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
作者:马特生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一节 身与魂 第二节 上帝的形像 第三节 自由意志 第四节 个性
第五节 罪 第六节 罪的定义 第七节 罪的起源 第八节 原罪
第九节 罪的种类 第十节 过犯的等级 第十一节 罪的后果 第十二节 良心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一节 身与魂

    使徒保罗以为人有三部组成:身、魂、灵帖前五:23)。但这种三部说,在圣经中并无一致主张。雅各只讲身与灵(二:26)。有人以为「灵」乃说明人与上帝所发生的关系。「魂」则说明人与身体及物质世界的关系。这种区别,与圣经好些地方所讲,并不相合。(考太十六:26;徒廿:10;林后十二:15;来十五:17;启六:9)圣经并不在「魂」与「灵」之间加以区别。将人性分为三部,也在经验中找不着根据。这两个字可以交换使用,所指是同一事实。
    治科学的人,知道人的身体乃由大量的水、十来斤炭,像一枚大钉那样多的铁。约七磅石灰、一块糖、一点盐、一点苏打、几斤硫、钾、镁和铜。自然主义的心理学要说,这就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的一切都是身体,心灵不过是物质的一种形态。人生行事如一自动机器,全赖身体以内微妙复离的机关。所谓意识,以为有所行动,其实不过是想像而已。莎土比亚作诗。艾迪生完成他的发明,都好家自动的机械。心思只是一种附随的现象。虽然,行为主义心理学,对于记忆以及时间意识一类的经验,难以自圆其说。所谓刺激与反应之说,抹煞了一个事宜,即人所反应的不但是物质环境,也是理想。心理学用心理分析方法所得的结果,实足以证明人不但有身体,不只是物质 。
    人不只是身体,也是灵魂,人的灵魂,其自身不能得知的。心理学还未将灵魂发现究为何物,也许将来亦无可能。然而我们也不必为这个事实感觉失望。在自然界中,也有别的事物我们不能明了,我们还是去研究利用。电气即一显然例子。对于电气的真正性质,我们一 点不知道。然而我们得以在光、热、能力的里面,观察出它的效用来。对于电气所彰显的效用,我们知道,也确实知道一些。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观察人的魂灵,我们所能发明的不是一个物件,乃是一个进程。好像电气一样,我们要知道人的魂灵,必得由它所彰显的活动中学习而得。灵魂的活动是人人所能经验到的。人都有什么可以思想,可以感觉,可以决定的。我们所知道的只是现象,本体是不能知道的。物的自身无法了解,而它所显现的却常摆在眼前。这就是灵魂存在的证据。我们知道电气的存在,因为知道它的进程。我们不能说究竟什么是电气,但我们无可否认它的存在──灵魂也是如此。凡有活动之处,必有什么使活动发生,这是必然之理;凡有运动之处,必有使运动发生的原因。全部心理学均为灵魂之存在作见证。因为灵魂随在彰显它的效用。我们认识、我们感觉、我们决意,必有什么在作这些事;作这些事的,我们称之为灵魂。
    生理学家告诉我们,每过七年,人的身体完全改换一次。人身一切细胞,按期更换。身体虽如此无时或已的更换,而人的个性依然不变。人常谈论他在四十、五十或六十年以前所作过的事。自幼年以至老年,在人心灵的经验中总有同一性。身体无论如何改变,而自我或说灵魂,总是常住不变。在身体的一切细胞都完全经过了改变之后,人还是那原来的人。这是灵魂的特性。
    然而灵魂所特有的同一性,又并非停滞不动。灵魂也能长进,也能发展。假如不是这样,那么,像教育这样的一种进程,便无价值可言。这种长进也有一部分属乎下意识。
    人也有与动物相同之点,然而在灵魂生活中,又能发现许多与其他动物不同之点。在人的发展中,有艺术、社会和政治的秩序、有文字和文学。达尔文将人与动物相提并论,然而他自己在写述人类历史的时候,需得有什么为动物所没有的,即人的心思,人也有宗教性,能以想到永存不灭的生命,而为这种生命作准备。人也能有道德性的生活。无论我们如何讲人的物质构造如何起源,这道德性的事实,总是驳不倒的。也不论这道德性如何起源,今日我们总是有道�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二节 上帝的形像

    白甲也夫(Nicholas.A.Berdyaev)说:「基督教关乎人所讲最要紧的一部分道理,即人按上帝形像受造;他在有形受造物中居最高地位;他是上帝的孩子,不单是自然界大海洋中之一滴。」(Christendom,1.3,419.)人与上帝相联,是按他的形像受造。人的心灵品性是与宇宙的中心相联。那使人与无理性的受造物分离的,将人与理智的上帝连起来,这上帝是居于自然界与人二者之上,而又解释二者的。那些使人异于禽兽的地方,使人与神发生关系。我们能拿人的话来解说神的事,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假如不是这样,那么,基督教所讲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成为肉身的道理,便失去了意义。这道理真包含有人性能以解释神性的意思。罪在人的经验中真是个悲惨的事实,但我们总不可因为感觉有罪,便把人乃按上帝形像而造的一个事实轻忽了。
    对于上帝的形像,需加以形式和实质的区别。所谓形式的形像,乃指人的人格而言,不加任何形容。属神形像的这一方面总未曾失落,而且也不能失落,不然,人的人格便毁灭了。假如上帝形式的形像失落了,人也不算为人了;他便完全归于灭亡。所谓「上帝实质的形像」,便是说到形式形像的内容。上帝实质的形像因人犯罪失落了,但形式的形像仍未失落。人性的本质并不是罪。假如人性的本质是罪,那么,救恩便不能临到人,因为罪是总不能蒙救的。弗喇秋(FIacius)将原罪讲为人的本性和本质,然而不论罪恶的感觉是如何大,将人讲成为不能蒙救的,神学家总不能以此为满意的说法。信义宗古神学家,用非属本质,乃属偶性(non essentiale,sed accidentale)的说法,来描写原罪。罪非人性之本质,乃是偶然发生的事。一个银钱失落了,俺没土中,直到它的形像和记号都看不见了,但那钱的本质并非因此而成泥土。国王的像和号还在那裹,一加洗净,便可看见。上帝实质的形像在人里面,也许照样因犯罪失落了,但这并不能使人性之本质变为罪。上帝形式的形像依然存在,且有蒙救之可能。
    把罪所包含的意义,看为是完全失去了上帝的形像,这是不合圣经的,圣经说人心显明知道有上帝(罗一:19),人人都有良知(罗二:15),能行律法的事(罗二:14),有一个没有失去的上帝形像(创九:6;徒十七:28;雅三:9),分享了那照在暗中的光(约一:8)。正是因为人有这些能量,所以上帝的恩典才能在人心中有所行动;不然,传扬福音的事业便无需有了。(参约三:21;徒十:34-35;彼前三:1 等处说明此理极为显明)
    以上所言,实际上包含有上帝为万人之父,人都为弟兄之意。上帝不只是基督徒的父,也不只基督徒是弟兄。一切人都是弟兄,上帝是一切人的父,这意思我们须得承认。在太廿三:9耶稣说:「只有一位是你们的父」。在前一节他又说:「你们都是弟兄」。这些话不
单是对门徒说的,乃是它「对众人和门徒讲论」(太廿三:1)。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三节 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在基督教伦理学,是一切最难解答的问题之一。假如人是负责的,他就必得多少要有自由。假如一个人所要的,所作的,是他所不得不要不得不作的,那么他便无所谓负责。这似乎是个显然的事实,但要将这事实与上帝的管理、上帝的恩典、遗传的影响,以及环境的驱使相调和,问题便难于解答了。
    决定论(Determinism)共有三种,第一种称为神学决定论。因为人罪恶的权势,神的恩典工作,上帝的全能全知,以及万事皆由预定的教理,此论把自由意志减低到不可能有的地步。第二种称为哲学决定论,可取唯物、泛神或定命各种形式发挥出来。意志的进程并无原动的意义,不过是按照自然律或自然需要而发生的依次连续现象。第三种称为心理决定论。照这派思想讲,人生为内部的必需和外界的环境所绝对决定。
    由人的道德意识所发生的事实看来,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人都感觉过恶,以及由此而生的懊悔经验。如果人所作的是他被迫不得不作的,他为什么还有懊侮的经验呢?单拿人有懊侮的经验来讲,便足以证明人的行为不是预先决定好了的。有人说,假若宇宙使人行他所行的,而在行了之后,又使他对于所行的感觉懊悔,这岂不是一种很坏的设计。我们对于人所行的以及没有行的,加以褒贬,这都是说人有或行或不行的选择自由,不然,这些评判便失去了意义。决定论实与人生经验的事实不符。
    非决定论以为人能用绝对武断的方式决定他的行为,一点不问行事的人有什么品格。在神学思想上,这种非决定论有出自柏拉纠主义(pelagianism)的各种形式,都以为人有力量,能行善事。这一派人的错处,在乎他们把意志与位格分开,以为意志能决定人的选择。但意志之为物不在人格以外,乃人格所采取的一种姿态,是以人的性情、习惯,以及过去的经验都与他所决意要选择的有关。人能决定主意,但他决定什么,如何决定,都在乎他的人格品质。假如人的性质是有罪的,他所决定的也必有罪。要使伦理学不失去意义,我们必得要主张自我决定论。「我们坚持自我决定论,以为决定主意的是整个的人,不只是他各部功能中之一种。当一种道德行动需要抉择之时,在人的意识中发现二、三种对象,且每一种都能迎合他的愿望;他按他所有的知识和判断力加以比较衡量,以期决定什么是他满意的,那就是说,就当时他所处的情势而言,什么与他有益;而他认为与他有益的,又以他是怎样的一个人为转移。他与他所追求的对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他将注意力集中于某一对象上;其余对象都退落到后边去了。一心想要得着他所追求的对象,这种愿望就成了他行为的原动力,而且以后的行动是按着这原动力进行的。我们甚至可以说,立志亦由这种原动力而来,只要我们明了,那以追求对象为原动力的,那以对象为一己利益的,不是别的,就是那人自己。」(Alfred E.Garvie,The Christian Ideal for Human Society,p.123)所谓自由,意思就是:「在伦理的抉择问题上,那促成一个人行动的最后因素,乃是那人自己的人格,也就是说,我们主要的行动实在是我们自己的行动。因为是由我们自己选择的。」(Jones, problems of Life,P .137)我们把着重点放在自我上。基督教伦理是注重存心用意的伦理,我们不但看外表的行动,也是看那促成行动的态度。决定一个行动为恶为善的,常是人的态度。假如一个人的犯罪性质事先规定了为恶的抉择,人既如此抉择,这事实就使他成了恶人。如果一个人所作的恶事,不是由于他决志选择的结果,那么,我们便不能把责任归在他身上而加以评判。我们不赞成非决定论所讲,以为一个人能用一种绝对武断的方法选择他所要行的事,我们只能说,一个人立志行事在乎他为人的品质�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四节 个性

    每一种树的叶子,大致相同,显出是同属一类,但植物学家告诉我们,拿这些叶子在显微镜下仔细考察,便看出它们各有不同,绝没有两片叶子是全然一样的。照样,人人都有人类所共有的要素,但这些要素在每一个人里面都配合得不尽相同。每一个人有一个截然不同
的个性。每一个人有仅为他一己所有的特性.。气质、性别、人种、民族、遗传、以及环境,均为决定与造成个性的原因。
    「所谓气质,乃就心思内部构造的一部分而言,仅指人之情感,也许还可指意志而言,是人各不同的。如果就人的构造中,人人莫不皆同的那一部分而言 ,则不得称之为气质。」(Shand,The Foundation of Character)杜涅而(Dorner)博士为气质下定义说:「气质即身体的基本形态,包括质体和心思;也就是官能感觉性原有的与特异的构造,及其对客观世界的关系。」(System of Chritian Ethics)普通将气质分为四种,即多血质、忧郁质、粘液质、胆汁质。有的人感觉敏锐,有的人感觉迟钝;有的人心思内向,有的外向;有的人受环境支配,有的自己能以支配,有的人善于观察;有的富于沉思。人的个性既然有如此大的差异,也许单用学者所讲四种气质这不能概括一切。也许把一种气质消除不用,也是可能的。例如忧郁质与胆汁质之间即可不加区别。虽然,这四种划分是很普通的,然很合实用。人的气质极少是纯粹的,总由几种混合成。而且也要注意,人的气质也可以随年龄更易。在一生的一个时期中,一种气质操纵一切,在另一时期中,又换了别种。
    多血质为儿童时期的气质。它是乐观的、易受刺激、持守力弱、制止力小。这是一种发生快感的气质,易于接受印象、好动、坦白、爱好变易。这种个性的特长为和善与文雅。然而人有了这种气质,他所当抵抗的试探为犹豫、失信、闪避、庸浅,以及反复无常。
    忧郁质是属青年的一种气质。它有想像力、越于悲观、持守力低、制止力大,它常以显着的成见为特点。它是富于理想的,对现实表示不满,故多回顾已往,或遥望将来的倾向。这种气质容易主观、内向、批评、空想。在宗教中造成神秘主义的,便是这种气质。它的长处是对人生抱严重态度,而它的显然弱点为:不重实行、自私、骄傲、狭隘,对人缺少信任。
    粘液质是属于中年的气质。它的态度越于实行活动,而少有制止。它是勇敢的、热烈的,且有坚忍力。这种气质所需防备的特别弱点为:固执、顽强、骄傲、贪权、易怒、易于受刺激、仇恨、报复、妒忌。
    胆汁质是老年时代的气质。它是安闲的、多潜思默想的、恬静的、保守的、稳定的,它表现于高度的持守力,相当的制止力和鉴别力。它的显着弱点为:漠不关心、不受感动、懒散,常有一个刚硬冷淡的心。
    性别是造成个性的一种因素。男的特性以力为代表,女人以美。男人喜欢研究广泛有普遍性的事物,女人则喜欢个别的,详细精微的,男人有一种最显著的德性为勇敢,女人则为温和。男人多哲学家,女人成名为思想家的则很少。男人较之女人易于作抽象的思考。人常说理论是男人的特性,直觉是女人的特性,但也许卫德赫(Weatherhead)就此所说更近真理,他说:「女人本本能工作,男人本本能工作,但男人在工作之后,又加上一番理论。」(psycology and Life, p.191)男人的品质近于研究科学,女人性近文学艺术。
    男人的性质倾向于贪图权势,争取地位,而轻视目前的、细微的。女人较之男人多虚荣心,而且历史上所载阴谋诡计,仇恨报复一类的事,尤以女人为多。
    各种立意欲解放女人的运动,有时把男女性倩极不相同之处,轻易看过。假如我们把男人应该作的事,叫女人去作,便使她在心理上感觉不安。女人的自我实现,是不�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五节 罪

    新约用以解说罪之概念的字,有几个。
    hamartia 有不中鹄的的意思。把它应用到伦理上来讲,意谓达不到人生真正的目标,这不仅指人生的成就,也指行动。
    hamarteema 与以上一个字相似,不过只指罪的自身而言,并不讲到它的特殊表现。所以这个字较之上面一个更为抽象。
    asebeia意谓不敬虔,包含有反对上帝的意思。罪不只是反对伦理,也是反对上帝。罪有其伦理的方面,但也是个宗教的问题。耶稣的伦理教训,有平面的含意,但也有一个很明显的竖直的宗教关系,对于上帝的从违,是它最先要顾及的。不论是施舍,或是祈祷,都不是为求人的称赞,要出自遵行上帝的旨意(太六:1-6)。行善不要为个人利益起见(路十四:13-15)。新约的伦理,总是有上帝意识的。罪不单是指违犯道德,也是败坏宗教,在旧约中我们也找到同样的着重点。诗篇第五十一篇指明为「大卫与拔示巴同室以后,先知拿单来见他,他作这诗,交与伶长。」大卫犯了第五第六条诫命,然而他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面前行了这恶。」一切的罪,总归都是得罪上帝。
    parakoee 有不要听的意思。意思乃指上帝说话的时候,人不要听,以及随之而来的违背。
    anomia意谓不法,乃借一种违反律法的行动或态度。
    paranomia见之于新约仅一次(彼后二:16),实在的意义,与以上一个字相同。
    parabasis有过犯的意思,意谓越过某种指定的限度,乃是指着破坏某种肯定的承认了的诫条。
    paraptooma有时用意轻微,仅指一个错误或错失,有时也有故意犯罪的意思。
    agnoeema只在来九:7用过一次,意谓所犯之错或罪,多少是由于无知。
    heetteema有战败或失败之意。乃指职务上的失败。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六节 罪的定义

    罪不属物质,不能看为与物质相同,好像禁欲主义有意或无意的如此看法。罪也不但是无知。罪也不是人为达到完全境地的发展中所处的阶段。如果人的犯罪行为是他在发展的进程上所经历的阶段,那么称赞他或指责他,都无意义。人心感觉愆尤过犯,即是因为他感觉有一个原来他可能达到的理想,他没有达到。罪也不单是消极的事,其中还有积极的要素,是不能用发展的步骤来解释的。罪并非什么永远存在,抵抗上帝的质体。除了有位格的关系之外,罪无存在的可能。并无所谓一社会的罪」,罪常是人与人的关系,不过它有社会的后果。
    虽然,我们仍能在罪与罪人之中加以区别。罪是人的自我中一种品质,而我们又不能拿任何形容自我的一种品质,当作自我。所以爱罪人,而恨其罪是可能的。人性的本质并不是罪。一个风信棋,也许指东北,也许指东南。但东南与东北都不是它的本质。
    罪是人的意志不受上帝的统治。人行事为人不按照上帝所指示的,便成了罪。罪是不向上帝效忠。这种不忠,也许取各种不同的形式。也许是不完全的忠心,或缺少忠心,或抱模棱两可的态度,也许简直是偶像崇拜。「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耶稣把律法和先知包括在这一句话当中。爱是律法的完成(罗十三:10)爱的反面便是罪的本质。缺少爱,或没有爱,便是罪的根源。人心不怀善意,便是罪的态度。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七节 罪的起源

    就我们所研究的这科目讲,我们无需解答罪是如何起源的问题,我们只要指明,在自然界中惟人有道德生活的可能。人受有道德的委托,能以主持他的生活,使之符合理想,又能辨识是非。
    我们也不能说罪是由上帝来的。人是上帝造的,但在道德的世界,必得站在自由的立场上,方能成功善良。人要有道德的生活,必得要有选择的能力。任何有道德性的人,都有跌倒犯罪的可能;不能犯罪,便无所谓德行。人如不能犯罪,他便成了自动的机器,不是有道德性的人。如果上帝造人,使之不能犯罪,便无所谓道德。一个没有道德的世界,不是我们所想望的。自人在历史的舞台出现,他便负有道德的责任,在道德的事上,他有抉择的能力,这是我们研究本科所应注意的。人选择了犯罪,于是因人之妄用自由,罪便进入了世界。
    要知道罪是如何开始?是何性质?创世记三章所记亚当和跌倒的事,叙述得恰到好处。那一章作者描写得千真万确。第一,有试探自外而来。赫德辉(HadfieId)把试探视为:「在善得势之时,被压抑的恶所发声音。」罪恶所能存在的环境,其中必得有两下对立,互相敌视的理想,试探便是在这种环境中发生的。上帝与魔鬼,亚胡拉马慈连与阿利曼(Ahura Mazda and Ahriman波斯教中光明与黑暗二神──译者。)都无非说明这种对立形势的真理。第二,有由内心而生的的响应。那是「好作食物」,「悦人眼目」,「且是可喜爱的,能使人有智慧。」这就是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以及今生的骄傲。第三,也有人的意志向试探退让。最后,才完成了那外表的行动。
    雅各书信也把罪的性质,解说得极为恰切,他说:「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私欲就是倾向自我的愿望。人若在试探中稍尔留连,对之加以青睐,私欲便怀起胎来了。罪是这样生出来的。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八节 原罪

    论原罪的教理,是根据经验的事实,把罪说成一种永久的习惯或倾向。并非所有的罪皆由于有意的选择。有一种传留下来的恶性,可以追溯它的起源,至人类历史的开始。人犯罪也不能尽视为是他的过犯。因为别人犯罪,或因别人犯罪而遭连累,于是人人都为罪所网罗。犯罪的结果,把全人类都圈在其中。人类的罪与每一个人身都有关怀。人人倾向于恶,习于为恶。人人都习于将人生各种本能,用以纵容私欲。这事作何解释?兹举数端如下:
    有人拿由社会遗传而来的事实,作为解释。每一社会或社会制度,都有各种习惯风俗、标准,以及制度,把个人捆锁其中。人只能在社会为他所预先决定的生活模型中生活,于是社会制度的各种罪,他都只有依从,无从逃避。有人说,如果我们想要逃避人类的罪,那只有离开这个地球。用不合道德的童工所出产的物品,得那由毁坏别人利益的战争而来的利益,都使那享受利益的人,同犯社会所犯的罪。不管这解释对于我们的研究有多少价值,由这一个方面来看罪恶,总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也应该多让它来激动我们的良心。人人都以为当然而毫不追究,于是,那些与社会制度打成一片的罪,便不为人注意,轻易将它们放过。这样与社会制度勾结成一气的罪,也成了犯罪的根源。
    也有人用进化论的假设,来解释原罪,说它不是别的,只是人性中未尽消除的兽性。但罪不单是没有达到善的境地,它也有积极的方面,即立意选择恶。如果,人对善是主动的,那么他对恶便不能只是被动的。罪是人之心灵产物,不只是一种废退器官的遗迹。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动物身上,无法解释 多严重的大罪。
    对人何以有犯罪的倾向一问题,第三种解答为重现说。意谓每一个人在他的发育中,都须经过全人类的进化。此说不为当代心理学家所重视,对我们也无多大帮助,解释人类中何以有罪存在的问题。它忽视了遗传和环境,也没有把心理学中那样为人所公认的事实,例如习惯律,加以考虑。
    又有一种原罪的解释,说是儿童一开始道德生活,便倾向于恶。这是因为儿童生活中最先开始发展的是自我欲望,所以一开始道德生活,便发生一种趋向于恶与自私的偏见。特南(Tenant)抱这种见解写着说:「在道德生活的竞赛中,每个儿童都一开始就遇到阻碍。那些规定了为他后来所不能有的行为方式,可惜他事先已经尝过了它们的好滋味,而且这些有好滋味的行动,已经一连串的演习起来,成了习惯;这些催迫他爱好将要形成习惯的事,在开头并不强烈的感觉着。等到有了意志和良心加入儿童的生活中,谁料到这个领域已为一个强有力的敌人所占据。故在道德生活的各大阶段中,处这种情势之下,那些较高级的动机,不如那些较低级,已经占有,已成习惯的动机,来得强毅。那新生的道德计划,是要进入到这种自然趋势的食欲、热情,以及愿望混乱沸腾的生活中,挣扎着披开一条成功之路。」(The Child and Religion,P.178)这种说法也有真理,但需拿遗传和社会环境来加以补充。恶劣的环境,激成为恶的可能性。而基督徒父母和教师,也能挽回自然向恶的趋势。贾尔卫(Garvie)说过:「救恩可以于母亲腹中,事先临到儿童身上。」
    屯拍勒(Willam Templee)对原罪教理,提出一番有意义解释:「我们自初生为婴孩,就看见一个环绕我们的世界;我们居住其中,凡我们所看见的情形景象,都为各种有形之物对于我们所生的关系而定,例如距离、高度等等。这种身体所得的景象,一生随着我们,老是这样。我是我所见的世界之中心;所能看到的远近以及光景,全视我所站立的地位而定。这种情形在我们心智和灵性眼界开始的时候,也是一样。有些事情恼怒我们,我们希望它们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我们�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九节 罪的种类

    「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约壹二:16)有的伦理学家,把所有的罪,归纳到这三种恶的趋向以内:肉欲、食婪、骄傲。所谓肉体的情欲,即指追求声色之乐的非法愿望。眼目的情欲乃指爱看非法的事情,看了之后,感觉罪恶的快乐。今生的骄傲乃指夸耀的虚荣。
    骄傲与轻看人是紧密相连的。嫉妒与猜忌也与它接近。如果骄傲遭到反抗,很可能发生愤怒、暴动、仇恨。在宗教范围以内,骄傲算是主要的一种罪;它与高抬自己、崇拜自己的老根性相连,可能发展到侮慢亵渎的地步。代表虚伪的伪善,也是骄傲的一种表现,曾受耶稣极严重的指责。诽谤、欺诈、以及阴谋,通常都是出自骄傲的心。
    肉体的情欲,可能藉饕飨、宴乐、以及声色之追求发出来。它是许多恶事的根源,例如怒气、分争、斗殴、谋杀、懒散、疏忽、欺骗。
    眼目的情欲,可能表现的形式为:贪婪、图利、羡慕财富、无怜恤、放重利、行诈骗,实行盗劫。这三种主要的罪都是互相连带的,它们也能交相渗离,好像一根树干上的三个枝子。这种分法也能叫我们看出罪的性质,但我们需要记得,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同一的罪可能由这三样不同的主要罪根中生长出来。嫉妒或虚谎均可由任何罪根发出,而且同样敏捷。
    我们也可以用轻罪、重罪、不信的罪,来区分罪的不同种类。所谓轻罪,即人因选择错误,以致作事损害一已。重罪乃指人犯罪损害别人。不信的罪乃指对上帝抱反对态度。耶稣说圣灵来要使世人知罪,「因为他们不信我」(约十六:9)人对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所有的启示说「不」,罪的本质即藏于此。人对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所彰显的善良、正义、圣洁抱消极否认的态度,这是主要的罪。受罪的心表现在这样一个态度上面,而无效单独的罪,都是起源于这种性情气质。罪的本质,表现在不向耶稣所想所行的事发出拥护羡慕的心,而世人之所以被定罪,就是因为拒绝了他。
    罪也可分为积极的罪与消极的罪。完成律法的是爱。爱不单是不作恶事,也是作善事。有太多的人只以不作恶事为道德的行为。新约说耶稣为人无罪,但也说「他周游行善事」。在孔子主义中有所谓消极的金规。那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耶稣却把金规用积极的说法说:「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七:12)这句话的着重点是积极的。对那些义人将要这样说:「你们给我吃,你们给我喝,你们要留我住,你们给我穿,你们来看我。」他并没有说:「你们没有起过誓,你们没有杀过人,你们没有偷过东西。」乃是说他们作过什么,注重积极方面。对那些恶人将要这样 :「你们没有给我吃,你们没有给我喝,你们没有给我穿,你们没有留我住,你们没有看顾我」,都是着重在消极的罪(太廿五:31以下)。基督教伦理对于有关犯罪的事说「不要作」,但对于善事却说「要去作」。路德看出了此间真谛,所以他在解释十条诫命时,总是抓住这个积极方面的旨趣,说:「但在每有需要的时候,呼筏他,用祈祷、颂赞和感谢、敬拜他。」「这奉他的道为圣,甘心乐意的听从学习。」「但要孝敬、服侍、顺从、亲爱、尊重他们。」「但在每有需要的时候,帮助人、友爱人。」「使我们在言语和行为上,得以贞洁自守的度日 」「要帮助人,改善保全他的产业和生活。」「但要宽容原谅人,扬人的善,用好意解释人一切所作的事。」「但要帮助他,保全他所有的。」「但要设法维持他们,使他们各尽职务。」(以上乃引路德解释自第二条诫至第十条诫的话,见基督徒要学问答一至五面──译者)。路德解释每一条诫命,大都是由消极方面入手,「我们应当敬畏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十节 过犯的等级

    过犯有各种不同的轻重等级。雅二:10说:「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这节圣经并不否认犯罪有各种轻重不同的等级,乃是指明罪的本质。一次有意的选择犯罪,即足以指明人格是恶的,倾向于犯罪。假若人立意干犯一条诫命,这就表明在原则上他把其馀的一切诫命都不放在眼里。在实际上犯一条诫命,等于在理论上犯一切诫命。圣经把加罪者为有各种不同的轻重等级。(参太十一:24;约十六:11)下水一尺深,与下水千尺深,两下大有分别。离起点之处一哩,或一千哩,也不能视为全无分别。
    犯罪之轻重,在乎所犯之罪的性质如何。杀人之罪大于偷窃。偷窃一分钱的人,所犯的罪,不能与那弑亲的罪同日而语。犯罪之轻重,也在乎犯的人。基督徒的责任较大于外邦人。阿摩司书最大的一个教训,就是特权包含责任,特权愈大,责任亦随之而大。耶稣的意思也与此相同,所以他说:「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豫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47-48)对哥拉汛和伯赛大二城,耶稣说:「当审判的日子,推罗西顿所受的,比你们还容易受呢」。又对迦百农说:「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所受的,比你还容易受呢。」(太十一:22、24)这也是说,责任随享特权而加大。犯罪之轻重,也在乎那犯罪的人是否出乎有意。一个人因偶尔不慎而失火,以致死伤人命较之一个立意杀人者大不相同。即令是两下结果相同,但因一出有意,一出无心,犯罪之轻重,实相悬殊。如果犯罪之行为出自愿望,那么,罪更加重了。恶的愿望与思想,固然有罪,但那放任这样的愿望,以致形之于外表的动作而犯的罪,较之把这样的愿望压抑下去,情形当然要严重多了。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十一节 罪的后果

    从道德的立场看,罪是由过犯发生的。而过犯与刑罚,又是相互关联的。罪人违犯一条律法,刑罚便随之而来。忧伤、懊悔,就是由过犯而生的主观方面的后果。
    从宗教的观点看,罪是由于离弃上帝而发生的。这种离弃并非是假想的,又非司法的。在罪人与上帝之间,失去了心思和目的的统一。神人之间关系隔断。在路加十五章中所记那位浪子,即令是在身体的关系上没有一步离开他父亲的家,而在态度上,他是离弃了他的父亲。「遵守上帝命令的,就住在上帝里面;上帝也住他里面。」(约壹三:24)心思与目的之统一使人与上帝合一,失去了这种统一,人便与上帝远离了。
    从上帝的统治和管理方面看,罪是由于惩罚发生的。上帝施行惩罚,为要促成他的道德治理。人犯了罪,决不能逃脱受苦的后果。随犯罪而来的苦难,确有阻止罪恶猖撅的效能。上文曾经说过,罪的本性乃是自取灭亡。罪击败它自己努力所欲达到的目的,但这也并非说,每一个人受苦,都是由于犯罪的结果。自然有无数的事例可以证明,受苦是直接由于犯罪。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以为每一事例尽是如此。约伯的友人,都以为约伯受苦是由于犯了什么隐微的罪,但,约伯记一书,即是对于以这种庸浅的解释,加于一切受苦的人身上,表示不满。耶稣的门徒问他:「这人生来是瞎眼的,是谁犯了罪?是这人呢?是他父母呢?」(约九:2)他们自然以为受苦与犯罪往往都是直接相关的。然而耶稣却不承认这种见解,所以地回答他们说:「也不是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显出上帝的作为来。」(约九:3)关乎那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迹留在他们的祭物中的事,耶稣说:「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么?」又关乎那西罗亚楼房倒塌了,压死十八个人的事,他又同样的说了:「你们以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吗?」(路十三:1-5)每逢人将受苦看为是犯罪的直接结果,而作一概而论的时候,耶稣总是否认这种见解。人生不少代替受苦的事实,即一人因别人犯罪而受苦。许多人受苦固然是由于自己犯罪,但将整个问题全盘考虑起来,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一体,休戚相关的事实,人受苦,也很多时候是由于别人犯罪。 多人犯罪连累及无辜,使他们受苦。上帝真正是「追讨那些恨他的人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廿:5)
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十二节 良心

    良心这名词,不见于旧约。但有时它的含义包括在「心」字 。例如以下各章节中,显然包含有良心的观念:撒上廿四:5、11;伯廿七:6;诗六:3,卅二:15,卅八:2-11,五十一:1-9。耶稣的教训中也找不着良心这个说法,但以下各章节中,却显然包含有这个意思:路十一:35,十二:57;太六:23;约一:4,五:38,八:32。在保罗书信中,这个名词却是很常用的:(参罗二:15,九:9,十三:5;林前八:7、10、12。「其中罗二:15,中文圣经译作「是非之心」──译者」)在保罗作书以前,老早就有
斯多亚派的哲学家用了这个名词,也许保罗就是借用他们的。(又参来九:9,十:22,十三:18;彼前二:19,三:16)。英文的conscience(中文译为良心)一字,出自拉丁文的conscientia,在希拉文则为suneideesis都有「同知」,「用知」或「合知」的意思。(我国文字「良心」一名词,乃指人生「本然之善心也」。(辞源)即孟子所谓:「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乃人人所共有的。其含义较之西方文字更为丰富。──译者)
    良心不是灵魂的一个特别功能。它不是与知、情、意并行的,乃是合这三方面而形成的。它乃是人的全部心思,在道德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有人把良心看作人心里面上帝的声音。我们不能同意这种看法,因为我们时常发现良心自相矛盾,这样岂不是说上帝也自相矛盾么?如果我们把「上帝的声音」,看为上帝造人时所赋予的道德性,那是说得过去的,但只能如此讲法。良心的活动能量是由上帝而来,但良心的运用,不能与上帝的声音等量齐观。有些女人受良心驱使,在大庭广众之中,非戴面罩不可;一个印度教徒的良心,决不能准许他宰牛。也有人受良心主使,献儿女为祭,或焚烧寡妇。人运用良心,决定何为道德,都在乎遗传、环境,以及他自己所养成的品格。
    良心行使职权所取方式也很不一致。它有时因人所抱态度,或所作事情,责备他。人自己也能坐在审判台上审判自己。人的自我同时可居受审者和审判者两种地位。有时人因承认一种理想,不能逃避一种义务。他在完成了那种义务之后,一回想起来,便自觉欣慰。但有时也因后悔而感觉痛苦。这种良心自责的情况,在诗篇五十一篇中淋漓尽致。
    良心有时亦执行警戒的职务。例如:人明知道应该怎样行善,却偏要设计行恶。在这种情形之下,人心因受良心威胁,感觉痛苦,便不去行那恶事。
    有时人因良心无亏,自鸣得意。但良心之自诀,不如良心自责之来得沉重。然而所谓良心自许,也不只是良心不自责备,其中乃有一种积极的快感。
    良心自许,良心自责,良心又作警告,它是这样激励我们向前进行,完成我们的本分。这就是说良心的职务,乃要决定何为正当,何为人生的本分。有人称这种良心的职务为指示规范。但良心对于是非之指示,并非全无错误。历史上有些罪大恶极的事,也是人凭着良心作出来的。保罗说:「他在上帝面前行事为人,都是凭着良心。」(徒廿三:1)无疑地,他说这话也包括他那些逼迫教会的事。人也能误解上帝的律法,以为是凭着良心遵守(可七:8-23)。两个凭良心行事的人,也许对于什么是道德的了解完全不同。也有时良心对于它自己的评判,前后不符。使徒保罗在逼迫教会与作基督徒的时候,都一样凭良心行事。良心对于有些罪也能是盲目的,辨识不出。有个故事,说到一个教友,照他所属教会的信条,把起誓看为是犯罪的行为,他是农夫,常把牛奶运到一个附近市镇去卖。一次他所运去的牛奶,有欠清洁,不合卫生规章,因此受罚。他在气愤之中,无意之间,起了个誓。结果是因为他犯了妄称主名的罪,为他所属的教会,革除教籍。但那更大的罪,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