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
作者:马特生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与哲学用伦理所有关系 第三节 与教义神学所有关系 第四节 伦理学用范围
第五节 善是什么 第六节 伦理对习尚所有关系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一节 定义

  「基督教伦理学」亦称「基督教道德论」或「道德神学」。为本科所下定义有如下数种:「用上帝藉着基督和他的教会所盟赐下的启登示中所摘取来的教训,来讲论完善的人生」(Demant Good,Man Society.p.35);研究「确实有得救把握的信仰,是如何的在爱里向神和人工作着」(Haering Ethics of the Christian Life ,p.4);「为基督教所规范的道德科学」(Martense,Christian Ethics,p.1),「基督教的人生科学」(Schaff,Propaedeutie,p.421),「按照基督教生活的科学」(Smyth, Christian Ethics,p.1),「基督教道德的科学,即基督教在形式上所规定所教导有关人生义务的原理和规则。」(Weidner, A System of Christian Ethics,p.1.)有些学者在伦理学下定义的时候,反对用「科学」一名词。若要免去这种异议,不妨把本科定义讲为系统神学中所研讨基督教人生的一个部门。
.  但在研讨基督教人生的时候,我们所关心的不单是行为,也是动机;不单是行动,也是品格;不单是人生作什么,也是是什么。基督教伦理学是讲求存心用意的伦理学,必得要考虑到人的心灵状态。它不但要研究行为,也要研究品格。我们所关心的不止于人当作什么,也关心到人当是什么。路德说:「好行为并不能造就成一个好人,但好人是作好事。」
    一个人如果因为犯法被关在监里,那么只要他不离开监狱,他是不会重犯过恶的。但因处于这种情势之下而不犯过恶,并不使他成为善人。只要一个人有犯罪的愿望,即令在外表行动上不能将这种愿望表达出来,他还是不能算为善人。
    在另一方面,即令人为慈善事业捐款,但如果他捐款的动机不是出于爱,或对慈善事业感觉兴趣,乃是因为碍于情面,或为顾全一己的名誉,或者甚至惟恐不利于自己的营业,那么,这样捐款虽说也能作出善事来,但拿基督教伦理的观点看来,这种行为却不能算为善行。
    耶稣因为很注重这原则,所以他说:「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坏树也不能给好果子。」(太七:18)因为他有这样的意思,所以他又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这都是污秽人的。」(太十五:19-20)箴言的作者也注重此点,所以他说:「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四:23)马考力(Macaulay)说:「要知道一个人真正的品格,且看他在无人得知的事上如何作法。」这样看来,很显然的可见单靠律法,不能叫人为善。单靠吩咐或禁止,也不能改变人的性情。基督教伦理不但要人行善去恶,也要人有行善去恶的愿望(出二十:17;太五:22)。
    道德一名词在上面已经用过,也须加以界说。道德一名词的观念与良善的观念相近。「所谓道德乃为规范人生意欲和行动而设──乃是一种使人一见即不得不默认为必如此,应该如此的楷模则范。」 (Martensen Christian Ethics,p.1.) 当是这样与应该是这样两相吻合的时候,道德的理想即实现。应该是这样就是良善。道德就是在人的品格和行为上符合良善,而又为良善所管制的力量。这样说来,道德的意思,乃是「人生的行为品格和思想,对于良善所有的关心」而言(Sorley, Moral Values and the Idea of God,p.68.)。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二节 与哲学用伦理所有关系

    关于伦理的写作在基督教以前的时代就有,也有伦理写作关乎基督教一字不提,然而在这些写作中,有好些却表彰很高的道德价值。我们也无法否认,在希伯来式的基督教遗传以外,还是有道德的感觉和认识,如果真要这样否认,不但违反经验,也违反圣经的见证。(参罗二:14-15)。例如婚姻和家庭的建立,不限于希伯来式的基督教遗传以内。再就人生身体的福利来讲,所设各种道德的行为规则,也不分基督徒、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律遵守。
    在菲陀(Phaedo)书中所记苏格拉底殉道的事,亦实具很高道德价值的感觉。罕摩拉比(Hammurabi)律和埃及死人之书都很证明这同样的事实。(中国古书无在不有伦理道德思想,儒家着述尤为显著──译者)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斯多亚派、辛尼加(Seneca),以及马可奥热流(Marcus Aurelius)诸人的着述也为这真理作证。许多教父能在基督教中,看见异邦世界所期待的理想之完成。犹斯丁(Justin Martyr)说:「那后来完全在基督人格上所启示出来洛哥斯的光,亦曾照亮在纥拉克里图(Heraclitus)苏格拉底,以及好些斯多亚派人士的思想上。」(Apol. I,5,46,II.8,10,13.)。在"De Anima"书中,特土良(Tertnllian)常称辛尼加为「我们自己的人」。
    老实说来,中古世代的伦理制度都是建立在希腊人的伦理思想上阿奎那多马(Thomas Aquinas)将奥古斯丁与亚里斯多德的见解冶为一炉,铸成一种伦理制度.他将德行分为三类;道德的、理智的、神学的。他说,前二类是亚里斯多德所知道的,在阿奎那看来,所谓德行不外乎希腊人所讲的四大德,他又在这些以上加上神学的几种德行,即信、望、爱。初期的复原教伦理也确实受了希腊思想的影响。在墨兰顿(Melanchthon)所写第一本复原教的伦理学(Epitome of MoraI Phiosopby, )中,亚里斯多德的影响也显然可见。许多神学思想家把基督教伦理,看为是希腊伦理制度的完成。
    道德也好像真理一样,只有一个是绝对的,这个绝对的道德,无论对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是一样。在圣经启示以外的人,也有些能以欣赏道德的价值,他们所见到的如果是对的,也当认为是真理。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均为上帝所创造,他们两下也都居住在他所创造的万之中。创造的上帝,和藉耶稣基督将他自己启示出来的上帝,是同一位上帝。基督的救赎,
    无非是要完成在创造之中所开始的工程。在救赎中所运用的上帝的旨意,与在创造中所运用的上帝的旨意,并无分别。如果在圣经遗传以外,人对于属神的道德秩序的性质一点不知,那反令人感觉奇怪了。在创造的进程中,就有上帝的启示(罗一:20)。人不认识上帝,也能觉察他的活动。无论人承认或不承认有一位上帝,但都在上帝权能控制之下生活着。有些人,他们对于上帝的性情和品格虽不多明白,还是对于属神的道德秩序的性质,能有所见。承认这样的事实并不减少基督教的价值,反要坚定他的价值。基督教的价值,并不因为有时也为非基督徒所重视,而受损失。
    基督教宣教史也指着同一方向。就说人有罪,但假如他没有道德的感觉,那么除非上帝管理世间的行动是任性无恒的,不然像悔改这样的经验人便不能有。基督教有与人的心灵相交接之点。
    由于以上检讨,我们不难了解哲学的伦理与基督教伦理所有关系。基督教自认为有真理,但如果有人在基督教以外,也窥见真理的内蕴至某种程度,这两下便发生接触。这样看来,两下有所分别并非要紧的。
    虽然,基督教的伦理到底是宗教的伦理。它的基础建立在上帝旨意之上。哲学的伦理有时以人的良心为道德的准则,或以民心所产生的效果为准则。这其中亦无矛盾,因为上帝的旨意既可以写在人的良心上,上帝的旨意也是主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三节 与教义神学所有关系

    一直到十七世纪,基督教伦理学还是视为教义神学的一部分。有时把它列入律法或十诫以内去研究(参阿奎那多马)。加尔文则是在讨论重生和藉基督而得新生命的范围内,来讨论伦理问题(CalVin  Instiutes, books  2and 3)。在改革宗教会中,最初把伦理学单独提出
来研究的为但诺(Lambert Daenau 1530-95 ),在信义宗教会中,对于这一科从事开荒工作的则为加里克斯都(Calixtus,1586-1656)。把伦理学由教义神学中提出来,自然扩大了此科研究的范围,也增加了人们对于它的注意力。如果要教会不成畸形的发展,那么教义神学与伦理学要同样受到适当的注意。
    这两科有许多共同之点。两下都讲论神与人,以及他们相互的关系。基督教伦理学把道德的生活看作以宗教的信仰为转移,而教义神学所研究的是宗教的信仰。从这方面看,伦理学不过就是教义神学的一部分,只因它的关怀重要,才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科目来研究。我们也可以说,伦理学原来是教义神学的一部分,为要详加研究起见,才把它提出来,另设一门。这两个科目密切相关之处,由得救程序(Ordo Salutis)表显得最为清楚。教义神学原是研讨这程序的,但在得救程序的每一步骤中,在在包括有伦理的意义。
    这两种研究训练通常是讨论同样的主题,然而要在它们当中加以区别也是可能的。信仰一方面是接受恩典,一方面是发出能力。教义神学所研究的是信仰的前一方面,伦理学是后一方面。教义神学注重人依靠上帝,以及上帝的行动和行动的效力。伦理学注重基督徒的生活。教义神学把上帝为我们所作的讲述出来。伦理学讲到我们对神对人当有的爱和本分。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四节 伦理学用范围

    要知道伦理学范围以内所当经验的事,不妨较诸自然科学来加以说明。科学所关心研究的是实在的,是事实,是事情怎样发生。就科学而言,要紧的问题是:怎样? 什么?何时?无管善恶,科学描述的态度老是客观的。但人所关心的不止于描述客观的实在,对于他所经验的他还要加以评判。他要说,这是真,是假;这是美,是丑;或说这是善是恶。凡真的,美的,都可以归人到伦理学范围以内,尤其是善为主要组成伦理的要素。
    在我们日常所用话语之中,好些是属于这一范围的名词,如「理想」、「价值」、「善良」以及「恶劣」等。但在伦理学上最为特殊的一个名词,无过于「应该」。我们老是说,这个我们应该作,那个我们不应该作。这名词中包括一种义务感。是任何伦理思想中所少不了的。凡是道德的,无论取一种或多种的形式,进入到我们的意识和经验中,如果这种理想不能达到,我们便有一种「懊丧」 的经验。这样看来,伦理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原是人生经验中最初实的。何为善?什么是我所应该作的?怎样能作得出来?这些就是伦理学所要研究,而求得解答的重要问题。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五节 善是什么

    什么是最高的善?这是历代伦理学家所竭力研究的一个问题。希腊人、罗马人都作过研究。希伯来人的「智慧」文学,也是以研究最高的善为目的。旧约中所谓「智慧」,主要的是「道德原则」。所以希伯来人讲「智慧」,便是讲到一种规范人生的道德原则。有智慧的
人,便是把生活整理适当的人。这样讲智慧,其实便是讲善良。智慧便是灵性和道德的卓见,真能辨别价值,了解什么是值得生活的。有智慧便能认识最高的善。
    到底什么是善呢?自柏拉图以下,穷究道德的哲学家,都承认:「人生当有的善,必须要住在凡与人生天才、能力和技术完全和谐,而又将近有圆满成就的事业之中。」(Barry, Christianit and the New World p,141.)「能随时在人生所有最大能量和效率之中,保全人的生活的,便谓之道德。」(Smyth, Christian Ethics p.86.)马尔登生(Martensen)以为伦理的理想是将「人的人格估计到清洁完善的境地」(Christian Ethics, p.3.),他又继续说:「所以,我们可以暂将伦理视为人类正当的境地,是由于人的自治力所造成的;我们可以暂将伦理所追求的当作,『努力在你个人身上和社团中实现人类的理想』。」(op.cit, p.4 )施外次尔(Albert Schweitzer)写着说:「在伦理中我们所要体验的要义,乃是我们求生意欲之表现……如果我是个有思想的人,那末我必得对于别的生命表示敬意,正如同对于我自己的生命一样。因为我知道,别的生命也一样深沈的渴慕生活的圆满和发展,正如我自己。所以在我看来,凡毁灭、摧残,或阻止生活的都是恶。善……就是拯救或援助生活,按我们所能的扶助任何样的生活,达到最高发展的地位。」(Christendom VoI I,No 2,pp
227.230 .)(且施氏所讲的生命不限于人类所有── 译者。)
    凡使生命有所值得生活的,即谓之善。这句话中也就包含有生命的自身即为善的意思。西方雅利安人种常将生命的自身即为善视为金科玉律。尤其在希伯来型的基督教文化中更是这样。基督教积极的提倡生命的发展。耶稣自己说过:「我来了,是要叫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十:10)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六节 伦理对习尚所有关系

    伦理学一名词,(就英文之Ethics一字而言──译者),字根出于希腊文ethos。在约尼亚式(Ionic form)则为eethos。前一字意风俗习尚,在新约中所见的有徒六:14;路一:9,二:12和廿二:39后一字则仅见于林前十五:33。(中文新约译作「规条」,「规矩」 ,「照常」,「善行」等说法──译者)。至于拉丁文的"Mos" 一字,也有风俗习尚之意,"Moral" 一字即导源于此。(我国「伦常」二字意谓人伦之常,即社会中人与人发生关系所当遵循的规则。这些也就是各种社会制度和习尚,与西方希腊和拉丁文字同一讲法,同一想法。但也有一点不同之处,即我国文字之「伦常」或「伦理」乃特别指明是关乎人与人所发生的关怀,不若西方文字泛指人生任何关系而言。这种泛指人生任何关怀的说法,在我国文字即为「道德」。所以在我国文字,「伦理」与「道德」的说法是应该有分别的,而在西方源出于希腊和拉丁的文字,则Ethcal(伦理的)与Moral(道德的)意义完全相同。还有一层,西方文字把伦理学(Ethics)和道德(Morality),至少在字义上说来,看为就是风俗习尚,而我国文字,则至少在文上不这样看,是从思想和原理上看的。所以前者是从实行方面讲,后者是从理论方面讲,二者似乎大有不同。──译者)
    照这些字的字源学来讲,也许要使我们得到一种印象,以为所谓道德和伦理的行为,简直就是风俗习惯。有的人简直就把道德看作习俗。道德有时真与风俗习惯相符,二者相差无几,但这种两下完全相同的情形不是能以长久保持的。
    也有人倡言,一个社会中的道德无非是社交的产物,于是断言,道德不过是一时的习
俗。道德固然是出生发展于一社会秩序之中,但像这样断言是毫无根据的。如果要把道德看为社交的产物,也只能好像把科学看为社交的产物一样。科学也是出生于社会之中,但科学
之每一进展都在乎它把握住客观的真理,与社会所公认的习尚毫不相干,且往往相反。也许一般公认的见解与客观的真理符合,但不必时常这样。正如同社会中习惯的见解不能规定科学的真理,社会中习惯的见解也不能规定道德的真理。
    在一社会中有一种特殊的建筑式样,这是习尚问题,但是这种习尚并不一定就是道德问题。有些习尚,例如:偿还合理的债务、与邻里和睦亲善、尊重别人生命财产的权利,则为道德问题。这样辨识清楚,便能在习尚与道德之间加以区别。也许道德有时与习尚打成了一片,没有分别,但这样的习尚要能有关而且真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福利。
    拿社会需要改革的事实,即足以证明习尚与道德是有分别的。人类历史道德的长足进展,都是由于改革家的推动,这些人的道德见解,都能超出同时代的人所抱风俗习惯的成见以上。研究科学的人努力追求客观的真理。同样,历史上伦理改革大家,也努力于追求伦理范围以内的客观真理,往往不惜与当时流行的习尚毅然反抗,别作主张。
    道德是有客观性的。惟有恶人的社会不久自归毁灭。因为恶的自身中即包含有毁灭的种子。恶事致社会于离散和毁灭(耶二:19;何十三:9)。但道德如同水泥,可使社会巩固团结。道德也许就是习尚,但必须要是这样一种习尚,为维系个人和社会的福利所不可少的。有一种生活法可使人生的真实理想得以实现,这种生活法就是道德。
    不能因为道德的标准时有变易,于是便说道德简直就是时代的习尚。在科学世界,人们对于真理的概念也常随时代改易。有一时期,人们以为地形是平的,且以为这是科学的真理。这实在是把真理看错了,然而这种错误并没有改变地形是圆的之事实。真理是客观的东西。人对真理所加解说也许不对,但这并不把真理改为主观的。科学所发明的事实和真理都是客观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