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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的自定 第十一节 罪的后果
从道德的立场看,罪是由过犯发生的。而过犯与刑罚,又是相互关联的。罪人违犯一条律法,刑罚便随之而来。忧伤、懊悔,就是由过犯而生的主观方面的后果。
从宗教的观点看,罪是由于离弃上帝而发生的。这种离弃并非是假想的,又非司法的。在罪人与上帝之间,失去了心思和目的的统一。神人之间关系隔断。在路加十五章中所记那位浪子,即令是在身体的关系上没有一步离开他父亲的家,而在态度上,他是离弃了他的父亲。「遵守上帝命令的,就住在上帝里面;上帝也住他里面。」(约壹三:24)心思与目的之统一使人与上帝合一,失去了这种统一,人便与上帝远离了。
从上帝的统治和管理方面看,罪是由于惩罚发生的。上帝施行惩罚,为要促成他的道德治理。人犯了罪,决不能逃脱受苦的后果。随犯罪而来的苦难,确有阻止罪恶猖撅的效能。上文曾经说过,罪的本性乃是自取灭亡。罪击败它自己努力所欲达到的目的,但这也并非说,每一个人受苦,都是由于犯罪的结果。自然有无数的事例可以证明,受苦是直接由于犯罪。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以为每一事例尽是如此。约伯的友人,都以为约伯受苦是由于犯了什么隐微的罪,但,约伯记一书,即是对于以这种庸浅的解释,加于一切受苦的人身上,表示不满。耶稣的门徒问他:「这人生来是瞎眼的,是谁犯了罪?是这人呢?是他父母呢?」(约九:2)他们自然以为受苦与犯罪往往都是直接相关的。然而耶稣却不承认这种见解,所以地回答他们说:「也不是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显出上帝的作为来。」(约九:3)关乎那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迹留在他们的祭物中的事,耶稣说:「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么?」又关乎那西罗亚楼房倒塌了,压死十八个人的事,他又同样的说了:「你们以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吗?」(路十三:1-5)每逢人将受苦看为是犯罪的直接结果,而作一概而论的时候,耶稣总是否认这种见解。人生不少代替受苦的事实,即一人因别人犯罪而受苦。许多人受苦固然是由于自己犯罪,但将整个问题全盘考虑起来,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一体,休戚相关的事实,人受苦,也很多时候是由于别人犯罪。 多人犯罪连累及无辜,使他们受苦。上帝真正是「追讨那些恨他的人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