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1-13]

    在至聖感恩祭中,慈母教會以堅貞的信德明認這救贖的聖事,[1]欣然予以接納,必恭必敬地慶祝及崇拜,並藉此宣告基督耶穌的死亡,明認他的復活,直至他光榮的來臨,[2]以勝利的主及統治者、永遠司祭和宇宙君王的身份,向那無限尊威的全能聖父獻上真理與生命的王國。[3]

    教會對至聖感恩祭的教義,經過歷代教宗和大公會議仔細和權威性的文字闡釋:感恩祭包含教會的整個精神財富,亦即基督自己:他是我們的逾越節羔羊,[4]是整個信徒生活的泉源和巔峰,[5]在教會的起源中有著決性的影響。[6]最近,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其「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中,因應教會的現況,重申了這教義的一些重要方面。[7]

    為了令教會今日在舉行神聖禮儀時,仍能恰如其分地捍衛這個如此偉大的奧蹟,教宗特地敦囑本禮儀聖事部,[8]會同信理部一起撰寫這份訓令,詳述一些與感恩(聖體)聖事有關的紀律問題。因此,本訓令內所論述的事情,必須連貫上述「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的意思來理解。

    但本訓令並無意羅列一切與至聖感恩祭有關的規例,僅欲重申一些已作解釋並已確立、且目前仍有效的的規則,藉此加深對這些禮規的理解,[9]又指示一些有助闡釋和補充前者的禮規,並向主教、司鐸、執事,以至向所有基督平信徒加以說明,好使眾人各按其職,各盡所能予以實踐。

    本訓令所論述的規例,應視作屬羅馬禮式之禮儀事宜,而在拉丁教會內其他依法獲得承認的禮式,可有合宜的調適。

    「當然,大公會議所開始實施的禮儀改革,也大大有助於信友更有意識、更積極、更有效果地參與聖祭」。[10]可惜,「也有一些陰暗面」。[11]為此我們不能對流弊保持緘默:它們有些頗為嚴重,違反禮儀和聖事的本質,與教會的傳承和權威背道而馳,且經常在今日不同的教會環境中,危及禮儀慶典。有些地方,在禮儀事宜上的流弊更是無日無之,這顯然是不可容許,且要加以遏止的。

    遵守教會當局頒佈的規則,必須表裡思言行為一致。只在外表拘守規則,顯然與神聖禮儀的本質相違,因為在禮儀中,主基督願意聚集他的教會,使她與自己成為「一心一體」。[12]外表的行動應受到信德與愛德的啟發,好能與基督和各人彼此結合,並發揮成愛護貧困受苦者。此外,禮儀中的說話和禮節,是基督心意的忠實表達,經多個世紀逐漸形成而來,教我們像基督一樣地知覺:[13]只要我們的思念與禮儀中的說話相符,便能舉心向主。本訓令所論述的一切,正是要令我們的心思念慮,藉著禮儀的說話和禮節,與基督的思念相符一致。

    此等流弊實在「使教友對於這奇妙聖事的健全信仰以及天主教教義感到困惑」。[14]這樣也妨礙信友「以某種方式重新體驗厄瑪烏兩位門徒的經歷:『他們的眼睛開了,這纔認出耶穌來』」。[15]面對著天主的大能和神性,[16]以及祂那尤其顯示於感恩聖事中的仁慈光輝,眾信友都應懷有和表出對天主尊威的敬意,這是他們因祂唯一聖子的救世苦難而獲得的。[17]

    這些流弊多次是源自一種錯誤的自由觀念。可是天主在基督內賜與我們的自由,並非那種虛假的自由,致令我們有恃無恐,惟所欲為,而是那讓我們作應份和正確事情的自由。[18]這不但是針對那些直接來自天主的規誡而言,而且恰當地考慮到各規條的本質,這也是對教會所頒佈的法律而言的。因此,大家必須按教會合法當局所訂定的規例而行。

    令我們憂心忡忡的是,「有些地方的合一運動,儘管有好的意向,卻用違反教會對信仰表達的方式來舉行聖祭,而且樂此不疲」。然而,感恩祭「是如此偉大的一項厚禮,是不能讓它的意義變得模糊,並受到輕視的」。為此,某些事情必須加以糾正或清楚指明,使感恩聖祭在這方面也能「繼續散發這光輝奧蹟的所有光芒」。[19]

    最後,這些流弊往往是出於無知:人之所以抗拒某些事物,多是因為對它們的深義和淵源無所認識。其實那些「禱詞、祈禱文和禮儀詩歌…還有動作和象徵」,都是「由聖經啟發和推引而來的」。[20]至於「禮儀為了表示無形的天主事理所用的那些有形記號,也是由基督或教會所選定的」。[21]最後,按東、西方禮儀傳統所舉行的神聖慶典,在結構和形式上都與普世教會一般採用的相符,全遵照那從未間斷的宗徒傳統。[22]忠實和謹慎地把這傳統傳給未來世代,正是教會的職責。這一切都很明智地藉禮規加以保存和捍衛。

    對於基督所定立的、且構成禮儀內不能改變的成分,教會是無權過問的。[23]假若破壞了聖事與建立它們者基督之間的連繫,以及它們與教會被建立的事蹟之間的連繫,[24]對信友並無任何俾益,反會嚴重地禍害他們。事實上,神聖禮儀與教義的原則是緊密連繫著的,[25]採用未經批准的經文和禮節,結果只會削弱或失去祈禱律(lexorandi)與信仰律(lexcredendi)之間的必要連繫。[26]

    感恩祭奧蹟「是如此偉大,任何人不能等閒視之,也不得漠視它的神聖性及普世性」。[27]相反的,誰若依從一己的喜好而漠視之──即使是司鐸──都會損害那原應竭力維護的羅馬禮儀的基本統一性,[28]這些所為全與今日天主子民對永生天主的渴求相違。這樣做既無履行真正的牧靈職務,又沒有推動正確的禮儀革新,反而令信友失去應有的產業和繼承物。任意妄為並不能達致一個有效的革新,[29]反而損害了信友在禮儀行動中的合理權利,因為禮儀是教會按其傳統和制度所表達的生活。這樣做還會把歪曲和不和的因素帶進感恩慶典中,而這慶典的本質原是要以獨特的方式,巧妙地代表和實現與天主生命的共融和天主子民的合一。[30]這些任意妄為令天主子民受到教義模糊、困惑和惡表的影響,而且勢必無可避免地引起強烈的反感。在這「俗化」洪流令信友生活特別困難的時代,這些因素大大令信友感到困惑和沮喪。[31]

    然而眾信友皆有權享有一個真正的禮儀,尤其是按照教會願意和制訂的方式舉行的彌撒聖祭,一如禮書所規定和列於教律和法規中者。同樣,天主教信友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完整的彌撒聖祭,全照教會訓導當局所教導者。最後,天主教信友團體也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感恩聖祭時,應盡顯真正合一聖事的特色,排除各種可能令教會分裂和出現分黨分派的缺失和舉動。[32]

    本訓令內所列的一切法規和提示,都以不同的方式與教會的職責有關,因為教會有本份督促人們正確和合宜地舉行這偉大的奧蹟。本訓令的最後一章將討論各法規與教會最高法律的連繫,亦即它們與拯救人靈的關係。[33]

    注釋

    [1]見《羅馬彌撒經書》(MissaleRomanum,2002)「特別敬禮彌撒:天主仁慈」,獻禮經。

    [2]見格前11:26;《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成聖體聖血後歡呼詞;若望保祿二世,「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EcclesiadeEucharistia,2003.4.17),5,11,14,18。

    [3]見依10:33;51:22;《羅馬彌撒經書》「基督普世君王節」,頌謝詞。

    [4]見格前5:7;梵二「司鐸」,5;若望保祿二世,「教會在歐洲」勸諭,75。

    [5]見梵二「教會」,11。

    [6]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1。

    [7]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

    [8]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9]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10]「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11]「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見若望保祿二世,「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宗座牧函(Vicesimusquintusannus,1988.12.4),12-13;亦見梵二「禮儀」,48。

    [12]《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第三式」;見格前12:12-13;弗4:4。

    [13]見斐2:5。

    [14]「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15]「活於感恩祭的教會」,6;見路24:31。

    [16]見羅1:20。

    [17]見《羅馬彌撒經書》「基督苦難」,頌謝詞一。

    [18]見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通諭(Veritatissplendor,1993.8.6),35;若望保祿二世,「美國巴爾的摩市坎登球場(CamdenYards)彌撒講道」(1995.10.9),7(InsegnamentidiGiovanniPaoloII,XVII,2(1995),LibreriaEditriceVaticana,1998,p.788)。

    [19]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20]梵二「禮儀」,24;見禮儀聖事部,「合法的變更」訓令(Varietateslegitimae,1994.1.25)19,23。

    [21]見梵二「禮儀」,33。

    [22]見聖依勒內,《駁斥異論》(AdversusHaereses),III,2;聖奧思定,《致瓦納略書》(EpistulaadIanuarium),54,I(PL33,200):《Illaautemquaenonscripta,sedtraditacustodimus,quaequidemtototerrarumorbeservantur,daturintellegivelabipsisApostolis,velplenariisconciliis,quorumestinEcclesiasaluberrimaauctoritas,commendataatquestatutaretineri》;若望保祿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諭(Redemptorismissio,1990.12.7),53-54;信理部,「致天主教主教論教會共融書函」(Communionisnotio,1992.5.28),7-10;「合法的變更」,26。

    [23]見梵二「禮儀」,21。

    [24]見比約十二世,「聖秩聖事」宗座憲令(SacramentumOrdinis,1947.11.30);信理部,「有關婦女晉鐸問題」聲明(Interinsigniores,1976.10.15),IV;「合法的變更」,25。

    [25]見比約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MediatorDei,1947.11.20:AAS39(1947)p.540)。

    [26]見聖事禮儀部,「莫大恩賜」訓令(Inaestimabiledonum,1980.4.3:AAS72(1980)p.333)。

    [27]「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28]見梵二「禮儀」,4,38;「東方」,1,2,6;保祿六世,「羅馬彌撒經書」宗座憲令(MissaleRomanum,1969:AAS61(1969)pp.217-222);《羅馬彌撒經書》,「總論」(MissaleRomanum,InstitutioGeneralis),399;禮儀聖事部,「真正的禮儀」訓令(Liturgiamauthenticam,2001.3.28),4。

    [29]見若望保祿二世,「教會在歐洲」宗座勸諭(EcclesiainEuropa,2003.6.28),72。

    [30]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3;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6。

    [31]見「莫大恩賜」訓令(AAS72(1980)pp.332-333)。

    [32]見格前11:17-34;「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33]見《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1983.1.25),17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