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提到自杀及其伦理道德性,并不是一个十分单纯的问题,综合我们对自杀的分析,其复杂性已彰显无疑,对于所有表面上以结束自己生命形式死亡的多样性,也值得注意,判断其善与恶,不能一刀切。
1、直接自杀行为的道德性
直接自杀行为是违反天主的尊严和最高主权,因为只有天主才有权使人死,使人活,(申32:39)这种行为相反自然律或造物者,他叫我在世上和恶势力搏斗,我岂可抗命而逃避自杀。[35]直接自杀违反了天主对人的计划,人类生命意义只有在天主的光照下才可明白,直接自杀违反了天主的意愿。人并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何况自杀是懦弱的表现,对家庭、国家、社会都是逃避责任,在天主前也是重大的罪行。[36]人没有权力自寻短见,这种逃避责任的作法不仅是罪恶,还会给家人带来莫大的痛苦和羞辱。这种创痛既深刻又痛楚,绝不容易抚平,对家人伤害极大。[37]因此,伦理道德不允许。
教会讨论自杀的伦理特质时的特色是:“神取向的”重点是天主对人生命的独有主权,而不在人的痛苦难忍而求解脱。《伦理神学纲要》上讲:“天主给人生命,乃令人使用,并未给人生死之权,所以自杀是侵犯天主的主权。”[38]我们是用益物权人,而非天主付托的生命的所有权人,我们不可弃置它,直接自杀是不许可的,应负罪责。
2、间接自杀的行为的道德性
间接的自杀,在这行动中,死亡紧随行动的时空中发生,死亡是人行动中所预知会发生,但却非那人所寻求。行动者只接受自己的死亡作为自己行动的效果,而这行动同时带来了一些好的效果。再者,这些效果并不能为透过死亡而产生的,更准确的说,它们是与死亡一起产生的。在间接自杀中,人并不像在直接自杀中一样地自我处置自己的生命。其实他只是想做些好事,不过这些事却与自己的死亡有关连,一个非常严重的理由,才可以使这样的行动合乎道德。[39]
间接自杀在双果原则的条件下,可能许可,之所以如此,因为间接自杀不把毁掉自己生命这件事,当作目的,也不当作方法,人不寻求死亡是无罪的。因为他们没有厌弃生命,都没有把生命看成不能再继续背负的重担。由此我们再往更广阔的视野观察,作为一个良好效果,而与此同时间接而长远地会肯定,导致自己死亡的行动,在道德上是许可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一种英雄的行为。
3、非正常人结束自己的生命的伦理性
正常人夺去自己的生命,我们始终认为是恶事,但前面我们分析了一种自杀的原因,就是精神病,或者是幼童和心理严重失常的身心残废者,就不能同日而语了。天主教要理上给我们清楚讲述说:“严重的心理错乱、焦虑和对煎熬、苦痛、折磨的强烈恐惧能够减轻自杀的良心罪责。根据这个原则,对那些精神病患者,以及受精神重创的幼童,他们的自由受到严重威胁,或者是已经没有了自由,自己不能把握自己。他们采取寻死的方式,对他们而言,他们所负的伦理责任是极小的,或根本不负伦理责任。有些弱者的自杀只是呼救的记号,这些人是最值得同情的。其实人面对死亡没有自由,也就没有为天主的自由,也就没有人的生命。人生命的权利在人身上由自由维护,由于精神病的驱使,以及极大忧郁与痛苦的长期折磨,已使寻求自杀的人毫无抵抗这种强大倾向的能力,好像一辆车在八九十度倾斜的坡上向下驶,再也无法控制。自杀的阴云已把病患者吞噬了。在一些特殊例子上,由于心理精神病导致人自杀,但不完全负责任,他们缺乏内心的自由。[40]家庭、社会环境和内心巨大的压力,使病人的精神崩溃,并失常,他们热爱生活、亲人、朋友及世界,那巨大的苦难剥夺了这一切,也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他们的生命好似断了线的风筝在飘摇,随时可能坠落,也许这种生命也只有改变形式,才能显示天主的绝大仁慈。他们在不自觉的感觉中使碎裂、困顿的身心舒适些,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不能亦不可判断自杀者主观的罪过。他们所患的严重精神失常,在忧郁的冲激下,或者受了某种程度的强迫,他们所寻的短见,并非他们自己的意愿,如果说他们患有严重罪过的话,实在是不适合的,他们不负完全责任。也许只是他们的过失,在挣扎中表现了人性的软弱,这急需天主仁慈的怜悯,他们那种极度无助,孤独对生命实现原本渴望的呼唤,深切震动人心,感人泣下。只有恩典的安慰和兄弟的祈祷能够相助,相信天主会容忍人在抵御这种最冷酷无情的诱惑时的失败。[41]深信不幸者经过炼净后的纯洁灵魂,在天主内得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