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景勋
圣多玛斯论天主存在的外一章
体验天主的存在:「天主是爱」
1. 前言
在谈论「天主存在」的问题上,哲学家往往是从经验世界开始,藉着理性的论证和判准,以达到把握绝对实有是不可缺少的方法;或在思想的终极中找出一个超越者 ── 「天主」(神),作为思想体系的保证;不过,这一切都只能在天主藉着受造物而被知的范围之内作探讨,以及从思想领域的有限所需要的支援来肯定无限者的存在。
但是,若从神学的观点上来说,则出发点是完全相反的,神学家不从「人的领域」出发,而是从天主本身出发,即从启示中说明天主将自己启示给人开始。在神学中最自然的方法是从天主在祂自己之内到受造物,故受造物 ── 人,以信仰的眼光体验天主的慈爱,和「天主与人」的关系所表达出的一份归依的情操;而不是哲学家从受造物到天主的论证和探讨。
若以多玛斯的看法,哲学与神学是可以互相衔接起来的,而且「自然神学是哲学中所要学习的最后部份」。(《驳异端》1,4)但在启示神学及论证哲学的区别中,也可以看出神学与哲学的不同。
然而,在人的终极目的中,人不断地追求一个超越的目的 ── 完全的幸福。究竟哲学的论证和知识能给人成就吗?在神学上是肯定的:只有经过天主才能获得;而哲学上的知识只是对天主存在的证明,再经过人的德性运用,所获得的不过是不完全的幸福。这就说明了哲学所表达的自然的目的是不完全的,它还指向一个超越者,这超越者就是神学上所说的创造者 ── 天主,祂创造了人和万物;天主的创造就是为了给人一个超越性的目的:完全的幸福。
可是,这对于哲学和神学之间的关系又有何影响呢?依照Copleston神父的解说:
依此,人有一个最后目的,超自然的福祉,可是这个目的的存在超过人类本性自己的力量,虽然人之受造是为了获得它,而且通过恩典,人被赋予能力去获得它,可是它却是不能靠自然理性来知道的,也因而它不能被哲学家所预先知道;对它的思考只能局限于神学家。另外一方面,人可以经由他自然力量的运作,去获得一个在此生中不完全而有限的自然的幸福,这个目的之存在和达成的方法,可以被哲学家发现,哲学家可以从受造物来证明天主存在,获得一些关于天主类比的知识,定义自然的德性以及获得它们的方法。因此,哲学家只有在人类理性可以发现的范围内来思考人类的目的,而这仍是不完美的、不尽全的。不过,哲学家和神学家两者都是就具体的人来思考人类,所不同的是,当哲学家能够看见,考虑如此的人类本性,却不能发现人里面所有的一切,也不能看见他的自然使命,他在发现人类的命运上,只能是一知半解,因为人类受造是为了一个超越他本性能力之上的一个目 的。1
因此,多玛斯在哲学上,透过理性的探讨,从具体的对象中,找出对自然的认识,且用「类比」的原理,推论出超越实有的存在,再用「象征性」的言语将之描绘出来。其实,多玛斯在证明天主存在的「五路论证」思考过程上,已经用「类比」原理,从宇宙万物作为「果」的认定,推论出宇宙万物之上的「因」。2而事实上,在多玛斯的哲学中,「存有」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类比」的概念。3
这种哲学方式的推论天主存在固然与神学上的启示论不同,但目的都在说明:「天主是存在的」。而且在对象上也是一样:告诉「人」有关天主的存在,只是方法上不同。然而,在多玛斯的哲学论证与神学启示两者的中介,有着一种适用于两者的方法:「心灵的体验」。
1. Frederick Copleston著,庄雅棠译,「多玛斯阿奎那之二:哲学与神学」《西洋哲学史》(中世纪哲学:奥古斯丁到斯考特),第32章,黎明文化事业公司 1998 446-448。
2. 参阅Summa Contra Gentiles III, 54; I Sent. 3, 1, 3.
3. 参阅Met. 1003b, 5f
2. 心灵体验与天主存在
多玛斯在谈天主存在上,可分两方面来讨论。
2.1 哲学上的「五路论证」4
「五路论证」是用五种不同的角度,指出从对事物本质的观察,类比到现象背后的「存在本身」 ── 「天主」的存在的证明;而从「类比」原理中说明了所有具体的,个别的事物,都是「分享」(participate)了存在本身(ipsum esse)的余荫,而得以存在。5 就是从「分享」中,人可以藉着心灵的体验,接纳哲学上推论的肯定,即由具体的,客观的观察之后而获得的经验上体验,再经理智的抽象作用和推理,指出万物的美善所透视的美善本身 ── 天主。
「五路论证」的内容:
(a) 第一路乃从变动来证明,推出一位第一不动的动。
这个进路说明:在事物的变动中,必然是由「潜能」(potency)到「现实」(act)的过桯,这正是形上学的基本原理;圣多玛斯在这点上是要发展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第一不动的原动者」学说,肯定了事物的变动是由潜能被引到现实予以完成。所以,我们可以从感觉证实事物的变动,在一物尚未开始变动时,只是潜在一个不动的状态中;当其开始变动时,它能否由自己推动自己作出完整的变动呢?如果可能的话,就说明了自己是推动者,又是被推动者,也可说自己是自动者;如此,岂不是有矛盾,或根本没有说出事物变动的内涵。
因此,圣多玛斯在《神学大全》中说:一物不可能同时是推动者又是被推动者,就是说它是自己推动自己的,故凡变动者必须是被它物所推动的,如果推动者本身亦是在变动中,它自身亦必须被另一物所推动,而后者亦被第三者或第四者所推动。在这种情况下,若无限地推论下去,是没有意义和找不出结果的。可见,在变动中,必然有一个理由,以肯定有一个不动的第一动者,他不需要其他事物所推动。于是第一路论证肯定了事物在变动时,皆有其存在的理由,即有不变动而能使一切变动者存在,因为变动的现象要求不变动的推动者。
(b) 第二路乃来自动力因的本性,而肯定一个首要的动力因的在。
这个进路是以因果律作为论证的基础,说明在事物的生成过程中,必然有其因果关系的动力因;即在现象界可感觉的事物中,事物不能是自己存在的原因,它应当有使它存在的原因,就是有「动力因」(又称「形成因」)促进其形成的条件。
诚如圣多玛斯说:
经验告诉我们,有可感觉的事物中,我们找到所谓的『成因』,但是,我们找不到,而且不可能找到一物是自身的成因,不然的话,此物必先是自身存在,这实在是不可能的。再者,成因不能无休止的推到无限,因为推到无限是没有意义;……因此,在动力因上,必定有一个首要的成因存在,这就是大家所说的『神』。6
从成因的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事物的存在,本身只是「果」,故其能存在就一定有其能成的「因」,而不是从虚无而来的,这是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例如一朵花、一棵树、一只牛等都有其开始生成之因,其能维持生存,就有其生命的条件,透过这些条件 ── 官能、肢体、血液、碳水化合物等条件,生命由这些条件的互动关系,使生命成长。就在一连串的互动关系里,我们能推论到一个首要动因的存在,祂是不被其他任何动因推动,即祂是一切事物的「成因」。
(c) 第三路乃取自可能性(偶有性)和必然性来说明有必然者的存在。
这个进路与第一路及第二路是有关连的,都是由「变化」提出论证,我们可从事物的生成和损坏的事实看出:凡事物的存在是有始有终,能生能灭的;例如一朵美丽的玫瑰花,能绚丽的展示美的生存,但又很快的走向枯萎。圣多玛斯说:「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是可有可无,即可生可灭的,此乃我们有目共睹的事。」7 于是,圣多玛斯肯定地指出:凡可有可无,可生可灭的事物皆一定有原因,而且这原因不能推论至无穷无尽,因这样的推论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在这常理下,我们可了解到:世界上的事物在可有可无,可生可灭的状况下,指出事物是可以存在,亦可以不存在,这表示出这些事物不是自己存在的理由。可见,事物不是无始无终的,也不是由无到有的。所以,除了偶然的存在之物外,在万物存在之先,应有一必然存在之物存在,此物是无始无终的,而且应是永远常存的,和不是由别的事物使之存在的,他能依照自己的本性而存在,因为他的本质即是他的存在,乃自有的,万物的存在也是由他所造的,祂就是万有的「神」。
(d) 第四路乃取自我们在事物中发现的等级层次,以推论出最美善的实有。
这个进路讨论存在事物的等级层次问题。因为世界上的事物,在人的感觉上可以分为高等低等的不同层次,藉以显示事物的存在本身价值之高低,其价值高者其美善性亦高,也愈成全;反之,其价值低者其美善性亦低,成全性也愈不足。然而,世界上的事物,按照其本性而言,有那一样是至美善、至成全的呢?我们可以从日常经验及自然科学得到证实,在世界上的事物中是有不同等级分别的,譬如:植物比矿物成全,但与动物相比,则又不及;而人是万物之灵,较其他事物成全得多,但有其有限性的一面,故人不是至美善、至成全的。当然,在形上学上言,「存有」本身的特征是「一、真、善、美」的,然而事物因不是自有的,也就不能以「一、真、善、美」为自己生命的本质;也因事物自己的有限,故亦不能给予他物自己所没有的。由是可追问,为什么「存有」的特征为「一、真、善、美」呢?于是,我们可以在思维上假定有一「至一、至真、至善、至美」而拥有全部成全之物存在,而他本身就是至一、至真、至善、至美、至成全的,他是一切事物的生命根源,事物皆分享了他的本质而成为「一、真、善、美」的。因此圣多玛斯说:
事实告诉我们,善、真、尊贵或其他完美性的事物皆有多有少,故不同的事物在完美(完全)的程度上也有多有少,这是依照事物接近最高事物的程度不同,一如一物愈是接近最热者,也就愈热。因此,当有一至真、至善、至尊贵者存在,他是至高的『存有』。8
钱志纯教授作简单的综合说:
这宇宙中有一些善存在,如果这宇宙是绝对的话,则无法瞭解为什么没有全部的善,如果在别的地方没有一绝对的善存在,则亦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些善存在。9
(e) 第五路乃取自世界的统辖(安排),就是伸述宇宙万物有终极的目的因。
这个进路乃根据秩序观察而论的,说明了世界的统辖与安排,和事物之次序,是那么的井然有序,必然有一「有智慧者」(理性者)的存在,他能领导一切事物走向生命存在的终极目标 ── 这是存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目的,是指事物存在的内在目的,并不是指事物的外在目的,因为外在的目的是不显明的;存在的内在目的乃指事物的内在活动方向,这活动在于生命的自我认识与自我肯定。认识自我的有限,肯定自己不是自有的;因此,事物在生存的自然活动下,都受到固定的自然律所统辖,使每个不同的事物都能按其本性而成长,且不致产生紊乱。
事物在固定的自然律统辖下,其存在与活动方式才能顺着一定的规律,以致恒久不变,这一切自然就不会出于偶然,因为偶然恰恰与规律相反……因为固定性是规律的特点;变化不定是偶然的特征。10
由此,我们可以从理性的推论中,作一个肯定性的询问:在世界里是否有一制定自然规律者存在?这位制定自然规律者是否也是一个创造万物者?他对万物的安排是否有目的的呢?圣多玛斯给我们清晰地肯定了:事实告诉我们,事物是为了一个目的而活动,且经常是以同一的方式活动,为实现更有益于事物本身的目的;达此自的,不是出于偶然,而是有意朝向此目的的。我们从事实经验看出,连无知之事也朝着此目的而活动,原因何在?圣多玛斯强调:除非由有意识、有智慧、有理性的存在的指引领导,就如箭是被射箭者所按制和引导一般。因此,世界上有一有智慧者的存在,他领导、统辖和安排自然界的事物朝向目的,使各物各得其所,以便符合他创造万物的原有目的。
2.2 神学上的启示
启示与信仰是分不开的,人必须从信仰的体验中无条件地接纳天主在我们生命中的计划。启示就是指出:天主介入人的历史中,与人相会,且在时间内拣选一些中介人,如圣祖、先知、宗徒等,天主圣神深入他们的心中的行动,即透过他们的判断,将天主的话传给人类;或是基督将神圣的道理授与宗徒,再由宗徒传承下来,人以信仰的体验接纳之。
在多玛斯的思想中,所肯定的启示乃出自天主的爱的救援行动,赋与人类为了得救不可缺少,以及有所帮助的光照。11
而多玛斯所肯定的启示乃直接启示,因为多玛斯认为:「先知得到来自天主直接的启示,因为他们的判断、肯定、指示、完全出自天主的思念,所以直接启示是由天主光照而产生在先知思念中的认知。」至于那些由宣讲而听来的天主的话,或宣讲者具有自天主而来的标记,如:奇迹、圣德……等,使听者相信了启示,得到内心的恩惠,多玛斯不称它为启示,而是天主的吸引、推动。12
其实启示的目的和内容是要使人接纳生命的救恩,这救恩是天主爱的表露,因而明认人的有限和天主的无限伟大,祂存在人的历史中,也存在人的心灵中。故此,人在信仰的体验中,肯定天主的救赎,以及教会的传承。
3. 体验天主的存在:「天主是爱」
生命的体验常是超越哲学与神学层面的限制,故「体验」往往有一个超越的投向,如当从有限生命中体验到自我的无能为力,便会从心灵显现出一个无限者,于是,人会努力将自己投向无限者。在哲学上的超越就是当人体验到生命中生生变易的力量时,便希望超越变易而投向不变易的永恒中;又在暂短的生命中追求一个永生的归宿,信仰的力量便从心灵中浮现,启示的神学便告诉人有关得救的希望,于是人从生命的软弱中体验到永生的保障是出于造物者的仁慈。就从人的生命体验中,圣多玛斯以「天主是爱」协调了神学与哲学的分歧,因为体验「爱」是神学与哲学的共同课题,藉着「爱」而表露了天主存在宇宙中,存在人的心灵中……。因此,多玛斯在神学大全卷一的20问的课题中,特别探讨「天主的爱」。
3.1 「爱」是否存在天主内?13
「天主是爱」(若壹4:16)
圣多玛斯的回答:「我们必须断言肯定:在天主内有『爱』。」14
因为,爱是意愿和每一欲望能力的第一个活动。此乃因为意愿和每一欲望能力的(行动)实现,都倾向善与恶的缘故;就其固有的对象而论,一如善是愿意和欲望的本质和特殊的对象;反之,恶只是次要和间接的对象,与善刚好是相反的。
「爱」随着意愿和欲望的实现而彰显出来,其与善有关连,且必定是自然而然地先于那些与恶有关的事物。因此,打个譬如说:喜乐是先于悲哀,爱先于恨,因为,由自己而存在的事物常常是先于那些透过别人而存在的事物。
再者,较为普遍的是自然地先于那些较不普遍的(事物)。所以,理智是首先与普遍真理发生直接关系,其次则是与特殊的或特定的真理发生关后。
其实,在一些特别的条件下,有些意愿和欲望的确定性行为是与善有关的,如:喜乐和愉快可看作是善的显现与获得;反之,愿望和希望则被认为是还未能获得「善」。然而,不论「爱」是否已经获得,都普遍地被认为是「善」的;所以,爱自然而然地是意愿和欲望的首要行为;因此,所有其他的欲望的活动都预设了「爱」作为他们的基础和根源。因为,除了如同善一样是被人所爱的之外,没有人会愿意或欢乐于其他事物的;或者,除了恶的对象之外,无任何事物会对爱的对象有所反对。同样地,这是很清楚的,任何不同的事物宁愿喜欢「爱」作为他们的第一原则,而不是悲哀。所以,不论是谁,只要是有意愿和欲望,就一定有爱;诚如,若首位者想要的,所有跟随者都同样想要(希望获得)。既然多玛斯在《神学大全》卷一的问题19第一课题(Q19, art 1)中说明了意愿是在天主内的,所以,我们必须将「爱」归因于天主。
3.2 天主是否爱所有的事物?15
「你爱一切所有,不恨你所造的。」(智11:25)
圣多玛斯的回答:「天主爱所有存在的事物。」16
因为所有存在的事物,在他们的存在之为存在本身的范围内,都是美善的,而且他们拥有任何的完整(完美)。既然多玛斯在《神学大全》卷一的问题19第4课题(Q19 art 4)已经说了:天主的意愿是所有事物的原因;所以,只要是从天主来的意愿,任何事物一定能够存在,或必有任何的美善。故,为每一样存在的事物,天主都愿意他们都是美善的;为此,爱任何事物就不过是希望每一事物都有美善,这就证明天主爱每一样存在的事物,而不像我们所爱的,因为我们的意愿不是事物美善的原因;我们的爱只是被事物所吸引,一如被所爱的对象所吸引一样。
由是,我们希望任何事物都有美善,不是(为)他们的美善的原因;相反地,他们的美善,不论是否为实际的或想像的,都能唤起我们的爱;因此,我们愿意(希望)事物能够保存他所有的美善,以及获得他以外未有的美善,到最后,鉴于天主的爱在我们内注入和创造美善,我们便可直接行动了。
3.3 天主是否公平地爱所有的事物?17
圣奥斯定说:天主爱所有祂所创造的事物。在受造物中,有理性的受造物所获得的爱比较多;又在有理性的受造物之中,特别那些是降生圣子的信徒所获得的爱较多,而以祂的降生圣子自己本身所得的爱最多,远超过所有受造物所获得的爱。
圣多玛斯的回答:
既然爱一事物就是希望他有美善,就在这两重层面的方法中,任何事物都可能被爱得多,或被爱的少(之情况出现)。18
其中的一个方式是在于意愿本身的部份之行动,其有可能是较为强烈的或不甚强烈。但,在这方式中,天主不会多爱一些事物甚于其他的事物,因为祂常以同一、单纯、和相似的意愿的行动爱所有的事物。
另一个方式则在于美善的部份,此乃一个人对心爱者所有的意愿;在这方式中,我们认为爱这一个多过爱其他的,虽然,我们的意愿并不是那么强烈,但为了他,我们希望他有较多的美善。就在这方式中,我们必须承认天主爱某些事物多过其他事物;但既然在事物内,天主的爱是美善的原因,一如在《神学大全》卷一问题20第2课题上面已经说过的:倘若天主不愿意给予这一个事物较另一个事物更多的美善,则没有一个事物会比另外的事物更好的了。
3.4 天主是否常爱好的事物较多呢?19
每一种事物都爱他的同类(所相似的),一如在德训篇13章19节中所说的:「一切动物都爱自己的同类。」现在,较好的事物是愈(比较)相似天主,所以天主喜爱较好的事物。
圣多玛斯的回答:「根据上面所说的,一定是有所必要这样说:天主喜爱较好的事物。」20
因为这在《神学大全》卷一问题20第2, 3课题已经说明了,天主爱这个事物胜过另一个事物,不外是祂希望这个事物有更多的美善,因为在事物中,天主的意愿是美善的原因,也是为何有些事物较另一些事物更好的原因。因此,天主希望他们有更多的美善,故此,天主更喜爱较好的事物是理所当然的。
13. STh I Q2 art 1.
14. 同上。
15. STh I Q2 art 2.
16. 同上。
17. STh I Q2 art 3.
18. 同上。
19. STh I Q2 art 4.
20. 同上。
4. 结论
从「天主是爱」中,我们可以看出多玛斯用哲学的论证方法,按部就班地发出问题,回答问题,解释问题,清楚立论,在其内隐藏着神学的命题:天主愿意人人活得更好,希望人人得救的内涵。倘若,多玛斯没有信仰的体验:「天主是爱」的话,他所推论的结果将是纯理性的思维结果,但我们肯定说:多玛斯就个人本身的信仰,是有着很深的经验,即体验天主的慈爱之临在,所以才能简单清晰的回答所有的疑问,再作出自己的肯定。故在「天主是爱」中,多玛斯要表达出一个讯息:让我们投向美善和爱的根源的天主,在祂内体验祂的爱及救赎,肯定祂是临在人的心灵中,好让祂的大能改变我们有罪的生命 ── 圣化我们、净化我们,使我们更相似祂的真、善、美、圣。故多玛斯肯定完美的幸福在于看见天主,且除祂以外,没有其他善对于幸福而言是必然的。 因为「终极的福祉存在于看见天主的本质,而天主的本质亦即是善的本质」。 因此,人必须对天主有一清醒的渴求,渴求美善和完全的幸福 ── 即永远的生命;这渴求必须是在信仰体验中建基的。正如圣咏作者所体验到的,他也呼吁我们说:
「请你们体验、请你们观看:上主是何等的和蔼慈善!投奔祂的必获真福永欢。」(咏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