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法律的天主
    噢,上主,论到祢,在祢的书中这样写道:祢是神,祢的圣神被祢为自由之神:“主就是那神:主的神在哪里,那里就有自由”(格后3:17)。这样的讲述,就其意义而言,并非是指祢在自己广阔无垠的永生中,完全自由地执掌着至高无上的王权,其含义是指祢就是我们的神圣的精神和生命。

    噢,自由的上主,我们的天主,有时候依我看,我们之所以相信这条真理,是因为我们感到,自己是借助信仰的法律与它维系在了一起。与其说我们必须承认祢是赋予我们自由的天主,不如说是祢势不可挡的丰盛生命灌注入了我们的心灵,祢风驰电掣的圣神,随祂的意愿吹拂,使我们获得了自由。

    上主,祢果真是我生命的自由之神吗?或者不如说祢是法律的天主?或者祢两者皆是?或许祢是经由法律而显明的自由的天主?祢亲自授予我们的种种法律不是束缚一一祢的诫命就是自由的诫命,它们质朴、简洁,将我们从愚钝的狭隘中释放出来,将我们从可鄙而又怯懦的情欲中释放出来。它们唤醒了我们内心爱祢的那份自由。

    上主,祢的诫命就是真理,因为它们命令我们将最要紧的事情摆在第一位,禁止我们把卑贱的东西供奉在生命的祭坛之上。它们因着是真理的缘故,使我们得到了自由,它们就是祢亲自颁布在新约里的诫命,确切地说,当祢废止了旧律,当基督“解救了我们,为使我们获得自由”(迦5:1),祢将它们留给了我们。如今唯有”自由的法律”(雅2:12)为我们而存留。

    然而,上主,世人所加之于我们的律令,哪些是以祢的名义颁布的?在责备和不满的情绪困扰下,面对自由的上主、言辞率真的上主,让我向祢告白在心中咕哝的怨言。我会凭着信心向祢倾诉一一任凭祢是否愿意垂听这类事吧。

    上主,祢废止了旧约的法律,那是“连我们的祖先和我们自己都不能负荷的辄”(宗15:10)。但是,祢为这世界设立了掌权者,既有俗世的,又有灵界的。有时候,在我看来,他们似乎是要一直勤勉地着手修补规条栅栏上的破口一一藉由祢自由的圣神,在五旬节释放的风暴中撕扯了开来。

    教会法典共有2414条(1917年罗马教廷修订成较为精简的《天主教会法典》,共5卷,2414条,1918年开始生效,是为天主教会的第一部单一化的成文法规总汇;但只在拉丁系天主教会中通行,各东方礼天主教会仍不受其约束。1983年,根据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决定,颁布了更为精简的新《天主教会法典》。一一译注),即便有这些,仍不能满足需要:有多少针对释疑作出的“法律解答”为法理学家的内心平添了喜悦之情?!然后,又有几千条的礼仪法规争相引起我们的关注。为在日课中将祢颂赞,我“以圣咏、诗词及属神的歌曲”在“心中歌颂赞美主”(弗5:19),我需要一份路线图,亦即一本指南,我想要它极为精细而周全,以至每年都会推出新版本!

    然后,在祢圣神的教会中还有着各式各样的“官方文告”更不用提每一个圣部和传教会所拥有的不计其数的文档、调研、答复、报告、决议、祢议、引证和指令了。一旦要机巧地提出问题,道德学家们是多么足智多谋啊,他们要直到滴水不漏地传达了并阐释了所有权威的观点,方肯罢休。

    为达成一项许可需要多少审慎的考虑啊!就在不久前,有一班博学的神学家找到机会争论起来,是关于病人在亲吻祢圣子的十架苦像时,有必要吻十四次还是六次,或是再少几次也就足够了。祢不在的时候,祢的众仆人和众婢女所显出的热心是多么不可思议啊,在那段冗长的时光里,祢去到了遥远静默的永恒!然而,据祢亲口所言,主的神在哪里,那里就有自由。

    主,我并没有指责他们的意思,他们是由祢安置在祢家中的明智而又忠心的仆役。我倒是宁可夸他们一番,因为,面对祢圣子直指梅瑟讲座上的经师和法利塞人的斥责(参阅玛23:4),他们通常无动于衷。与旧时的治理者和教师所不同的是,祢现代的仆役们不光把沉重的负荷放在了别人肩上,而且也放到了自己肩上。

    主,总体上讲,祢家中的平信徒所背负的是甘怡的辄和轻松的担子,他们信仰祢的话语、祢释放我们直至与爱联合的诫命、祢经由圣事流溢的恩宠。若是这副辄在我们身上显为沉重,那只可能是因为,我们是软弱的,我们的内心败坏。事实上,我们该抱怨的是自己,而不是祢的轭。静下心来,里面的怨声主要是针对我们的负荷-一一祢司铎们的担子一一我们已经将它挑起,放到了肩头。

    然而,它依旧真是一种负担吗?或许它是属于祢的那类自由——对于我们狭隘、小气、贪图安逸的心胸来说,就显得沉重和拘束了。难道这只是祢恩宠的额外重担吗?也许除了祢圣子给出的答案以外,再也找不到能启示人的答复了。祂吩咐我们,祢下属的仆人应该遵行长上一切的命令,至于那些祢授予权柄去施行束缚和释放的仆役们,

    必定要在审判之日向祢交账,其关乎他们所施行的束缚是否一贯真正地使弟兄们得到了释放,从而进入了祢真正自由的国度(参阅玛23:3)。

    我知道,并希望这种认识会在我心中日益坚定起来,愈发充满活力,祢的自由是不可能借着对抗掌权者来获得的,他们的权柄源自于祢。我们唯有履行正义,唯有将他们视为天主的仆役,是为相帮我们行善而设立的(参阅罗13:3-4),才能把那沉重的压力化作祢轻省的自由。

    当我以诚实态度对待自己,我一再意识到,并不是祢自由的圣神使这副担子变得如此令人烦扰,而是缘于自己不洁的思想、对安逸的嗜好、固执己见和自私自利。我在悖逆中抵抗着……即使我知道祢圣子的宝血己为我的弟兄倾流,我也不愿自找麻烦去关顾他,免得使他产生反感,因为知识使我自大,它与启迪人的爱德不可同日而语(参

    阅罗14:13;格前8:1)。

    为了维护爱祢的自由,为了不让我等之辈随私意妄为,实质上有着种种的“防护墙”,我不是常把它们叫做障碍和限制吗?多少次的痛苦经历告诉我,祢教会的人类法律不就是一所培养坚忍、守纪、克己、镇定、关爱近人等品质的有益学校吗?

    有多少回我发现,我们走向成熟,不是因为我们做了喜好的事,而是因为我们做了份内的事。千真万确:每样份内的事,不都是强迫的;每样喜好的事,不都是崇高的,也不都是真正的自由。甚至婴孩都能有意识地表达愿望,而有意识地接纳义务则是成熟人格的标志。噢,上主,请不要让我总与婴孩为伍,他们老是不停地想变着花样玩,他们从不满足于游戏规则的本来面目!

    我同样了解教会详尽的规则和条例、礼仪和惯例、既定的运作方式和诀窍;至少,它们对我起到了规劝作用,只要我心存爱意,内里的情感就能借助它们表露出来。我知道,只要我还是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便不足以将心思倾注其中,这些东西对我来说就是全然沉重的。

    噢,我的上主,祢的教会,必须是有形可见的。唯有这样,她才堪祢如圣依肋内所比喻的“圣神的器皿”。她既是有形可见,祢的圣神就要在她里面更加清晰可辨和真实可及,于是,她就须以诫命和律例来陈明自己,采用“是和非”、“此时此地”、“是这样而非那样”的表达方式。若有谁本着笃信的心念和充沛的爱德,就能通过诫命的窄门,进入祢圣神的广阔天地。

    噢,我的上主,祢吩咐了我诸多的律例条令和不计其数的灵性禁忌,为表达良好的愿望,我已经谈出了不少感受。我愿遵行它们的一切规定,毫无疑问,这将是对我的祝福。然而,我想知道,该怎样看待祢:祢是这些法律的天主吗?

    显然,祢要我持守它们: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我清楚,为了正确地明白祢的旨意,我们必须牢记,道德学家们在著书开头提到的阐释规则,是为他们逃脱应受的谴责和偏离法典之公允,找到了借口……祢仍然真是这些法律的天主吗?

    问出这样的问题,连我自己都觉得难过。让我这么讲吧:祢仿佛就亲临于祢所赐下的诫命中。祢颁布它们作为诫命,正是因为,诫命的内涵传达了祢的圣洁和良善;是因为,我们若不热爱祢:所命定的,就不会与祢相像。我们若弃绝祢的诫命,就等于最终弃绝了祢。

    但是,如果是出于人意的法令,情况就不同了。被指定的神父袍服裁剪样式,与祢圣洁的本体是不相干的一一无论我身着的袍服或长或短,我均能事奉祢。祢不临于那个规定之内,也不临于那个规定之外。既然可以借助别种方式来寻求祢,为何我还必须拘泥于特定的方式呢?

    是不是因为祢设置在我之上的权威将这一切加诸于我,并要求我遵守呢?是的,当然是这么回事。但是,为什么他们必须墨守成规呢?是不是因着无穷多的可能性存在,只有通过多少有点儿武断的抉择才可蜕化成生活的现实呢?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倘若每个人都可根据他的主观判断来随意选择,岂不要造成秩序大乱和无可救药的状态吗?是的,这通常是原因所在。然而,每样事情的原因都是仅此而已吗?祢教会的一切法律和规则,难道只是为保证秩序和一致而不得不设立的吗?难道它们只是祢法律的具体认定标准吗?难道它们只是灵性的“交通法规”吗?

    如果它们除了这些以外别无其它的话,就不构成对我们内心和个人自由造成压力了。没有人能严肃地断言,他的个人自由是过分受到了这些“交通法规”的约束。然而,另有一些律例,它们不只是祢法律的具体阐明,它们远远超越指导人际关系的表面规定;它们作用于我的内心,在个人生命的层面上,在个人自由的幅度中一一它们又是些什么样的律例呢?

    上主,我不是想问祢,我是否应该遵守这些律例一一问题的答案对我来说是很清楚的一一我的问题在于,我用何种方式将它们遵行,才能从中与祢相遇。的确,它们需要我在心里顺服,而非外部的履行,因为它们管制着内在的“我”,为真实的”我”指明了行动方向。它们不像是祢的诫命本身,因为当我服从它们时,我便能确信,我对这些律例的顺服,就是对祢忠诚的行动。

    我总觉得,如果人不用心的话,就很容易单单成为法律的履行者,只会在形式上做一套,而且态度也十分冷淡。这人会变成一个墨守法规的形式主义者,还会变成一个对法律条文急切而又盲从的崇拜者,并自以为,只要执行了人所颁布的法令,就等于在祢面前履行了一切正义。这种人是误解了祢法律的字面意思。

    我不想做法律的形式主义者,也不想单单做人的仆役,更不想做一纸空文的雇工。但我仍必须执行上司的训令。我真心诚意地想遵守他们的训令,但是,我不觉得我能为这件事全心出。内在的“我”应该服从的是律例,而不该做人的奴隶。

    如此这般,唯一的答案就是,每当我遵守这样的法律,我就必须直接瞩目于祢。以此方式,我才得以向祢表达景仰之情一一是直接地,是完全地;我不是向要求我做的事务献殷勤,甚至不是在映照祢圣神光辉的事物上寄托敬慕之情。确切说来,因为世上不存在这样的事物,可使我毫无保留地将心托付,顺服只是我专心寻求祢的表达方式。

    如此这般,在顺服人所制定的条例当中,我不是根本寻祢不见,就是独独地将祢寻见,取决于我是否出于真心地爱祢。上主,祢临在于祢的诫命之中,即使我们不刻意地顺服自己来将它们遵行,即使我们不明了顺服就是爱祢的行动,因为,它们的实质内容必然表征了祢的神圣本体。但是,在人所制定的律令中,我们发现,除了人的意志外就没有别的什么了,因此,如果我们听从他们不是出于爱祢的话,他们只会夺去我们的自由,而不是使我们获得自由。

    如果我把自己顺服人的律令,看成是尊崇祢意志的表现,因祢随祢的美意管制了我,我就能真实地在人的律令中发现祢的临在。于是,我的整个身心都向祢沛流而去,融入祢,进入祢无边无际本体那广阔、自由的疆域,而不是被拘禁在人的律令的狭隘范畴中。只有当祢是我心所爱慕的天主时,对我来说,祢就是人所制定的法律的天主。

    噢,上主,请赐给我一颗甘心乐意的心。让我愿意接纳出于祢权柄所颁布的法令,这样的接纳是一种操练,有益于培养无私、忍耐、忠诚的品质。上主,请将祢的爱赐予我,这种爱是真正的自由,没有这种爱,一切对人权柄的顺服只会是表面的顺从和劳役。上主,请赐给我一颗尊重所有法令的心,也让我尊重祢儿女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祢以本身救赎性的顺服为我们所赢取的。

    愿祢的自由王国来临!这是祢爱的王国,唯独在那里,我才真正从自我和人的意志中得到释放,因为,在那里,我不是为了人的缘故去服侍人,而是为了祢的缘故去服侍祢。

    无论如何我都不是人的附属品,我唯独属于祢,属于祢的人就是自由的!祢不是制定所有法律的天主,但按照祢的意愿,我们应该为法律效力:毋宁说祢是一种法律的天主,亦即我们应该献出我们的爱,我们应该唯独向祢献上事奉。

    我也要献上祈祷,正如祢想要我做的那样一一为所有祢安置在我之上的掌权者祈祷,为让他们的法令不偏离左右,是为了烘托出世上至尊的法律一一爱祢,是为了履行世上至尊的法律一一爱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