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玛 5:17-37
    圣经:玛5:17-37

    释经

    新法律成全旧法律

    17-48节,圣史描述耶稣有如一位成全旧法律的立法者。耶稣在发言之前,先定了一个基本原则说:「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为废除法律或先知。」「法律」和「先知」此处是代表全部旧约和旧约的一切诫命与礼仪。「法律」即是希伯来文的「托辣」(Torah),亦即梅瑟五书。「先知」即希伯来文的「乃彼因」(nebi'im),此处是指所有其他的旧约经书。耶稣身为默西亚,不是来废除旧约,而是来成全,使旧约臻至完美成全的地步。旧约的法律包括教条部分,教规部分,教礼部分。耶稣藉著以后的启示补充了教条部分;藉著法律的真正解说及新诫命,补充了教规部分;最后他以圣事代替预像,补充了教礼部分(罗10:4;迦3:24;哥2:17;希10:1)。以下所列的六个例子,都是属于教规部分的。

    17-19节:一撇或一画也决不会从法律上过去

    17「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废除法律或先知,我来不是为废除,而是为成全。18我实在告诉你们:即使天地过去了,一撇或一画也决不会从法律上过去,必待一切完成。19所以,谁若废除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也这样教训人,在天国里,他将称为最小的;但谁若实行,也这样教训人,这人在天国里将称为大的。

    18,19节虽然可能是耶稣在另一种光景上说的(参见路16:17),但玛置于此处十分适当。「我实实在在告诉你们」「实在」二字,福音中常见于发言的起头,而且是单单出于耶稣口中(「实在」,按若常作:「实实在在」)。「实在」二字彷佛是一种神圣的套语,暗含著起誓的意思。「即使到天地过去了」,即是几时有世界(24:35),「一撇或一画也决不会从法律上过去」,是说:法律既然是来自天主,连最细小的一节也决不会失效。凡法律上所载的必须一一遵守(按路该处的语法虽不同,意义则一)。按「一撇」(yod),为希伯来文最小的一个字母,相当拉丁的「i」字母;「一画」是区别一字母与另一字母所有的勾,或撇等记号。所说「废除了」,是说:忽略不守,或废除了「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最小的一条」,暗示上节说的一撇或一画;「也这样教训人」,就是教人也同样做去。「在天国里他将称为最小的」:按此句为希伯来语风,等于说这种人虽不被拒默西亚国之外,但他要成为最小的一个,丝毫没有价值。相反地,那恪守不渝,并教训人也守这些小诫条的人,要在默西亚国成为大的(如圣女婴孩耶稣德肋撒)。

    你们的义德要超过经师

    20我告诉你们:除非你们的义德超过经师和法利塞人的义德,你们决进不了天国。

    关于经师和法利塞人对法律的曲解,尤其关于他们纯外表守法律的事,耶稣隆重声明说:「除非你们的义德超过经师……」就是说你们除非更真诚更完备地恪守法律,你们的义德不会是内在的,因此也就不能进入默西亚国。关于经师是怎样的人物,参见思高圣经原著译释版系列:《福音》新约时代历史总论3.3。

    21-37节:耶稣举出旧法律需要补充,并由他加以成全的例子

    21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22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

    耶稣由21节开始举出旧法律需要补充,而当由基督加以成全的例子。耶稣每举例以前,常用类似的话说:「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我却对你们说。」「一向听过」,是指在会堂内所听过的法律的讲解。「古人」,是指最先接受法律的古以色列人。第一个例子:「不可杀人!」(21节,参见出20:13;申5:17)违犯这法律的人,「该处以死刑」(出21:12;肋24:17)。判处死刑,必须经过法庭,或经过犹太人的议会,或其他地方法庭的裁判(参见思高圣经原著译释版系列:《福音》新约时代历史总论3.2)。「我却对你们说」,或译:「我告诉你们」,是说耶稣是真正的及新的立法者。旧法律用外面的刑罚仅能约束人外面的行为,但是新法律却约束人的内在行为,它的刑罚是灵性的。这个真理在本节内按照希伯来语风,以三句并行而渐进的句子表达出来:(1)向一个人「发怒」,已经是走向「杀人」的第一步(若一3:15);「要受裁判」,就是要到天主的审判台前去受审。(2)「谁若对自己的弟兄说傻子」(按「傻子」原文作「Raca」,即「糊涂」,「无头脑」的意思)。谁若在争吵时骂这样的话,是重重地得罪人,因此「要受议会的裁判」,即受比上边更严厉的裁判。(3)「谁说疯子」(这骂话大概是希伯来文的「Nabal」即「坏蛋」,「无神派」的意思)。谁若说这样的骂话,得罪人尤甚,因此「要受火狱的罚」。「狱」原文作「gehenna」,本是耶路撒冷城西南的一山谷名,希伯来文作「Ge-Hinnon」,旧约中常称本希农(列下23:10;耶19:6)或称希农山谷(厄下11:30),是古来向摩肋客(Molech)神行祭献,行人祭的地方(列下23:10)。在那里抛弃被杀凶犯的尸体,或死了的禽兽,并在那里焚烧城中的垃圾,因此犹太人把这地方看作可怖和可诅咒的地方,为此把这山谷名转借为「地狱」的意思(18:9)。

    23-28节:耶稣为反对「发怒」加了两个劝言

    23所以,你若在祭坛前,要献你的礼物时,在那里想起你的弟兄有什么怨你的事,24就把你的礼物留在那里,留在祭坛前,先去与你的弟兄和好,然后再来献你的礼物。25当你和你的对头还在路上,赶快与他和解,免得对头把你交与判官,判官交给差役,把你投在狱里。26我实在告诉你:非到你还了最后的一文,决不能从那里出来。

    耶稣为反对「发怒」加了两个劝言:第一个劝言强调同仇人和好的责任。耶稣如此重视对人的爱德,以致他把对人的爱看得比祭献还重要,「先去与你的弟兄和好……再来献你的礼物」。

    第二个劝言是教训我们对争讼应当和解。这对于我们的灵魂也有莫大的裨益,是人得罪天主后所应取的待人的态度(6:14,15;谷11:25,26)。耶稣讲这些劝言,的确就像一个闪族人,喜欢藉用日常生活习见的比方,生动具体地刻划出来:若是你同一个人走路,在路上同他发生了争吵(多是为了钱的问题);还在路上,你要设法同他和解,不要等到他把你解送到官府,因为很可能为了他的控告把你下在狱里,迫使你还钱,直等你交还了最后的一文。按「一文」原文作「quadrans」,是罗马时代钱币单位中最小的铜钱名。参阅思高圣经原著译释版系列:《福音》附录3。在这个比方中有「判官」,「差役」,「狱」,是法庭所用的名词,本来是指受审过堂的事,这里不过只是广义地贴在人死后所受的审判上。

    27-28节:第二个例子:耶稣将禁止奸淫的旧法律恢复它原有的纯全

    27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28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

    「不可奸淫!」(27节,参见出20:14;申5:18)。此处所引的旧法律仅禁止奸淫的外面行为,但出20:17也曾禁止人心里存不洁的欲望。但是日后关于不洁欲望的禁令渐渐淡忘,不以之为坏。耶稣时代的法利塞人只把奸淫的罪限于交媾已遂的行为,耶稣在这里又把这诫命恢复它原有的纯全,说:「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就是说:愿意由她得邪乐的,已在他心中犯了奸淫。此处虽论男人说的,女人不用说,自然也应当遵守。

    29-30节:克制及谨守五官作为戒避不贞洁的罪恶和贪愿的方法

    29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来,从你身上扔掉,因为丧失你一个肢体,比你全身投入地狱里,为你更好;30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来,从你身上扔掉,因为丧失你一个肢体,比你全身投入地狱里,为你更好。

    耶稣提出克制及谨守五官作为戒避不贞洁的罪恶和贪愿的方法。耶稣所用的言词虽然十分严格,但不应照字面去懂,该看他的用意。「若是你的右眼……右手使你跌倒,」就是若引诱你犯罪,「剜出它来,从你身上扔掉。」耶稣说这话,一定不是命人割去自己的肢体,而是藉「眼」和「手」来指示我们所珍爱的东西,教训我们为保存永远有价值的事物,宁愿丧失我们所珍爱的东西:因为丧失一个肢体比带著那个肢体下地狱更好。对这两个比方,耶稣在别的光景上又讲过一次(18:8,9)。

    第三个例子:写休书

    31又说过:『谁若休妻,就该给她休书。』32我却给你们说: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

    「谁若休妻,就该给她休书。」(31节,参见申24:1-4)。为减少由离婚所生的恶果,梅瑟曾规定休妻的人,「该给她休书」。为了被休人的利益,休书上应写明休妻的原因。耶稣的时代,霞玛依派(SchoolofShammai)讲解这项法律相当严格,他们坚持只能在妻子犯奸淫的事上才可写休书。但是希肋耳派(SchoolofHillel)则比较宽弛,主张以任何理由皆可以休妻(如妻子做饭时放盐过多,又如只要丈夫见到另一个比妻子更美的妇人等等)。然而新的立法者耶稣在这里完全否定了任何休妻的事。他说:「凡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的,即是犯奸淫。」(路16:18)「便是叫她受奸污」(32节)。为什么呢?因为婚约决不可解除,因此丈夫若是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同时也是使前妻犯奸的原故。这端道理在新约中不但清楚,而且非常明白(谷10:10-12;路16:18;格前7:10,11等)。

    「除了姘居外」(19:9作:「除非因为姘居」)这句话有什么意义呢?按「姘居」希腊文普通译作「邪淫」或「奸淫」的意思。一些学者的意见:原文的「休」字(或译作「解除」),在一个情形上,决不能有「离婚」和「分居」两种意义。学者朋息尔汪(Bonsirven)主张「姘居」一词在此处为法律名词,与犹太经师所用的「zenut」意义相同,即「私娼」之意,指假的、无效、违法、不规矩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本处所说的「姘居」(concubinate,cfr.Bonsirven,LedivorcedansleNT,Paris,1948)。所以耶稣对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在这里并没有定下一个例外,只不过用「除了姘居外」的插句(玛19:9「除非因为姘居」),提到了不法的结合(这种结合就外表上看,许多人以为是婚姻)。如有这种情形,不但能,而且应当分离(因此,不能说是离婚,因为实在不是婚姻)。

    33-37节:第四个例子:「不可发虚誓」

    33你们又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34我却对你们说:你们总不可发誓:不可指天,因为天是天主的宝座;35不可指地,因为地是他的脚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为她是大王的城市;36也不可指你的头发誓,因为你不能使一根头发变白或变黑。37你们的话该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其他多余的,便是出于邪恶。

    「不可发虚誓」(33节,参见肋19:12),「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户30:3;申23:22)。旧法律禁止发虚誓,命令人严守向天主所发的愿。这法律一定很好,但犹太人为规避这两条诫命,在发誓及誓愿上故意避去天主的名字,用受造物的名字来代替(如天、地、耶路撒冷、我的头)。耶稣斥责他们这个习惯,遂教训自己的门徒「总不可发誓」,也不要用那些受造物的名字,并说出不要用那些名字的理由:因为天主是万物的创造者,用那些名字发誓,等于实在发了誓。

    「天」是「天主的宝座」(依66:1);「地」是天主的「脚凳」(仝上);耶路撒冷是「大王的城」即天主或默西亚的城(咏48:3;匝9:9);「你的头」是天主造的,属于他(对你的头,你没有什么权柄)。应当知道,此处耶稣并不禁止人应用发誓,而是禁止人滥用发誓;如有充足及重要的理由,仍是准许发誓的(罗1:9;格后1:23;默10:6等)。

    耶稣为叫人避免发虚誓的危险,劝人说话要简单诚实:「你们的话该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亦见雅5:12),就是照实情承认或否认。「其他多余的,便是出于邪恶」。按「邪恶」亦可译作「恶者」,即说谎的始祖魔鬼,因为他教训人,引诱人说谎话。所以我们人应当学著不说谎言,这样,便没有发誓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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