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基督徒对家庭关系应尽的本分 第四节 离婚
按照马太福音,耶稣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他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2,十九:9)在马可(十:2-12)与路加(十六:18)二福音书中,耶稣也讲到离婚的问题,但这两处他都不说到离婚的条件。在林前七:15保罗写着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根据以上所引二处章节,许多教会认为离婚只有两个合法的理由,一为淫乱、一为有意离弃。
马可和路加并未记载因淫乱可离婚的事。有的学者以为马太所记载「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一句话是后来人加上的,不属乎原有福音之内。他们也说,耶稣在登山宝训中立下了理想的法律,连起誓他也绝对的禁止(太五:43)。所以在他们看来,耶稣简直禁止离婚,指明婚姻在理想上说来乃是终生的结合,把离弃这个理想看为是罪,或由罪所引起。「基督要制止当时人们对离婚观念的过于宽纵,故宣告婚姻是绝对不可解散的。既然新约其他各处均把基督徒婚姻看为是不可解散的,唯有马太提及这个例外,是以好些现代学者,或是多数学者,都主张此处以及十九:9所记,「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一语,是由犹太基督徒插入的,要使那原来过于严峻的说法,来得缓和一点,不要人以为基督是全然的禁止离婚。依现在所持评定经文原则看,这种主张是大有可能的。」(J.R.Dummelow Bile Commentary on Mt.五 31-32)
我们已经几次郑重的申明,新约书并不是一本法典,事实上要把它当作法典应用是不可能的。既是这样,那么我们为什么在离婚问题上又要把它当作法典来应用呢?这样作是行不通的,连那些要这样作的教会,也不能不拿离婚问题加以辩论。有时人单为了求得离婚合法的理由,而不惜去犯奸淫。照上帝的道,婚姻不可解散。这是教会所当教导的。离婚发生总是由于罪,应当严加斥责。连那些准许因淫乱和有意离弃而离婚的人,也承认这个道理。由上帝的旨意和耶稣的理想来看,婚姻是不可解散的。耶稣高举这个理想,为的是要斥责当时那些纵容犯罪的,要为离婚找到一个合法立场的人。教会也当高举这个理想,牧师不可为那些弃绝这种高尚理想的人证婚。
然而耶稣也没有反对摩西,他也承认因为人道德的堕落离婚也有必要(太十九:8)。耶稣也不是为一种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混合的社会立法。上面说过,耶稣好像是绝对的禁止起誓(太五:33-36)。然而耶稣自己又起过一回誓。而且那位在这问题上了解基督心意的使徒保罗,也这样行过(参第十章下段第二节)。耶稣没有说起誓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恶的,但起誓是起源于恶。因为在世界有虚伪的事,所以起誓是需要的。等到社会情形到了理想的地步,便无需起誓了,但因为世间有罪,所以起誓还有必要。照样,理想的婚姻原是终生的结合,但因为世间有罪,所以人类社会中总难免有离婚的事,以前如此,现在还是如此。但不可轻易离婚,已经结婚的人应当多行道德的惩治,离婚的问题好似总不能取任何法律的形式去解决。也许教会所应取的立场是着重婚姻的理想,指明离婚是由于罪恶,然后,如有人因为「人心的刚硬」闹出离婚的问题,也只有本福音恩典的立场设法解决。正如同因罪有起誓的必要,也因为有罪,法律也要准许离婚。离婚总是无可宽恕的事,然而我们也要知道人的本性不过如此。而且我们也要知道马太福音中那两段话,不能拿来当作标准,视同法典。因为他们所讲的只有丈夫如何的休妻,并没有讲到无辜的一方面可否重行嫁娶。
在那些承认离婚为恶的人看来,美国今日的离婚率是惊人的,而且这种离婚率犹在不断的增加之中。对于这种离婚率之增加,好些见解是错误的。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