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基督信徒的生活 22. 宗教的社会幅度
    天主十诫第一诫命令人恭敬天主。恭敬天主不但要出於心内的虔诚,而且也要体现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的风气和组织。我们已谈了虔诚之德,今天要讲宗教的社会幅度。

    宗教的社会幅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天主教才成立,便遭受其所在地的社会的迫害。所以她很早便经验到有信仰自由的必要。宗徒大事录记载圣伯多禄和圣若望宗徒对审问他们的犹太官长们说∶「听从你们而不听从天主,在天主前是否合理,你们评断罢!」这就是天主教会最早的信仰自由宣言。不久後圣斯德望由於热心宣扬基督信仰,被拉出城外,用石头砸死。从此以後,在将近两千年的教会历史中,没有一个时代,没有一个地区,不曾有过像圣斯德望一样为信仰基督而舍去生命的人。他们都是信仰自由的实际主持者。

    但是,从另一方面说来,天主教向来主张∶人,不但个别的而且人的社团,都有责任恭敬天主。所以,在传统的天主教国家里,政府和家庭都严格管束国民和家庭成员,不让他们随意脱离是唯一的真正的教会的天主教。

    对我们天主教徒来说,主张信仰自由和不可脱离唯一的真正的教会,是不相矛盾的。有的人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天主教在自己权力巩固的地区,不准信仰自由,而在其他地区则要求信仰自由,这是极不合理的。

    对教会的这样非议究竟有否根据。梵二大公会议曾就这点做过检讨,其结论可以在好几道大公会议的文献中认出来。

    《天主教教理》援引大公会议的文件,重申教会的传统立场,并予以澄清。《天主教教理》首先声明笃信天主教并不抵触与其他宗教及无信仰者的真诚对话。

    2104梵二大公会议的信仰自由宣言上说∶「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後,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又说人的追求真理是「受天性的驱使」。大公会议的《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更进一步地宣布说∶这样地追求真理并不阻碍我们对其他宗教「怀有诚恳的敬意」,因为这些宗教「往往反映着普照全人类的真理之光」。这样地追求真理并不阻碍我们在「基督圣爱的催促下,以仁爱、明智、耐心对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

    接着,《天主教教理》便陈述教会的传统立场。一方面教会认为天主十诫第一诫命令人恭敬天主。真正的恭敬天主是要在天主教内举行的,因为天主教是耶稣所建立的唯一的真的教会,而且这条诫命的对象,不但是个别的人,而且也是人的社团。

    2105真正地朝拜天主的命令不但针对个别的人,而且也针对人的社团。所以,教会一向主张,不但个人而且社会也要对耶稣所建立的唯一的真的教会负有责任。教会的传教事业也一向有其社会幅度。大公会议的「教友传教法令」上说∶所谓传教也「就是把基督的精神注入每人所生活的社会思想、习惯、法律和制度中。」基督信徒有责任尊敬并唤醒蕴藏在每人心中的对真善美的爱好,有责任使每人认识是唯一的真的教会的天主教。耶稣说过,基督信徒的使命是做「世界之光」。执行了他们的使命,教会也便在宇宙中,特别在人类社会中,显扬了基督的王权了。

    另一方面,教会向来主张信仰自由,而且认为信仰自由是基於人的本性的要求,是每一个人的天赋权利。

    2106梵二大公会议的信仰自由宣言上说∶「在宗教问题上,不可强迫任何人做出违反他的良心判断的事,也不可禁止他在合理的围内,或私下或公开,或单独或同人一起做出他的良心认为应当做的事」。信仰自由宣言上又说∶信仰自由是基於人性的尊严上的。作为有理智有意志的人,其本性的尊严要求他自主地接受超自然界的宗教真理。为此缘故即使「那些对追求真理和接受真理不尽责任的人」,也享有「不受强制的权利」。

    2107梵二大公会议的《信仰自由宣言》又附加声明说∶「如果为了人民的特殊环境,在国家的法律上制度上,对某一宗教团体予以国家的特别承认,则必须同时对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团体,承认并尊重其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权利。」

    最後,《天主教教理》做了两点澄清。

    一点有关信仰自由权的性质。

    2108所谓信仰自由,并不等於放宽伦理标准,容许人错误,或给人以错误的权利。信仰自由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使人在宗教事务上,在一定的围内,可以自由抉择,不受法律的强制。梵二大公会议希望这种天赋的权利「在社会法律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另一点有关它的行使。

    2109信仰自由权的行使,既不能毫无节制,也不能单纯由国家的法律来规定。信仰自由权的行使,一如其他天赋权利的行使,应有一定的限度。这限度是就各地的不同社会情况,凭政治上的智慧,依公共福利的要求而决定,并由政府按合乎客观伦理秩序的法律标准而予以认可的。

    内容要点∶

    2136不但个别的人,而且人的社团也有朝拜天主的责任。

    2137人应能私自或公然地信仰自己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