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一节 定义
「基督教伦理学」亦称「基督教道德论」或「道德神学」。为本科所下定义有如下数种:「用上帝藉着基督和他的教会所盟赐下的启登示中所摘取来的教训,来讲论完善的人生」(Demant Good,Man Society.p.35);研究「确实有得救把握的信仰,是如何的在爱里向神和人工作着」(Haering Ethics of the Christian Life ,p.4);「为基督教所规范的道德科学」(Martense,Christian Ethics,p.1),「基督教的人生科学」(Schaff,Propaedeutie,p.421),「按照基督教生活的科学」(Smyth, Christian Ethics,p.1),「基督教道德的科学,即基督教在形式上所规定所教导有关人生义务的原理和规则。」(Weidner, A System of Christian Ethics,p.1.)有些学者在伦理学下定义的时候,反对用「科学」一名词。若要免去这种异议,不妨把本科定义讲为系统神学中所研讨基督教人生的一个部门。
. 但在研讨基督教人生的时候,我们所关心的不单是行为,也是动机;不单是行动,也是品格;不单是人生作什么,也是是什么。基督教伦理学是讲求存心用意的伦理学,必得要考虑到人的心灵状态。它不但要研究行为,也要研究品格。我们所关心的不止于人当作什么,也关心到人当是什么。路德说:「好行为并不能造就成一个好人,但好人是作好事。」
一个人如果因为犯法被关在监里,那么只要他不离开监狱,他是不会重犯过恶的。但因处于这种情势之下而不犯过恶,并不使他成为善人。只要一个人有犯罪的愿望,即令在外表行动上不能将这种愿望表达出来,他还是不能算为善人。
在另一方面,即令人为慈善事业捐款,但如果他捐款的动机不是出于爱,或对慈善事业感觉兴趣,乃是因为碍于情面,或为顾全一己的名誉,或者甚至惟恐不利于自己的营业,那么,这样捐款虽说也能作出善事来,但拿基督教伦理的观点看来,这种行为却不能算为善行。
耶稣因为很注重这原则,所以他说:「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坏树也不能给好果子。」(太七:18)因为他有这样的意思,所以他又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这都是污秽人的。」(太十五:19-20)箴言的作者也注重此点,所以他说:「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四:23)马考力(Macaulay)说:「要知道一个人真正的品格,且看他在无人得知的事上如何作法。」这样看来,很显然的可见单靠律法,不能叫人为善。单靠吩咐或禁止,也不能改变人的性情。基督教伦理不但要人行善去恶,也要人有行善去恶的愿望(出二十:17;太五:22)。
道德一名词在上面已经用过,也须加以界说。道德一名词的观念与良善的观念相近。「所谓道德乃为规范人生意欲和行动而设──乃是一种使人一见即不得不默认为必如此,应该如此的楷模则范。」 (Martensen Christian Ethics,p.1.) 当是这样与应该是这样两相吻合的时候,道德的理想即实现。应该是这样就是良善。道德就是在人的品格和行为上符合良善,而又为良善所管制的力量。这样说来,道德的意思,乃是「人生的行为品格和思想,对于良善所有的关心」而言(Sorley, Moral Values and the Idea of God,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