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贖聖事》訓令
作者:羅馬禮儀聖事部
第八章 補救方法
補救方法 [169-171] 1. 較嚴重的罪行 [172] 2. 嚴重事故 [173] 3. 其他弊端 [174-175]
4. 教區主教 [176-180] 5. 宗座 [181-182] 6. 有關禮儀上流弊的投訴 [183-184] 注釋
結論 [185-186]      
第八章 補救方法 補救方法 [169-171]
    在神聖禮儀中若犯了弊端,便是真正篡改了天主教的禮儀。聖多瑪斯曾寫道:「凡以教會的名義,卻以相反教會藉神權所制定的方式和習例去崇拜天主,就是犯下擅自篡改之罪」。[278]

    為了補救此等弊端,「天主子民,包括牧者與信友的聖經和禮儀培育,至為迫切」,[279]好使教會有關神聖禮儀的信仰與紀律,得以正確的表達和領悟。假若此等弊端持續下去,便應依法採取一切合法的措施,以保障教會的精神遺產和權利。

    在不同的弊端當中,包括客觀上的較嚴重罪行(gravioradelicta)、嚴重事故(resgraves),以及其他同樣需要避免和小心糾正的弊端(abusus)。考慮到本訓令第一章所論及的一切,必須注意以下各項。
第八章 補救方法 1. 較嚴重的罪行 [172]
    冒犯至聖感恩聖事和感恩祭獻的較嚴重罪行,應遵照「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來處理,[280]此等罪行包括:

    a)拿取或保存聖體以作褻瀆,或把聖體棄諸地上;[281]

    b)擅自或偽裝舉行感恩祭;[282]

    c)與沒有宗徒承傳和不承認司鐸聖秩品位的教會團體人員一起,違例舉行感恩祭;[283]

    d)在感恩祭中單獨祝聖聖體或聖血,或在感恩祭外祝聖聖體和聖血,以作褻瀆。[284]
第八章 補救方法 2. 嚴重事故 [173]
    雖然事情的嚴重性,要按教會的一般教義和所定規則來決定,但客觀而論,所謂嚴重事故常指能危害至聖聖體的有效和崇高性的事而言,即相反本訓令先前在48-52,56,76-77,79,91-92,94,96,101-102,104,106,109,111,115,117,126,131-133,138,153和168等條所論及者。此外,還應注意《天主教法典》的規定,尤其列於法典1364,1369,1373,1376,1380,1384,1385,1386和1398等條者。
第八章 補救方法 3. 其他弊端 [174-175]
    此外,也不該對違反本訓令和法律上其他規定的行為,掉以輕心,應視它們為急於要避免和改除的弊端。

    顯然本訓令內的一切事項,並未包括所有違反教會及其紀律的行為,此等行為均列載於法典條文、禮規,以及其他根據教會訓導及完整傳統所訂定的規則內。
第八章 補救方法 4. 教區主教 [176-180]
    教區主教「既是天主奧蹟的首要分施人,就應時常努力,使託他照管的基督信友,藉領聖事在聖寵內成長,認識並生活在逾越奧蹟內」。[285]教區主教「在其權限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286]

    「主教因有維護全教會統一的責任,故應推行普世教會的共同紀律,並應督促遵守教會的一切法律。他應提防勿使流弊潛入教會的紀律內,應特別防範有關聖道職、舉行聖事及聖儀、敬禮天主和聖人(…)等流弊」。[287]

    為此,教區教長、修會或使徒生活會的高級長上,當獲得有關相反至聖聖體的罪行或弊端的可靠消息時,應親自或透過一位合適的聖職人員,對事件、環境和罪責進行審慎的查究。

    相反信德的罪行,以及舉行恩感祭和其他聖事時所犯的較嚴重罪行,必須從速通知信理部,以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按普通或固有法律,提出科處或宣告教會刑法的處罰」。[288]

    若非此等罪行,則教會教長應按神聖法典的規定進行,需要時科處教會刑法的處罰,尤其要謹記法典1326條的規定。若事態嚴重,應通知禮儀聖事部。
第八章 補救方法 5. 宗座 [181-182]
    禮儀聖事部一旦獲得涉及至聖聖體的罪行或流弊的可靠消息,便通知教會教長,好對事件進行調查。教會教長若發現事態嚴重,便應盡快向該聖部呈交一份案件調查記錄,並報告所科處的懲罰。

    在較難的案件上,教會教長為了他因聖秩而有分照顧普世教會的利益,切勿忘記要在請示禮儀聖事部後處理好問題。至於本聖部,以羅馬教宗所授予的權力,按個別案件的性質協助該教會教長,給予他所需的轄免,[289]或給予他應仔細遵守的指示或規定。
第八章 補救方法 6. 有關禮儀上流弊的投訴 [183-184]
    各人在可能範圍內,應極力令至聖聖體聖事免遭任何形式的失敬和歪曲行為,並使一切流弊全然改除過來。這是一項各人有責的重大本分,眾人都要毫不偏頗地完成這任務。

    每位天主教徒,不論是司鐸、執事、還是基督平信徒,都有權利向教區主教,或向依法與他有同等地位的主管教長,或向享有羅馬教宗首席權的宗座,提出有關禮儀流弊的投訴。[290]但在可能時,這報告或投訴宜先提交教區主教。當然一切常應在真理和愛德的精神下為之。
第八章 補救方法 注釋
    [278]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2,q.93,a.1。

    [279]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5;亦見梵二「禮儀」,15-19。

    [280]見「維護聖事神聖」(AAS93(2001)pp.737-739);信理部,「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1]見《天主教法典》,1367條;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99.7.3:AAS91(1999)p.918);「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2]見《天主教法典》,1378條2項1款、1379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3]見《天主教法典》,908,1365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4]見《天主教法典》,927;「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93(2001)p.786)。

    [285]《天主教法典》,387條。

    [286]《天主教法典》,838條4項。

    [287]《天主教法典》,392條。

    [288]「善牧」,52節。

    [289]見「善牧」,63節。

    [290]見《天主教法典》,1417條1項。

    [291]「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4。
第八章 補救方法 結論 [185-186]
    「分裂的種子深深植根在人類當中,是我們日常的經驗,那是罪惡帶來的結果,而這分裂的種子,是基督奧體合一力量所反對的。因為聖體聖事藉著建立教會,而產生人類之間的團體」。[291]本禮儀聖事部謹希望,藉著努力不懈地實踐本訓令所提出的事項,可把人類弱點對至聖聖體聖事的行動造成的障礙減至最低,撤除一切虧格的事,廢止一切備受指責的做法,並在榮福童貞瑪利亞──「充滿感恩禮精神的女性」[292]的轉禱下,基督臨在於聖體聖血聖事內的救恩,能照耀在眾人身上。

    所有信友應盡可能圓滿地、有意識地、主動地參與感恩聖祭,[293]以虔誠和生活品德,熱切敬愛聖體聖事。主教、司鐸和執事在履行聖職時要捫心自問,他們以基督及教會的名義舉行神聖禮儀時,自己的行為是否真切和忠誠。每位聖職人員都要嚴以自省,看自己有否尊重基督平信徒的權利,因為他們懷著信任把自己及子女交託於他,深信他會為眾信友妥善地履行教會因基督之命,要藉舉行神聖禮儀來完成的任務。[294]各聖職人員常應謹記,自己是神聖禮儀的僕役。[295]

    一切與此相反的事,一概無效。

    本訓令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敦囑本禮儀聖事部,會同信理部一起撰寫的,並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聖若瑟節日上,獲教宗批准及下令予以公佈,並要所有有關人士即時遵守無誤。

    發自羅馬禮儀聖事部

    二零零四年三月廿五日

    預報救主降生節

    部長阿林澤樞機主教(FrancisCard.Arinze)

    秘書索倫提諾總主教(DomenicoSorrentino)

    注釋

    [292]「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3-58。

    [293]見梵二「禮儀」,14;亦見11,41,48。

    [294]見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I,q.64,a.9adprimum。

    [295]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