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上述奉献生活中的权威的服务,是参照寻求天父旨意而作的叙述,以及指出它的一些优先。
为了不要使这些优先被了解是纯选择性的,因此对天主教法典中有关行使权力的特征应予以考虑。法典中把不同阶层的修会长上行使权力的福音性特点,用法则表达出来。
1)长上的服从。由于教会权威的职责特性,法典提醒修会长上,他或她首先要成为第一个服从的人。因所领受职务的力量,他或她有义务服从天主的法律,因为他或她的权威来自天主,他或她在良心上要向天主交账,也要服从教会法律,罗马教宗,以及修会的本有法。
2)服务的精神。在重申修会权威的神恩性源始和教会性的媒介后,再次肯定,教会中的各种权威,也包括修会长上的权威,必须以服务精神为其特色,效法基督,祂『来不是为受服事,而是服事人』。(谷十45)
特别指出这种服务精神的某些方面,忠实遵守这些要点,能确保长上们在履行他们的服务时,能叫人看出他们是(顺服天主旨意的』。
因此,每个长上蒙召要像兄弟对兄弟或姊妹对姊妹,把天主爱祂子女的爱活出来,一方面避免任何统治的态度,另方面避免任何父母溺爱(paternalismormatemalism)的形式。
这一切由于信赖兄弟或姊妹们的责任感而成为可能,『以尊重其人格来推动他们志愿的服从』,也是藉交谈提醒自己,他们的从属关系应该是『以信德和爱的精神跟随服从的基督』而产生,而不是来自其它动机。
3)牧灵照顾。法典指出,行使修会权力的首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在基督内的兄弟或姊妹们的团体,此团体是追求天主并爱天主在一切之上』。因此,在修会团体中,权威本质上是牧灵性的,完全是为了在团体中建立手足之情的生活,依据奉献生活的教会特色。
长上为达到此首要目标所应采用的方法,只能建立在信德上:就是特别聆听天主圣言并举行礼仪。
最后,长上方面特别要照顾兄弟或姊妹的事项是:『他们要特别照顾某些会士的个人需要,热切照顾并访视病人,纠正浮躁的,安慰心灵脆弱者,对众人要有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