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德判断之根据 第十一节 上帝的旨意
对于伦理究当以何为根据一问题,其解答大都不外以上所述各学说之一种,或二种以上之结合。作为伦理思想根据的,有的以为是人的理性,有的以为是人所认识的真理之强制性,有的以为是自我实现,或为个人与团体的福乐,或为助长人生的力量,或为道德的宜觉官能。
基督教伦理学与教义神学有分不开的关系,是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督教伦理的准则和根据。上帝的旨意不必讲作有如东方专制帝王的武断剌令一样,也不能作如是观。如果基督徒依靠上帝的旨意有何效用,那么,他的旨意不能与地所创造的自然界脱节。盲从武断的使令,不能算为基督教稳固的基础。
照特土良(Tertullian)讲,律法吩咐人遵守,只因它是律法,不是因为它能折服人的良心。他说:「我以为,质问一个神的命令是否有益,是肆无忌惮的事。因为不是因为那命令是好的,所以我们必须遵守,乃是因为它是上帝所吩咐的。神权之尊严,即足以保证它那取得服从的最先权利;统治者的权威在先,服从者的利益在后。悔改是否有益?你为什么要问呢?上帝是这样吩咐的。」(Depaenitentia)苏格徒敦司(Duns Scotus)也很注重上帝绝对的旨意,以致主张上帝的旨意是唯一的根据。一件事是好的,只因为上帝叫它如此;而上帝之所以叫它如此,乃因为它是好的(Opus Oxonensel)。但苏格徒这种主张,也有难于贯彻的地方。
在这一点上说起来,穆罕默德所讲便与特士良和苏格徒无大抵触。在穆罕默德看来,在上帝本性中,是非并无基要的分别,故道德亦与上帝无关。罪恶并未进入宇宙的中心,不过是违犯一个武断的使命,只要阿拉一动意,情形即可改观。阿拉的旨意乃为至上,他却不受任何内外原则的限制。在穆罕默德看来,上帝乃无限的威权,不受正义和仁爱的限制。
我们知道除了一夫一妻制以外,别的婚姻制度都是有害的。无论从生物方面、心理方面,抑或历史方面讲,人生本性只宜于一夫一妻制,而回教的可兰,却准多妻,回教徒可以娶妻四人。但阿拉仍可另立一法,使穆罕默德不受此种限制,故他能娶妻至十二人之多。一次这位回教教主,竟公然以为阿拉有此吩示,叫他娶他螟蛉子之妇为妻,依回教的神看来,道德只是武断的事,并无一定标准。基督教却不能把道德的基础建立在这样一种武断的论令之上。
阿奎那多马(Thomas Aquinas)讲,上帝不武断的决定任何事,凡他所决定的,不是因为是他所决定,所以是好的,乃是因为是好的,所以他才决定。凡与他本性和品格相违背的,他都不要。他也不要任何不可能或自相矛盾的。照阿奎那所讲的上帝的本性和旨意,基督教的道德是符合理智的。是非之辨乃循一永恒不变之理,虽上帝亦无从改变之。上帝不能用一次武断的命令,把不合道德的改为合道德的,正如地不能假一道武断的指令,把二加二改为等于五,或使一扇关闭着的门,使它同时又开启着。上帝不能发出一道命令,把害人的行为指为正当。上帝不能违反他的本性,他的本性是道德的。而道德的要素,对神对人而言,都是一样的。「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十一:45)这样讲,并非拿上帝以外的事去限制上帝,我们乃是着重上帝是按他的本性和品格去执行他的旨意。如果这是限制,那也是一种自己限制自己。上帝指明何为正当的,因为本是正当的。
若是我们以为上帝是宇宙之源,我们也能说,凡为上帝所指明为对的,都是对的,因上帝如此指明了。但这并非把道德看作一个武断的指令。基督徒视圣经为「信仰和行为的准则」。圣经中的道德规例之所以记在圣经,因为它们原是符合道德的。正当的解释起来,因为圣经启示其体的心性,所以凡是记在圣经的,都是道德的。上帝刑罚那些违反地道德律的民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