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振之领受人
这章讨论领坚振者的必要条件,以及领受这件圣事的义务。
法典889条1项[1]
只有受过洗,且尚未领受坚振的人,才能领受坚振圣事。
这项有神学意义的法典,明确规定842条1项所述的一般情况——圣洗为有效地领受坚振是必要的,以及845条1项的一般情况——惟有尚未领坚振者才能领受坚振。
法典889条2项[2]
除有死亡的危险外,为合法领受坚振圣事,要求领受人,如已具有运用理智的能力,应适当地受培育,妥善地准备,并重发圣洗誓愿。
按照教会的一贯传统,婴孩——即未能运用理智者,可领坚振,而不需有领受这件圣事的意愿。东西方教会在初世纪便有这惯例,而东方教会更一直维持这惯例到现在。
成年人——即已能运用理智者[3],如果不想领受圣洗,便不能有效地受洗。换句话说,该人必须有领洗的意愿。同样,成年人如果没有领坚振的意愿,就不能有效地领受坚振圣事。正如洗礼一样,领受坚振圣事只需有隐含的习性意向,便已足够[4]。
除有正确的意向外,已能运用理智者若要合法地领坚振,必须:
处于恩宠的状态,因为坚振是义人的圣事;
接受过适当的教理培育,即培养「他们以基督徒的生活作见证,及践行使徒工作,且要协助领坚振者真切地希望参与感恩礼」[5];〔译者按: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1309条:坚振圣事的准备,目的是引导基督徒与基督更亲密地结合,并更热烈地亲近圣神,熟悉祂的行动、祂的恩赐和祂的呼召,好能更相称地承担基督徒生活上的使徒责任。为此,坚振圣事的教理讲授,应致力于唤醒对耶稣基督的教会,即对普世教会和堂区团体的归属感。堂区团体对于领坚振者的准备,负有特殊的责任(参阅「坚振圣事礼典导言」3条,见本书273页)。〕
能够重宣圣洗誓愿[6]。
但是,如有死亡危险,便可能要缩减准备功夫:
每位受洗者的入门(教)过程,都是以坚振与圣体圣事来完成的;这为他是非常重要的。一位达于理智年龄的病者,有死亡危险时,在领临终圣体以前,应先领受坚振圣事,当然如果可能,先应给他讲解重要的坚振道理[7]。
法典890条[8]
信徒有义务在适当的时候领受坚振圣事。父母和人灵的牧者,尤其堂区主任,均应设法使信徒妥善准备,并在适当的时候去领受此圣事。
这项法典清楚说明领坚振的义务。《坚振圣事礼典》明确地阐释父母的基本职责,以及整个基督徒团体的责任。
天主子民其中一项最重要的责任,是预备已受洗者领受坚振圣事。牧者有特别责任注意所有已受洗者要完成基督徒入门(教)过程,故要尽力使他们作好准备,领受坚振圣事。
受洗后立刻领坚振的成年慕道者,应得到基督徒团体的帮助,尤其是在慕道期,传道员、代父母和当地教会成员要藉教理讲授和举行团体礼仪庆典来培育他们。对那些在婴孩时期受洗,但在成年后才领坚振的人,也要得到适合他们,类似慕道期的培育。
引导孩子进入圣事生活,正常地是基督徒父母的责任和所应关心的事。他们应培养子女的信仰精神,使之日益加强,并准备子女有效果地领受坚振和感恩(圣体)圣事,且有时亦要借助教理班的协助。父母的这项职责,也在他们主动地参与圣事庆典中表现出来[9]。
法典891条[10]
信徒达到能辨别是非的年龄时,即可准予接受坚振圣事,但主教团关于年龄另有规定,或有死亡的危险时,或照施行人的判断,有其它严重的理由者,不在此限。
〔译者按:《天主教教理》(1992)1308条声明不能以「年纪」作为「成熟」的标准,且坚振圣事也绝不是「成人仪式」。全文如下:
虽然有时称坚振圣事为「基督徒成熟的圣事」,但决不能把信仰上的成熟与生理上的成熟相混淆。也不应忘记,圣洗的恩宠是无条件地赐给人,又是人无功而获选的恩宠,无须「认可」便生效。圣多玛斯对此事这样说:生理的年龄不可作为灵魂成熟程度的鉴别。因此,即使在童年,人亦可达到灵性上的成熟,正如《智慧书》上说:「可敬的老年并不在于高寿,也不在于以年岁来衡量」(智4:8)。很多儿童年纪尚轻,却因接受了圣神的力量,而勇敢为基督奋斗,甚至倾流自己的血(《神学大全》3,72,8 ad 2)。〕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声称坚振圣事适宜延迟施行,直至儿童约有七岁。尽管如此,旧法典也准许婴孩若有死亡的危险,便可提早领坚振;或者施行人认为有合理和严重的理由,也可把领坚振的年龄提早。旧法典没有提及可以延迟在较大年纪才领坚振之事。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声称坚振圣事宜延迟到儿童约有七岁时才施行,这法规在当时曾引起疑问,因为西班牙和很多前西班牙殖民地都遵循古老的习惯,在儿童达到运用理智的年龄前,甚至在领洗后,便立即为他们施行坚振圣事。圣事部就有关疑问回复说:这些地区的教会可以继续遵循这古老的习惯;并补充:
为免这决定引致任何错误,或误解圣教法典的目的,及对初领圣体年龄的规定有任何误解,同一圣部宣布儿童在领坚振后才可初次领受共融(圣体)圣事的做法,的确切合,甚至更符合坚振圣事的本质和效能,因为坚振圣事常是洗礼的圆满,赋予领受者圣神丰厚的恩宠。然而,这并不是要拒绝那些已达到辨别是非年龄,而仍没有机会领受坚振圣事的儿童,参与主的圣餐[11]。
在一九一○年的《何其独特(Quam singulari)[12]法令》颁布前,儿童往往习惯在大约十二、三岁,在同一天同时领受坚振和初领圣体。教宗庇护十世(Pius X)在一九一○年以《何其独特法令》把初领圣体的年龄提前到七岁左右,但很多地方仍没有更改领坚振的年龄,所以,变成儿童约在七岁首先初领圣体,然后在大约十三岁时才领坚振并「隆重地领圣体」。这做法虽似有牧民的好处,因为可以坚持要他们继续参加道理班,直至他们领坚振并「隆重地领圣体」[13],但这做法违反了一九一七年法典的规定,因为旧法典并没有延迟领坚振的安排。〔译者按:这做法也把坚振圣事在入门圣事(圣洗 ®坚振 ®圣体)的程序,颠倒过来(圣洗 ®圣体 ®坚振),做成神学解释的困难,且使人误会坚振圣事是「成年礼」。〕
一九五二年,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声称,教区教长不可以下令禁止给未满十岁的儿童施行坚振[14]。
一九七一年颁布的《坚振圣事礼典》,的确给与主教一些选择的余地:
至于婴孩,拉丁教会一般是延至大约七岁才为他们施行坚振。但基于牧民理由,尤其为了在信友的生活中,深切地培养他们对主基督的完全服从,并坚定地为主作见证,主教团可规定更合适的年龄,经过适当的培育后,在较成熟时,才给他们施行坚振圣事[15]。
法典891条首先规定一项普遍原则:「信徒达到能辨别是非的年龄时,即可准予接受坚振圣事」;然后容许这规定有三个例外情况:
若主教团规定另一个年龄(可以是较早或较迟的年龄);
若有死亡的危险;
若施行人认为有严重理由要另作安排(提早或延迟领受这件圣事)。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加拿大主教团批准以下做法:
加拿大主教团根据法典891条的规定,下令拉丁礼的坚振圣事,应在核准的教理讲授课程所指定的年龄施行[16]。
《坚振圣事礼典》规定若主教团批准在较大年纪才领坚振,便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或保障(cautelæ),使处于死亡危险中的儿童可领坚振:
在上述情况下,应审慎准备,确保遇有死亡危险或其它严重问题时,孩童虽未到运用理智的年龄,仍能及时领受坚振圣事,以免失去这件圣事的益处[17]。
有死亡危险的儿童该领坚振,而所有司铎均有权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施行坚振圣事[18]。根据这项规定的清楚原则,有人会质疑为何一些编辑和出版者没有把「为处于死亡危险中的人施行坚振圣事的必要仪式」,包括在他们印行的袖珍圣事礼典里;这遗漏似乎令一些司铎错误推断,以为他们没有职责为有死亡危险而尚未领坚振者:成年人、儿童和婴孩,施行坚振圣事,以致很多人因此失去这件圣事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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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閱:CIC1, c. 786.
[2] 同上。
[3] 參閱:CIC, c. 852, § 1.
[4] 參閱前面對法典865條1項的註釋。
[5]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20, no. 12, 見本書278頁,The Rites, vol. 1, p. 302; DOL, 305, no. 3521. 也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1309條。
[6] 參閱:SC, no. 71; DOL, 305, no. 2521;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9, no. 12, 見本書278-279頁;The Rites, vol. 1, p. 302; DOL, 305, no. 2521.
[7] OrConf, p. 40, no. 52; The Rites, vol. 1, p. 324.
[8] 參閱:CIC1, c. 787.
[9]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6, no. 3, 見本書273-274頁;The Rites, vol. 1, p. 298; DOL, 305, no. 2512;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1306條。
[10] 參閱:CIC1, c. 788.
[11] 聖事部覆文,1932年6月30日,AAS, 24 (1932), pp. 271-272; CLD, vol. 1, pp. 348-349. 同一聖部聲稱:「因此,如有未滿七歲的幼童嚴重患病,以致有死亡危險,教會不但不會禁止為他們施行堅振,還會建議應當這樣做(expedit)……」(instruction, Sacramenti Confirmationis disciplina訓令,1934年5月20日,AAS, 27 [1935], pp. 11-22; CLD, vol. 2, pp. 185-188)。
[12] 聖事部《何其獨特(Quam singulari)法令》,1910年8月8日,AAS, 2 (1910), pp. 577-583; GASPARRI, Fontes, vol. 5, pp. 80-85, no. 2103; trans. in Richard J. CUSHING, The Eucharistic Springtime of the Church, Boston, St. Paul Editions, 1958, pp. 51-61; James E. MEGIVERN, Worship and Liturgy, Wilmington, NC, McGrath Publishing Co., 1978, pp. 34-40.
[13] 「隆重地領受共融(聖體)聖事」的習慣似乎後來也漸漸消失了。〔譯者按:這種為灌輸道理而延遲聖事的做法,容易使人誤會領聖事是畢業禮,何況聖事本來是天主無條件地賜給人的;雖然領受者當有適當的準備,然而這準備功夫當促使人在領受聖事後,仍然熱中於參加道理班,而不是領聖事後便不再學習道理。〕
[14] 1952年3月26日的覆文,AAS, 44 (1952), p. 496; CLD, vol. 3, pp. 314-315.
[15]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9, no. 11, 見本書277-278頁;The Rites, vol. 1, pp. 301-302; DOL, 305, no. 2520; 參閱:《天主教教理》(1992)1306-1308條。「拉丁教會的傳統,以『辨別是非的年齡』作為領受堅振聖事的參考。但倘若遇有死亡危險時,即使未到達辨別是非的年齡,也應立即給嬰孩施行堅振聖事」(《天主教教理》(1992) 1307條)。〔譯者按:鑑定是否適合於較成熟時,才給與堅振聖事,當整體考慮,包括初領聖體在內。換句話說,就是整體性把入門聖事中的堅振和聖體聖事按現實需要,在有更好準備後,才給與施行,而不是把堅振和聖體聖事的次序因此而顛倒。〕
[16] Decree no. 11, reviewed by the Congregation of Bishops, prot. no. 6/84, in Studia canonica, 21 (1987), p. 201; Annotated Code, p. 1326.
[17] 「堅振聖事禮典導言」OrConf, p. 19, no. 11, 見本書278頁;The Rites, vol. 1, p. 302; DOL, 303, no. 2520.
[18] 法典885條2項確定有代行權施行堅振的司鐸,應對那些託付給他們的人使用(uti debet)此權;而883條3款則授予任何司鐸(quilibet presbyter)代行權,為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施行堅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