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基督徒对于国家应尽的义务 第一节 国家的定义
建立国家的理论,不一而足。依尼采(Nietzsche)之说,国家建立在争竞斗争的原理上。人生所循的律,即原野生番所循的律,人类原来不是合群的动物,乃是争夺劫掠的动物。强者为王,所以国家理当建立在政治的极权统治原理上。
卢梭(Rousseau)把国家讲成一种矫强的装作,提倡人类社会要回复到自然的境地,故主张极端的个人主义。这种见解与史实不合,因为从历史看起来,原始社会的人极少自由。原始人是最受风俗遗传束缚的。照卢梭讲,人类因为要谋安全和保障,是以制订法律,相约共同遵守,于是国家成立,而个人失去了自由。
得鲁蒙(nenry Drummond)则以为人的主要性格不是争夺劫掠,而是友爱。这种友爱之情即进化最初阶段,也能看得出来。母亲爱子女也是出于天性。所以在进化律与道德进步之中并无抵触。固然有所谓适者生存之律,但所谓适者乃道德上的适者。爱人与合群的态度也包含在人性之中,应该视为国家建立的基础。
国家的职务是要团结一些人,共同居住在一个接着正义保持秩序的社交生活中,国家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在那社会中,人人得以相互保障的谋求身体、智力、道德和宗教各方面活动的发展。国家就是政治的社团。这社团在一定土地范围以内,成为一个制订执行法律的社交单位。说得狭义些,这样一个社交单位,就是行使这种社团政治职务的一种或多种制度。说得广义些,这社交单位就是由许多人结合拢来,接受遵循这些制度而生活的团体(William Adams Brown.Church and state.p.32)。牛津会议对这问题采纳以下陈述:「我们承认所有现存的国家,都是历史造成的事实,在政治范围以内,它们有最高的权威,但因为它们自己也隶属于上帝的权威以下,归上帝审判,所以它们应该服从上帝的旨意,要照他的计划实施法治,维持秩序,并要为它们所团结一致的国内人民服务,又要向普世人民的福利有所贡献。……我们既然相信上帝及正义之源,我们就不能把国家看为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把它看为法律的保障机关。国家不是正义之所,乃是正义之仆。就基督徒而言,除了上帝以外,别无最高的权威。」(J.Oldham,The Oxford Conference,pp.66,67)
基督教不能把国家看为是由于一党一派的人操纵权势所造成。也不能把它看作单是一种人类相互利用的契约。上帝要人类按着规矩秩序相互发生关系,所以国家是建立在他的旨意之上。基督教把国家看作属上帝的制度,源出于上帝的旨意。这自然不是说,对每一个政府我们都要抱这种态度,乃是就政府之为政府而言(罗十三:1-4;多三:1;彼前二:13;箴八:15)。国家是上帝所创设的制度。有上帝所赐予的权威,就是世上人民都作了基督徒,我们也不能没有政府,因为即使到了那个地步,社会若要治理得有条不乱,也得有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