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章 问题36.论离弃修士职位的。
答:修士既已彼此立誓同居共处,永不反悔,当然不可随意离开自己的同伴。不能坚守誓言的原因有两种:第一是在共同生活中受虐待,第二是自己的意志不坚定,政变生活方向。不过,他若因受到欺侮想脱离自己的弟兄,不要把这件事闷在心里,而是要用耶稣教导我们的方式,公开提出来。耶稣说:“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玛l8:15)。如果他们能照他的愿望敢于错误,他便赚得了自己的弟兄,维护了团结。如果他发现他们坚持不改,得提交有权处理这类事务的人去审断。经过多人作证之后,如仍不能得到纠正,这时方可离开。这样做并非离开自己的弟兄,而是离开外教人,因为吾主耶稣把固执于恶的人,比作外教人和税吏,他说:“你就将他看到外教人或税吏”(玛l8:17)。但是,他若由于自己的性情反复无常而脱离团体,就应由他本人治疗自己的缺点,他若不愿意,可任凭同伴弟兄,拒绝收留他。若遇有因天主的命令,从这座修院调到那座修院,他们不能被视为与弟兄断绝关系,仅仅是完成了自己的责任。脱离修院不能有其它正当理由,第一因为这样的脱离,必将为团结的基础,耶稣基督带来污辱;第二因为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每个人良心上的不安,并将引起互相摘疑,而这两种情况,都是与吾主耶稣的命令相抵触的。吾主耶稣曾说过:“你若在祭坛前,要献你的礼物时,在那里想起你的弟兄有什么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礼物留在那里,留在祭坛前,先去与你的弟兄和好,然后再来献你的礼物”(玛5: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