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基督徒对家庭关系应尽的本分 第五节 节制生育
在研讨这问题之先,我们须得注意一个事实,那就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要求两造婚前的贞操。就男人而言,除非他在道德上堕落了,不然他必不要和一个失了贞节的女人结婚;反过来说,假如他自己不贞洁,他也失了作丈夫的权利。我们也当知道,为自私起见而立意不要生育的夫妇,也犯了严重的错误。上面已经说过,家庭中要有子女,夫妇乃得团结。子女可使父母的结婚生活加深意义。
在最近半个世纪中,多数文明国家的生殖率很迅速的下降。有些国家的人口有日见减少之势。要求人口不致减少,每家平均当有四个子女。美国自立国以来,每家平均的人口,固定的渐形减少。
主张节制生育的人提出各种理由。他们说这样可使人有较早结婚的可能。他们也说生产过密会危害母亲的生命和健康,而且人口拥挤之家,子女必感痛苦,得不到适当的养育。他们又说,人口多的家庭必致穷困,使子女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
反对节制生育的说,这样行不但不能促成早期结婚,反要促成婚前性行为的关系,甚至有打消结婚的可能。而且社会要因此受益之说也无根据,因为要使社会的恶劣分子少生育,优秀分子多有生育,这是很没有把握的,经验告诉我们,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而且假节制生育之提倡来减轻穷苦阶级的负担,不但不能达到物质均匀分配的目的,反要增加经济的奴役。罗士(Mary Ross)说:「无论在荒歉之年,或在丰裕之年,大量的小孩子总是诞生在经济最感支绌,难以抚养他们之家。挽救之道,有人主张在那些领救济金的家中施行生育节制。这也很引起问题。难道只有在经济方面成功的人,才够资格作父母么?是要把人改作的适合经济制度呢?还是我们应该改造那种制度,使之适合人民的需要呢?目前的生育率降低,在下一世代中生产物之需求必要减少。」(Survey Graphic,Draphic,Dec,1935)对于这节制生育问题的伦理方面,各个教会以及各教会中的个人,意见都不一致,对于避孕法之使用,有的人完全反对。有的人能有条件的赞成节制生育到某种程度。又有些人,他们对与这问题犹疑不决,以后不敢发表任何意见。在一九三二年所开美国基督教会联谊会义上,对这问题各方见解极不统一,以至不能有所决议。一九三0年,所开的兰柏(Lambeth)会议,有条件的承认避孕法可以使用。但美国基督教联谊会之婚姻家庭委员会,对这问题却不能同意。多数委员虽能同意在某种情势之下可以采用避孕法,但少数委员同意。罗马天主教会则以避孕法之使用有违基督教道德。
对于这问题能为各方面所同意的有如下数点:节制生育合法的办法唯有停止性交;未结婚而发生性的关系是不道德的、反社会的;有意杀害生命的堕胎是不对的。很显然的这问题须得更进一步研究。教会对这问题也得多求圣灵引导光照,因为对这问题圣经以及各大普世教会会议均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