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二节  与哲学用伦理所有关系

    关于伦理的写作在基督教以前的时代就有,也有伦理写作关乎基督教一字不提,然而在这些写作中,有好些却表彰很高的道德价值。我们也无法否认,在希伯来式的基督教遗传以外,还是有道德的感觉和认识,如果真要这样否认,不但违反经验,也违反圣经的见证。(参罗二:14-15)。例如婚姻和家庭的建立,不限于希伯来式的基督教遗传以内。再就人生身体的福利来讲,所设各种道德的行为规则,也不分基督徒、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律遵守。
    在菲陀(Phaedo)书中所记苏格拉底殉道的事,亦实具很高道德价值的感觉。罕摩拉比(Hammurabi)律和埃及死人之书都很证明这同样的事实。(中国古书无在不有伦理道德思想,儒家着述尤为显著──译者)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斯多亚派、辛尼加(Seneca),以及马可奥热流(Marcus Aurelius)诸人的着述也为这真理作证。许多教父能在基督教中,看见异邦世界所期待的理想之完成。犹斯丁(Justin Martyr)说:「那后来完全在基督人格上所启示出来洛哥斯的光,亦曾照亮在纥拉克里图(Heraclitus)苏格拉底,以及好些斯多亚派人士的思想上。」(Apol. I,5,46,II.8,10,13.)。在"De Anima"书中,特土良(Tertnllian)常称辛尼加为「我们自己的人」。
    老实说来,中古世代的伦理制度都是建立在希腊人的伦理思想上阿奎那多马(Thomas Aquinas)将奥古斯丁与亚里斯多德的见解冶为一炉,铸成一种伦理制度.他将德行分为三类;道德的、理智的、神学的。他说,前二类是亚里斯多德所知道的,在阿奎那看来,所谓德行不外乎希腊人所讲的四大德,他又在这些以上加上神学的几种德行,即信、望、爱。初期的复原教伦理也确实受了希腊思想的影响。在墨兰顿(Melanchthon)所写第一本复原教的伦理学(Epitome of MoraI Phiosopby, )中,亚里斯多德的影响也显然可见。许多神学思想家把基督教伦理,看为是希腊伦理制度的完成。
    道德也好像真理一样,只有一个是绝对的,这个绝对的道德,无论对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是一样。在圣经启示以外的人,也有些能以欣赏道德的价值,他们所见到的如果是对的,也当认为是真理。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均为上帝所创造,他们两下也都居住在他所创造的万之中。创造的上帝,和藉耶稣基督将他自己启示出来的上帝,是同一位上帝。基督的救赎,
    无非是要完成在创造之中所开始的工程。在救赎中所运用的上帝的旨意,与在创造中所运用的上帝的旨意,并无分别。如果在圣经遗传以外,人对于属神的道德秩序的性质一点不知,那反令人感觉奇怪了。在创造的进程中,就有上帝的启示(罗一:20)。人不认识上帝,也能觉察他的活动。无论人承认或不承认有一位上帝,但都在上帝权能控制之下生活着。有些人,他们对于上帝的性情和品格虽不多明白,还是对于属神的道德秩序的性质,能有所见。承认这样的事实并不减少基督教的价值,反要坚定他的价值。基督教的价值,并不因为有时也为非基督徒所重视,而受损失。
    基督教宣教史也指着同一方向。就说人有罪,但假如他没有道德的感觉,那么除非上帝管理世间的行动是任性无恒的,不然像悔改这样的经验人便不能有。基督教有与人的心灵相交接之点。
    由于以上检讨,我们不难了解哲学的伦理与基督教伦理所有关系。基督教自认为有真理,但如果有人在基督教以外,也窥见真理的内蕴至某种程度,这两下便发生接触。这样看来,两下有所分别并非要紧的。
    虽然,基督教的伦理到底是宗教的伦理。它的基础建立在上帝旨意之上。哲学的伦理有时以人的良心为道德的准则,或以民心所产生的效果为准则。这其中亦无矛盾,因为上帝的旨意既可以写在人的良心上,上帝的旨意也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