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基督徒对于上帝的关系 第七节  宣誓

    宣誓乃呼吁上帝为证,所言属实。人宣誓乃指明他所说的是凭着上帝,凭着无亏的良心说的。宣誓表明有罪,有虚伪假冒的可能,但也表明人站在上帝面前,就不得不说实话。
    基督劝人不要作无谓的宣誓。人爱上帝,便不致妄称上帝的名,或随意轻用上帝的名。按太五:33-36所载,好像耶稣绝对禁止宣誓。然而此段经文的意义,应该参照新约中其馀的教训和习惯加以解释。我们知道耶稣自己起过誓(太廿六:63-64),而且他多次说过:「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这虽不能严格的认为起誓,但与起誓很接近。使徒保罗不能不知道基督对这问题的意思如何,他还是好几次宣过誓(罗一:9,九:工;林后一:23,十一:31;加一:20;帖前二:5、10) 。根据以上所引耶稣禁止起誓的话,有些宗派,例如实格派、门诺派(Mennonites),都绝对的禁止起誓。我们应该知道,耶稣并不是说起誓绝对是,或无条件的是恶的,乃是说起誓是由罪恶而来的。因为世界有罪,所以免不了起誓。不起誓并不减少人诚实话的责任。在基督徒当中,说实话的精神应该发展到最大限度,使无宣誓的必要。基督徒应该常说实话,若要不起誓,除非没有罪。因为世界有罪,所以要用起誓的方法,使谎言成为违法的过犯。然而要把每一个谎言都看为犯罪,也难办到,其中原因不一而足。基督徒可以宣誓,例如:作证宣誓、公民宣誓、宣誓效忠、宣誓就职等。说这些都是违反良心的举动,是难以令人了解的。宣誓无非要证明所说的话是凭着上帝说的。这于基督徒人生没有冲突。基督徒一生当时刻承认有上帝与他同在;既然如此,那么有时候说话的时候,在人前宣认这种与上帝同在的事实,又怎能是不合理的呢?在这样宣誓之中,自然当有尊敬的态度。不道德的、或违反上帝旨意的宣誓,无遵守之必要。这不能算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