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督徒的德行和本分 第七节   本分的冲突

    从理论上讲,绝不会同时有两个本分,如果我们的良心是充分灵明的,总不会有本分上的冲突发生。我们要努力追求,使得我们的良心成为一个如此灵明的工具,可以减少或甚至于消除由本分的冲突而发生的难题。耶稣一生显然无本分的冲突。当他十二岁的那年,随父母上圣殿,他对于约瑟和马利亚所当尽的义务何尝不深切了解,然而在地心目中,他所见到的本分是毫无犹疑的,所以他说:「岂不知我当以我父的事为念么」(路二:49)。虽说如此,从实行方面来讲,因为良心没有得到充分和适当的发展,有时真难决定,在一种指定的情形之下,究竟甚至是我们的本分。有时我们发现在公私生活之中,显然有所抵触。我是否应该仗义执言,宁愿置身固圄,而撇下家中老小,让他们自生自灭?还是我也可以明哲保身,至少一时保持缄默,得以顾全家小的生计?像这一类的本分冲突时有发生。
    如果不立时行动,使不致引起不道德的后果,那么最好是等候情势之发展,以期多得亮光,以便决定行止。如果势不得已,非立即行动不可,那么我们便得慎重选择什么是当行的。在决定行动之中,有许多考虑大有助于良心,第一,我们要知道我们的职业是出乎上帝的选召,凡是与我们的职业有关系的事,必是我们所应当行的。其次要问,在这几个我所要选择而行的事上,那一个行出来最有益于人?与人最多有益的事,无疑的是应该尽先选择而行的。再其次一个考虑则为:那一件事需要我去领头?如果除非我来下手倡导,许多好事无法作成,在这种情形之下,自必是「义不容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