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决心致力于推广“生前预嘱”的工作,我们可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
鉴于香港地区的社会文化特点与其他地区和国家相比较与内地更加相像,而立法司法比内地成熟和完备,“生前预嘱”的推广工作又比内地领先了一步,因此,香港地区的做法对于我们无疑会很有借鉴作用。
2004年秋天,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属下的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为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提交了一份200页的咨询文件。文件中对各种有关问题包括“生前预嘱”等进行了极其充分的研究并做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咨询文件针对两种情况进行研究。即当人陷入昏迷或永久植物人状态时,和当人有能力自己决定日后所希望接受的健康护理或医治时,如何实行医疗上的代作决定。[1]
咨询文件对“生前预嘱”解释说:“关于健康护理的预前指示,也可解释为一种关于健康护理的有先見之明的决定(anticipatorydecision),目的是令到病人即使日后失去作决定的行为能力,其事先作出的决定仍可发挥效力,而有部分论者是采用“生前预嘱"(livingwill)一词的。”[2]
在对本地区以及各国有关司法立法进行总结和分析之后,咨询小组对香港政府提出了十项建议。[3]
其中特别有借鉴意义的内容有:
1、考虑到香港地区的法律现状和社会文化特点,建议以非立法方式推广预前指示。
2、推出咨询小组建议的预前指示范本。并鼓励使用。
3、建议政府推行宣传计划,加强公众认识。
4、建议卫生署及各个民政事务处备有预前指示的一般数据供公众参考,并能提供预前指示表格供公众使用。
5、建议政府在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设法争取医务委员会、医学会、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医院管理局、所有医院和诊疗所,宗教团体及社会团体的支持。
6、建议政府鼓励医务委员会或其它有关专业团体发出指引,供负责参与预前指示的医生遵从,确保所有医生在做法上保持一致。
7、建议如果某人有行为能力,该人可随时撤销自己以前所曾作出的任何或所有预前指示。书面的预前指示可以书面方式撤销。在突发性的危急情况中,书面的预前指示可以口头方式撤销。
8、建议设立全日24小时可供查阅的中央注册处。以保管和便于查证个人的预前指示。
9、建议政府鼓励希望作出预前指示的人寻求法律意见和先与自己家人讨论此事。
等等。
咨询文件比较了五种包括修改和拓展现有法律、为推广预前指示单独立法和扩展某些机构职能的回应办法后,还是觉得在非立法情况下推广预前指示比较可行与合理。其主要理由是:有弹性、易流行、成本低,符合社会心理等等。
以上思路对于内地推广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中可以归纳出现阶段切实可行的三个方向。
第一、推广概念。使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选择要或不要那种医疗照顾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需要被认识和维护。
第二、推出可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
第三、建立包括随时可查阅的注册中心的行政执行系统。
对于推广“生前预嘱”来说,好消息是,现有医疗实践中,对于临终病人要或不要那种医疗照顾做出某种决定已经是通行的做法。按照《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类似规定。问题只是类似做法往往是事到临头的紧急决定和往往不是病人自己的决定。不过,在这些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做某些变通,使得这些决定是事先而不是事到临头做出,是本人而不是家属或者单位负责人做出,理论上应该不是太困难的事。
当然,推广“生前预嘱”并使它成为现实仍然是一条漫长艰苦的道路。虽然在非立法环境中开展工作的思路使得事情看上去不那么遥远,很多事都可以立即做起来,但实际上可能给我们提出了更严重的挑战。更加需要明确的是,无论立法还是不立法,这一推广任务的主体应该是政府。
尽管如此,作为民间公益网站,我们仍能做事。比如网站已经推出“我的五个愿望”表格式文件,帮助愿意填写的人表达他们在生命尽头的愿望和要求。虽然没有现行法律保障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全部实现,但它不仅能使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需要被认识和维护,并且能在目前环境中切实帮助填写人和他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