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 理 规 章 第四十九规章

    关于肉身的事物,我们不该依靠法律上的争论,就是为肉身的必需衣着,也不可争论。

    第一节

    路加福音(6:29--30):“有人打你面颊,也把另一面转给他;有人拿去你的外衣,也不要阻挡他拿你的内衣。凡求你的,就给他;有人拿去你的东西,别再索回”。格前(6:1):“你们中间有人与另一人有了争讼,怎么竟敢在不义的人面前起诉,而不在圣者面前呢?”(7—8):”你们彼此有诉讼的事,就各方面来讲,已是你们的缺点了;那么,你们为什么不宁愿受点屈呢?为什么不宁愿吃点亏呢?你们反而使人受屈,使人吃亏,况且这还是施于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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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当与人争论,或采取报复。反而,如果可能,应照主的命令,与众人平安相处。

第二节

    玛窦福音(5:38—39):“你们一向听说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却对你们说:不要抵抗恶人;而且,若有人掌击你的右颊,你把另一面也转给他”。

    玛尔谷福音(9:49):“你们中当有爱德,并彼此平安相处”。(玛尔谷福音6:49,没有此语,不知所出)。

    罗马书(12:17—19):“对人不可以恶报恶,对众人要勉励行善;若可能,应尽力与众人和睦相处。那位亲爱的,你们不可为自己复仇,但应给天主的忿怒留有余地。上主说:复仇是我的事,我必报复”。

    弟后(2:24):“主的仆人不应当争吵,但要和气对待众人,善于教导,凡事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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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当向伤害人的索取报复,既使是为了别人受到了伤害而非我们自己。

    第三节

    玛窦福音(26:50--52):“于是他们上前,向耶稣下手,拿住了他。有同耶稣在一起的一个人,伸手拔出自己的剑,砍了大司祭的仆人一剑,削去丁他的一个耳朵。耶稣遂对他说:把你的剑放回原处,因为凡持剑的,必死在剑下”。

路加福音(9:52--56):“他打发使者在他前面走;他们去了,进了撒玛黎雅人的一个村庄,好为他准备住宿。人们却不收留他,因为他是面朝耶路撒冷去的。雅各伯及若望两个门徒见了,便说:主,你愿意我们叫火自天降下,焚毁他们吗?耶稣转过身来斥责了他们。他们遂又到别的村庄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