一条,希望大家也通过:如有被自己的主教开除共融的执事或神父投奔别的主教,这位主教如明知来客已被开除共融,不得允其共融。否则,主教议时将控告他。全体说:这个规定有利于维护和平、保障和睦。
教律十四 贺西约主教说:我心头有话,不能史,有的主教生性火爆,有时忽地对神父或执事发火,要把他赶出教会。应当制定条例,莫让无辜的人丧失共融、受处分。被撵的人有权向邻近的主教诉苦。他的案子应受理并认真审查。不应当拒绝这样告状的人,而那位不论有理无理的主教,应当耐心地接受大家的审理。如果大多数人不赞成他的处理,则应当将原处纠正过来。但是在对案情作认真、不偏不倚的检查,并进行答辩之前,任何人不得自予以恢复共融。如果到会主教们发现事出有因,是神父人员傲慢无礼。则应当严责他们。训戒他们服从主教的正命,不应该让主教受辱受气。主教们固然应该以爱心对待神职人员,神职人员对自己的主教也应当恭顺。
教律十五 贺西约主教说:我们经全体决定:主教祝圣外教区人员为神职,必须经该人本主教之许可及本人之同意,否则不予承认。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兄弟主教应予规劝,着其改正。
教律十六 厄觉主教说:大家都知道德斯洛尼是怎样一个城市。经常有外地神父、执事上那里去。不是住几天就走,而是在那里长住。或者住很长时间以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返回原地。全体说:这些人应遵守上面有并主教居留(外地)的规定。
教律十七 贺西约主教说:在我们的主教兄弟阿里比约提议下,通过了以下规定:如有人为公教会信仰、为保卫真理而遭受暴力侵犯或无理驱逐,因而逃亡外地,应当允许他们居留,直待他们回返原地反平反为止。因为不接待迫害的人,末免太狠心!对他们应当人道、宽厚。 全体会议说:所规定的一切,全世界公教会都应遵守。
各省到会主教签了字:╳省╳城主教╳╳(签字)上面怎样写的,我就怎样信。
教律十八 (拉丁文本)雅奴瓦略主教说:还请他们规定:严禁主教勾引外地教区神职人员来自己的教区,并将他们祝圣为自己教区的神职人员。全体附议:同意!因为这样的竟争往往引起不和,故此,大家一致禁止这种行为。
教律十八 (希腊文本)高藤主教说:厄觉兄弟,自从你任主教起(你的教区)太平无事。我认为为了根除神职人员不和的原因,应当接纳由穆色和欧地基亚诺提升的全体神职人员。他们是无辜的。
教律十九 贺西约主教说:敝人认为:我们大家应当冷静,无论对谁应有耐心、慈悲为怀。我认为,我们兄弟主教提升的神职人员,如不肯返回任所,今后永不叙用。致于穆色也罢、欧地基亚诺也罢,两人均不得领主教衔。倘若他们要求平信徒共融,可以应允。全体答道:就给他们平信徒共融。
教律二十 高藤觉主教说:大家制定的那些条例,合乎实际,是上悦主心的条例。但必须附以制裁,才有可能得到人们遵守。大家知道,神圣的司铎称号往往因少数人的无耻而受到谴责。因此,如果有人不顾众人的意见,不求获悦于主,只顾满蹭野心,这些人应当知道:一旦定案,他们将会身败名裂。为此应当作补充规定:沿大道城市的主教,如发现主教过境,应当询问他路经什么地方、外出事由、旅行目的地。如果他是上皇帝那儿去,就要求他按上述规定行事。如果是被邀请,就放行。如果恰如您主教大人所说的“为野心所驱使”,则不得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许其共融。如大家同意,就请规下来。全体说:同意这样规定下来。
拉丁原文源自德国鲁登堡主教黑菲肋著“教会会议史”法文译本卷一卷二部分,第六十四节:撒提加教律,1907年巴黎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