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八节   原罪

    论原罪的教理,是根据经验的事实,把罪说成一种永久的习惯或倾向。并非所有的罪皆由于有意的选择。有一种传留下来的恶性,可以追溯它的起源,至人类历史的开始。人犯罪也不能尽视为是他的过犯。因为别人犯罪,或因别人犯罪而遭连累,于是人人都为罪所网罗。犯罪的结果,把全人类都圈在其中。人类的罪与每一个人身都有关怀。人人倾向于恶,习于为恶。人人都习于将人生各种本能,用以纵容私欲。这事作何解释?兹举数端如下:
    有人拿由社会遗传而来的事实,作为解释。每一社会或社会制度,都有各种习惯风俗、标准,以及制度,把个人捆锁其中。人只能在社会为他所预先决定的生活模型中生活,于是社会制度的各种罪,他都只有依从,无从逃避。有人说,如果我们想要逃避人类的罪,那只有离开这个地球。用不合道德的童工所出产的物品,得那由毁坏别人利益的战争而来的利益,都使那享受利益的人,同犯社会所犯的罪。不管这解释对于我们的研究有多少价值,由这一个方面来看罪恶,总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也应该多让它来激动我们的良心。人人都以为当然而毫不追究,于是,那些与社会制度打成一片的罪,便不为人注意,轻易将它们放过。这样与社会制度勾结成一气的罪,也成了犯罪的根源。
    也有人用进化论的假设,来解释原罪,说它不是别的,只是人性中未尽消除的兽性。但罪不单是没有达到善的境地,它也有积极的方面,即立意选择恶。如果,人对善是主动的,那么他对恶便不能只是被动的。罪是人之心灵产物,不只是一种废退器官的遗迹。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动物身上,无法解释 多严重的大罪。
    对人何以有犯罪的倾向一问题,第三种解答为重现说。意谓每一个人在他的发育中,都须经过全人类的进化。此说不为当代心理学家所重视,对我们也无多大帮助,解释人类中何以有罪存在的问题。它忽视了遗传和环境,也没有把心理学中那样为人所公认的事实,例如习惯律,加以考虑。
    又有一种原罪的解释,说是儿童一开始道德生活,便倾向于恶。这是因为儿童生活中最先开始发展的是自我欲望,所以一开始道德生活,便发生一种趋向于恶与自私的偏见。特南(Tenant)抱这种见解写着说:「在道德生活的竞赛中,每个儿童都一开始就遇到阻碍。那些规定了为他后来所不能有的行为方式,可惜他事先已经尝过了它们的好滋味,而且这些有好滋味的行动,已经一连串的演习起来,成了习惯;这些催迫他爱好将要形成习惯的事,在开头并不强烈的感觉着。等到有了意志和良心加入儿童的生活中,谁料到这个领域已为一个强有力的敌人所占据。故在道德生活的各大阶段中,处这种情势之下,那些较高级的动机,不如那些较低级,已经占有,已成习惯的动机,来得强毅。那新生的道德计划,是要进入到这种自然趋势的食欲、热情,以及愿望混乱沸腾的生活中,挣扎着披开一条成功之路。」(The Child and Religion,P.178)这种说法也有真理,但需拿遗传和社会环境来加以补充。恶劣的环境,激成为恶的可能性。而基督徒父母和教师,也能挽回自然向恶的趋势。贾尔卫(Garvie)说过:「救恩可以于母亲腹中,事先临到儿童身上。」
    屯拍勒(Willam Templee)对原罪教理,提出一番有意义解释:「我们自初生为婴孩,就看见一个环绕我们的世界;我们居住其中,凡我们所看见的情形景象,都为各种有形之物对于我们所生的关系而定,例如距离、高度等等。这种身体所得的景象,一生随着我们,老是这样。我是我所见的世界之中心;所能看到的远近以及光景,全视我所站立的地位而定。这种情形在我们心智和灵性眼界开始的时候,也是一样。有些事情恼怒我们,我们希望它们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