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振证明及登记

根据一九一七年的法典,父亲或母亲,或双亲是非天主教徒的人,「于婴孩时期在天主教会领洗,但自幼便在异端、裂教、不虔敬或没有宗教的环境中成长;若他们与非天主教徒结婚」 ,便不须遵照婚姻法定仪式。但教宗庇护十二世于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废除了这规定 。当时,领坚振的证明,经常被利用来证明婚姻无效,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人是在能运用理智后才领坚振的,这便足以证明该人曾受培育作为天主教徒,或至少有了一些天主教的培育,所以该人结婚便应依照婚姻法定仪式举行;那么,若他没有依照婚姻法定仪式举行,该婚姻便属无效。由于以上原因,坚振证明便显得十分重要。但该项豁免已取消了超过四十年,且现在已很少有人利用上述这理由来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所以现在的坚振证明已不像以往那样重要。
法典894条
为证明坚振的施行,应遵守876条的规定。
请参阅上文对法典876条的注释。
法典895条
应把坚振领受人、施行人、父母和代父母的姓名、施行地点和日期,记录在主教公署秘书处的坚振登记册上,或遵照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记录在堂区档案的坚振登记册上。堂区主任并应将已领坚振的人通知其领洗地的堂区主任,以便依535条2项的规定,在领洗登记册上注明。
这项法典提供了坚振登记的两个选择:可以选择记录在主教公署秘书处,或是选择按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记录在施行坚振圣事的堂区的登记册上。
领坚振地的堂区主任,应通知领坚振者领洗的堂区主任,以便在领洗登记册上作适当的注明。
法典535条1项——每一堂区应有堂区登记册,即领洗登记册、婚姻册、亡者册,以及主教团或教区主教所规定的登记册。堂区主任应督导使这些册子妥善缮写,并小心保管。
2项——在领洗登记册上,也应登记坚振,以及因结婚(但1133条有关秘密结婚的规定除外)、收养、领受圣秩、在修会发永愿,与所属礼式的改变,而产生的信徒法定身份,并加以注明;这些记录应常常注明在领洗证明文件上。
法典896条
如当地堂区主任不在场,施行人应亲自,或请别人,将施行坚振的事实尽快通知当地堂区主任。
领坚振地的堂区主任,有责任在其堂区照顾人灵,故若他不在场,应把已施行坚振的事通知他。若按主教团或教区主教的规定,坚振登记册保存在堂区档案中 ,更须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