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章 问题31.属下应接受院长的照顾。
答:在修院居领导地位的,在肉身方面作出的照顾,属下应予接受。真正的谦逊使院长负起为众生服务的责任,同时也告诉属下,接受院长的照顾不是不相宜的。的确,这个结论是从耶稣自己的榜样得出来的。耶稣也曾屈膝为宗徒们洗脚,而宗徒们并没有冒然反抗耶稣这个举动。不错,伯多禄宗徒最初由于尊敬心重,曾加以拒绝,但是一知道不从命即将受罚,立刻就屈服了。为此,属下不必害怕接受院长的照顾,或者认为这有损于谦逊的原则。事实上,院长为弟兄的服务,多次是为教育属下,为他们作强有力的模范,而不是为应付什么客观的急需。因而属下必须在服从与仿效中,表现真谦逊,而不是伪装的谦逊。傲慢地提出异议,是暴露自己的真骄傲。反对正好说明倔强与执拗,尤其是傲慢和口中无人的表现,决不是谦逊服从的表现。所以,我们应该听圣保禄宗徒的教训, “在爱德中彼此担待”(弗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