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最后的安宁
    签署“生前预嘱”明确表达自己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是我们的基本权利,而保证这种基本权利有效行使则是我们此前已经提到过的,临床医学中针对末期病人开展的“安宁缓和医疗”的目的。

    从词源上讲,安宁缓和医疗、姑息疗法以及临终关怀等都是从英文Hospice转译而来。Hospice在中世纪是指收容所,是供朝圣者中途使用的驿站,同时也提供简单食宿给孤儿、穷人和病人。至十九世纪晚期,西方许多国家都设立专职照顾临终病人的安宁缓和医疗机构,也称Hospice。而近代的安宁缓和医疗始于1967年,由英国桑德丝博士(Dr.DameCicelySaunders)于英国伦敦成立圣克里斯多福安宁院(St.Christopher'sHospice),她希望能结合中世纪收容所照顾病人的热忱与现代医学的成就,来减轻临终病人与其家属所遭遇的痛苦。而随着照顾经验与知识累积以及病人需要不断增长,很快发展成由专科医师、特别训练的护士以及社工、治疗师与神职人员所组成的专业医疗团队来共同照顾病患。1987年,英国正式将缓和医疗(Palliativemedicine)建立为单独医学专科,研究并照顾患有严重渐进性疾病且存活期有限的病人。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以三原则规范安宁缓和医疗:1、承认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2、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3、提供解除临终痛苦和任何不适的办法。今日,多数文明国家都有专门安宁缓和医疗机构或病房,当患者所罹患的疾病已经无法治愈时,安宁缓和医疗的人性化照顾已经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基本人权。在中国,通常把Hospice翻译成临终关怀,肇始于1988年在天津医学院成立第一所临终关怀研究中心。

    一般说来,凡诊断明确且病情不断恶化,现代医学不能治愈,属不可逆转的慢性病终末期,预期存活期3-6个月者,应进入安宁缓和医疗期。医护人员对进入这一医疗期的病人最不同的对待是:不再首先考虑治疗疾病而是首先考虑病人的舒适、安宁和尊严。他们的任务是:1、关心病人生活质量。2、减轻因临终末期病症所引起的痛苦和不适。3、帮助临终病人与家属在临终阶段增加人世亲情,去除宿愿,互相道别,使生死两相安。4、满足临终病人在生命最后一段日子中的所有需要。5、在病人离世后继续为其家属提供慰籍。在安宁缓和医疗期内一般不再对病人进行重症监护,在病人及家属的同意下放弃创伤性急救和心肺复苏术,并在原则上不进行全血(血浆)、白蛋白、氨基酸等贵重药品和血制品治疗。对病人是否得到充分照顾评价标准是他们是否1、知道死亡即将来临,认识死亡是一个事实。2、能够主宰所发生的一切。3、享有尊严和隐私权。4、有权减轻痛苦和其他不适症状。5、有权选择死亡地点(包括家中)。6、能获得所需要的任何信息与专门经验。7、能获得所需要的精神上或情感上的支持。8、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关怀而不仅仅是在医院。9、有权决定谁到场探视以及与谁分享最后时光。10、能用“生前预嘱”来确保自己的愿望得到尊重。11、有道别的时间,并有权决定其他时间如何安排。12、永别之时能及时离去,而不无意义地拖延生命。由此不难理解,安宁缓和医疗的最终目地是让临终者经历最良善和优化的死亡。

    对安宁缓和医疗还有几个应该明确概念:1、不是放弃治疗,而是治疗的目标从疾病治愈转向症状控制。2、并不提供安乐死,而是以缓和的支持疗法,优化病人的死亡过程。3、不是等待死亡,而是积极提供症状解除与心理照顾。4、不是高贵医疗。

    社会是否能为公民提供安宁缓和医疗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一把尺子。政府在推行这种医疗模式上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那些率先提供这种医疗服务的国家,不仅有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理解,更有配套的法律和福利制度作为保障,即使是商业医疗保险也有相关的条款对进入安宁缓和医疗的被保险人提供优惠。据了解,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这种医疗制度。不应讳言,内地与这些地方比较起来还有差距。比如,至今在我们的卫生政策中,对安宁缓和医疗尚无明文制定当然也就没有明确定义。卫生教育中也没有相关专业,系统性开发及标准化作业更是未开垦的处女地。值得欣慰的是,虽然环境并不优越,但中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并不是一片空白,从1988年天津成立第一家研究机构开始,它已经走过了18年。目前国内临终关怀机构有三种:一是专门的临终关怀医院,如北京松堂关怀医院。二是在医疗机构内设临终关怀病房或病区,至今约有200多所,如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中西医结合病房、北京朝阳门医院临终关怀病区等。三是家庭病房式机构,如李嘉诚基金会在全国建立的20所为贫困晚期癌症病人提供免费家居和必要治疗与辅导的宁养院。

    我们应该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这些在并不优越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嫩芽。因为安宁缓和医疗是“生前预嘱”得以实现的保证。虽然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但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都不可或缺。推广“生前预嘱”的不懈努力,也是帮助这些嫩芽早日在政府的扶植下长成参天大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