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基督徒对家庭关系应尽的本分 第三节 婚姻
基督主张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太十九:39)。无论由心理学、生物学、历史学、或优生学的方面看,一夫一妻制都是合理的。由心理方面说,人都愿意只有一个配偶。两性的妒忌以及由结婚关系中所生各种纠纷,都说明这个事实。由生物学的眼光来看,一夫一妻制也是有理的,因为世上男女人数两下大致是相等的。由历史方面看,婚姻不取一夫一妻的方式,结果总是不好,尤其于妇女不利。试看回教人妻妾成党之俗,即其一例。两性杂交为疾病之源。
从养育儿童方面讲,再没有比家庭的组织更好的方法。儿童应在家庭环境中,享受父母的照顾。但这样的家庭生活,除了一夫一妻制,无法存在。如果婚姻只为发泄肉体的情欲而设,那么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均可行。假若婚姻是心灵的结合,那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要互相效忠,只能各有一个对象。基督教所主张的一夫一妻制,无论由何种观点看,都是合理的。
婚姻当建立于两造相互的基础上,此即所谓恋爱。但这种相爱之情,应该用道德的义务和社会的责任眼光来看。如果婚姻要想结果圆满,两下灵性的态度和道德的理想,不可相距太远。生理上的吸引应当加上彼此的兴趣相同,能互相体谅。二人既共同生活,必得要能彼此相助,要能彼此欣赏各人所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然,徒有生理上的吸引,不会保持永久的结合。
婚姻教育也是教会应有的事务。在婚姻未结合之前当知预防,使不走上离散之路。各种有关性的教育问题,教会都宜留意。而一切性教育,又都要设法勿使刺激青年对于异性好奇的心理。在施教之中,最好是不超过受教者天然兴趣所要求的。一切有关邪淫苟合的事,都当很小心谨慎的讲述。假如作父母的能教导这些事,最好是由父母任教,关于性的本能自然界已经为它立下一道保障,即羞耻与礼节的感觉。拘谨不是德行,礼节却是德行,这项礼节的德行应当发展,应当注重。
为使结婚的两造领悟婚姻的神圣,婚礼的仪式应该尽量的庄严隆重。有些牧师主张只为他们自己所管教会以内的教友证婚。但现代人生既有大部分已经世俗化了,牧师不好又将人生的一部分尽它走到世俗范围里去。既然还有许多人情愿在举行婚礼时接受教会及牧师的祝福,我们就当利用这机会。但也并不是说牧师可以给人证婚,而放弃他当牧师的立场。凡不合理的婚姻,他都不能为之举行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