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贖聖事》訓令
作者:羅馬禮儀聖事部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146-153] 1. 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 [154-160] 2. 講道 [161] 3. 在沒有司鐸的情況下舉行的特別禮儀慶典 [162-167]
4. 脫離聖職身份者 [168] 注釋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146-153]
    公務司祭職不可以任何方式來取代。若團體內沒有司鐸,它便不能履行基督元首和牧者的聖事職能,這職能原屬教會團體生活的本質。[247]事實上,「能代表基督舉行感恩祭的聖職人員,惟有效地被祝聖的司祭」。[248]

    教會若有此需要,在缺少聖職人員時,基督平信徒可依法律規定分擔某些禮儀職務。[249]這樣的信友被召並被委任,在天主恩寵的支持下,擔任不同重要的指定任務。過去和現在許多基督平信徒慷慨地為這種服務而獻身,尤其在教會尚未廣傳或正受著迫害的傳教地區,[250]以及在某些司鐸和執事稀少的地區。

    應特別關注傳道員的培訓,他們為廣揚信德與聖教,一直大力地貢獻其特殊而絕對需要的支援。[251]

    近年來,在一些很早接受福傳的教區裡,有些基督平信徒被委任作「牧民助理」,無疑地他們中許多人令教會大有裨益,支援著主教、司鐸和執事所作的牧民工作。但必須注意,勿讓他們的工作太相似聖職人員的牧民職務。要設法確保「牧民助理」不會僭奪聖職人員固有的職務。

    牧民助理的工作應有助司鐸和執事的職務,促進司鐸及執事聖職的聖召,按法律的規定積極培養各團體的基督平信徒,使他們各按不同的神恩負起各種禮儀任務。

    惟真有需要時,才可在禮儀慶典中借助非常務送聖體員。這職務的本質是補助性和臨時性的,並非為了基督平信徒能有更圓滿的參與。[252]若真有需要借助非常務送聖體員的同時,應該激勵信友更加熱切和不斷地祈禱,祈求天主派遣司鐸來為團體服務,並興起大量聖職聖召。[253]

    這些純補充性質的職能,不應變成扭曲真正司鐸聖職的藉口,以致司鐸疏於為託他們照顧的信友舉行彌撒聖祭,忽略親自對病人的關懷,懶於為兒童施洗、主持婚禮和基督徒葬禮,這些任務原應是由司鐸在執事協助下進行的。為此,本堂的司鐸不應不加思索地與執事或基督平信徒交換牧民工作上的職務,因而混淆了各自的特性。

    基督平信徒也不得擔任執事或司鐸的職能,或穿著他們的禮服,或與此類似的服式。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1. 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 [154-160]
    正如上文所提述的,「能代表基督舉行感恩祭的聖職人員,惟有效地被祝聖的司祭」。[254]所以「感恩祭施行人」一名,惟司祭正式所有。主教、司鐸和執事因其所領受的聖秩,是聖體的常務分施人,[255]為此應由他們在彌撒聖祭中為基督平信徒分送聖體。他們這樣才能正當而圓滿地表達出他們在教會內的公務聖職,並使聖事的標記得以圓滿。

    除領受了聖秩的聖職人員外,還有正式委任的輔祭員,他們藉此委任也成了非常務的送聖體員,在彌撒外也亦然。若有真正的需要,教區主教可按法律規定,[256]以專為這情況用的祝福經文,委任其他基督平信徒作臨時或有時限的非常務送聖體員。這委任行動無需以任何禮儀形式進行,但即使有這樣的形式也絕不可與晉秩相似。只有在例外和非預料的情況下,感恩慶典的主祭才可臨時任命非常務送聖體員。[257]

    這職務應按其名稱「非常務送聖體員」(ministriextraordinariisacraeCommunionis)作狹義解,而非所謂的「特殊送聖體員」(ministrispecialissacraeCommunionis,ministriextraordinariiEucharistiae,ministrispecialisEuchari?stiae),因為後者不當地及不正確地擴闊了這職務的意義。

    若常有足夠數目的聖職人員分送聖體,就不應把這任務委託給非常務送聖體員。在類似的情況下,已受委擔任此職務者不應行之。有些司鐸雖在場參禮,卻不去送聖體,反而把任務委與基督平信徒,此等做法實應予以遏止。[258]

    非常務送聖體員只有在缺少司鐸或執事時,或司鐸因體弱或年老或另有真正原因而不能送聖體時,或前來領聖體的信友人數太多,致令彌撒慶典會拖得太久時,才可分送聖體。[259]然而,考慮到當地處境及文化,若禮儀只稍為延長,並不足以構成起用非常務送聖體員的理由。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非常務送聖體員不得委託他人──例如要領聖體的病人的家長、丈夫或兒子──去給病人送聖體。

    教區主教應檢討近年來在這方面的實踐,在需要時要加以糾正,或更清楚地訂明。若為了實際的需要而委任了大量非常務送聖體員時,教區主教便應頒佈特定規則,顧存到教會的傳統,依法訂定施行這任務時應遵守的指引。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2. 講道 [161]
    如前所述,彌撒中的「講道」(homily)按其重要和性質,是保留給司鐸或執事的。[260]至於其他形式的宣道(preaching),如在某些情況下有此需要,或對特別情況有益,可按法律的規定,在彌撒以外准予基督平信徒在教堂或聖堂內宣道。[261]這事只可因為某些地方聖職人員缺乏,才由基督平信徒來滿足這需要,但不得把這非常例外的情況變為常態,亦不可視之為基督平信徒的真正擢升。[262]此外還應謹記,批准這事的權力常屬教區教長,且要按個別情況處理,其他人等連司鐸或執事在內,都沒有這權力。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3. 在沒有司鐸的情況下舉行的特別禮儀慶典 [162-167]
    在稱為「主日」的一天,教會忠信地團聚一起,尤其以舉行彌撒慶典來紀念主的復活及整個逾越奧蹟。[263]實在,「如果不以舉行聖體大禮為基礎與中心,則基督徒團體決不會建立起來」。[264]因此,基督信徒有權利要求,在主日、法定日子和其他重要節日上,應有人為他們舉行感恩祭,甚至可能時每日如此。若某堂區或信友團體在主日難有彌撒聖祭舉行,教區主教應和司鐸團一起商討合宜的補救方法。[265]在這些解決辦法當中,首先就是請其他司鐸相助,或請信友到鄰近的聖堂參與感恩奧蹟。[266]

    所有司鐸都是為了別人而受託以司祭職和感恩祭的,[267]他們必須謹記自己有責任為所有信友提供機會,以滿全參與主日彌撒的本份。[268]就基督平信徒而言,他們有權利要求,除非有實在的障礙,任何司鐸不得拒絕為信友舉行彌撒,或讓別的司鐸代為舉祭,否則信友便無法滿全在主日及法定日子參與彌撒的本份。

    信友「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269]他們有權利要求教區主教,在可能範圍內,令其轄下的團體按照教會的規定,能舉行某類禮儀慶典。但此類主日禮儀,應被視為絕對例外者。所有被教區主教委任負責這類主日禮儀的人,不論是執事還是基督平信徒,都應設法「不斷激起信眾對聖體聖事的真正『飢渴』,因而不放過任何一次舉行彌撒的機會,偶而有司鐸臨在時,只要他未受教會法禁止,都要請他主持彌撒」。[270]

    應小心避免任何令這類禮儀聚會與感恩祭慶典混淆的形式。[271]教區主教應審慎決定在此類聚會中是否應該分送聖體。為了有一個更廣泛的協調,這問題應由主教團作出合宜的決定,並透過禮儀聖事部取得宗座的認可,以達到問題的解決。此外,在沒有司鐸和執事的情況下,宜由多位信友分擔禮儀不同的部分,而非單獨由一位信友來領導整個禮儀。在任何情況下,稱一位基督平信徒「主持」(presiding)禮儀慶典是不正確的說法。

    同樣,在這問題上唯一有決定權的教區主教,不應輕易批准,尤其有分送聖體的此類禮儀慶典在平日舉行,尤其在剛過去或後來的主日有可能舉行彌撒的地方。懇請司鐸們在可能時,每天都要在其中一所託他們管理的聖堂內,為信友舉行彌撒聖祭。

    「同樣,也不能如此設想:以為與(其他宗派的)教會團體的信徒一同舉行的聯合聖道禮、或公眾祈禱、或甚至參與他們的禮拜,可以代替主日彌撒」。[272]教區主教若出於需要而批准天主教信友參與某個別聯合禮拜,人靈牧者們務要使天主教信友不致產生混亂,明白即使在這情況,仍有義務在法定日子上參與彌撒聖祭。[273]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4. 脫離聖職身份者 [168]
    「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禁止行使聖秩神權」。[274]他不得在任何藉口下施行聖事,除非是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況,[275]信友也不得請他舉行禮儀,除非有法典1335條所准許的正當理由。[276]脫離聖職者也不得講道,[277]不得在舉行神聖禮儀時有任何職務或工作,以免在信友間產生混淆及令真理模糊不清。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注釋
    [247]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神學原則,3節。

    [248]《天主教法典》,900條1項;見拉特朗第屆大公會議(1215.11.11-30),第1章(DS802);克萊孟六世,「致亞美尼亞大公主教默基塔爾(Mekhitar)書函」(Superquibusdam,1351.9.29:DS1084);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三會期(1563.7.15),「聖秩聖事的教義及規條」,第4章(DS1767-1770);「天主中保」(AAS39(1947)p.553)。

    [249]見《天主教法典》230條3項;若望保祿二世,「基督平信徒參與司鐸牧職研討會上發言」(DiscorsoalSimposiosulla?partecipazionedeifedelilaicialministeropastoraledeisacerdoti?,1994.4.22),2;「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前言(AAS89(1997)pp.852-856)。

    [250]見「救主的使命」,53-54;「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前言(AAS89(1997)pp.852-856)。

    [251]見「傳教」,17;「救主的使命」,73。

    [252]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2項。

    [253]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2。

    [254]《天主教法典》,900條1項。

    [255]見《天主教法典》,910條1項;亦見「主的筵席」,11;「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1項。

    [256]見《天主教法典》,230條3項。

    [257]見「無限愛德」:前言(AAS65(1973)p.264);「某些職務」(AAS64(1972)p.532);《羅馬彌撒經書》:附錄三:「委任送聖體員禮節」(RitusaddeputandumministrumsacraeCommunionisadactumdistribuendae);「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1項。

    [258]見「莫大恩賜」,10;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4.7.11:AAS76(1984)p.746)。

    [259]見「無限愛德」,1;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8.6.1:AAS80(1988)p.1373);「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2項。

    [260]見《天主教法典》,767條1項。

    [261]見《天主教法典》,766條。

    [262]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2節3-4項。

    [263]見「主的日子」,尤其31-51;「新千年的來臨」,35-36;「活於感恩祭的教會」,41。

    [264]梵二「司鐸」,6;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2,33。

    [265]見「聖體奧蹟」,26;聖禮部,「無司鐸舉行的主日禮儀指南」(ChristiEcclesia,1988.6.2),5,25。

    [266]見「無司鐸舉行的主日慶典指南」,18。

    [267]見「主的筵席」,2。

    [268]見「主的日子」,49;「活於感恩祭的教會」,41;《天主教法典》,1246-1247條。

    [269]《天主教法典》,1248條2項。見「無司鐸舉行的主日禮儀指南」,1-2。

    [270]「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3。

    [271]見「無司鐸舉行的主日慶典指南」,22。

    [272]「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0;亦見「大公指南」,115。

    [273]見「大公指南」,101。

    [274]《天主教法典》,292條;見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正確解釋天主教法典第二部分1335條的聲明」(1997.5.15),3(AAS90(1998)p.64)。

    [275]見《天主教法典》,976,986條2項。

    [276]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正確解釋天主教法典第二部分1335條的聲明」(1997.5.15),1-2(AAS90(1998)pp.63-64)。

    [277]有關獲特准豁免獨身生活的司鐸,請見信理部,「豁免司鐸獨身的規則」(Normaesubstantiales,1980.10.14),5節;亦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