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造人为社群的有灵魂或理性的动物:每一个人都是天主按自己的天主形象所造,有自由自主的的人格尊严;然而人并不止于个人,而是一个天主大家庭的成员:整个人类都是以天主为父的兄弟姊妹。人生的终向或目的,就是人人被召自由自主地体现出“天主的形象”(创世纪,1:27);而天主的形象就是降生救世的天主圣子耶稣基督。天主对人类所发的这个召叫,首先是向每一个个人发出的,同时,也是向整个人类团体发出的:天主召叫整个人类团体都能自由自发地相似基督而获永生。在本章内,我们将分三节来论述人类团体或人类社会,如何响应和回报天主召叫的问题。
【1】人与社会
(1)人被召的团体性
人生来是有社群性或团体性的:人人生自一个最基本的爱的团体中——即家庭。在一个家庭中,有一个最基本的爱的团体,即父亲、母亲、和子女。天下没有一个人是完全孤立的。所有的人都是天主所造、所爱、和所救,并且都有天主所定的同一的人生终向或目的:天主召叫人人爱天主于万有之上、并为爱天主而博爱众人;天主召叫人人都自由自发地信仰服从及献身还爱天主,与天主圣三共融于爱、结合为一、分享天主的神性生命与荣福;天主召叫人与人之间也应在爱天主及爱真理内彼此相爱,共融结合,成为一体;因为,爱他人与爱天主是分不开的:人人必须相互共融于爱、结合为一、方才能人人与天主圣三共融于爱、结合为一、分享天主的神性生命,从而让天主成为人人的万有,也成为整个人类大家庭团体(即人类社会)的万有。(参阅:梵二文献GS24,3)。
每一位个人,都需要社会而生活。人的社会生活,并不是他的个人生活的附加品或锦上添花,而是他本性的需要。人若脱离社会,他个人便无法生存。人通过社会交往(即与他人交往),相互服务和对话,向他人学习、并为他人贡献自己的才能,而发展自己的潜能,使自己能充分实现自己人性的完美性。同样,人要实现天主所定的人生终向或目的,即人要实现天主对人的圣召,也需要社会或团体。(参阅:梵二文献GS25,1)。
天主教会依据基督福音的教导,认为: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团体组织,应是一群个人的集合体,他们根据一个超越他们中每个人的合一原则,以有机体的方式联合一起。人的社会,既是有形可见、又是精神统一的集团,在时间空间内持续存在,因此它继承过去、准备将来,有它的传统。通过社会,每个在该社会内的人被立为该社会的“继承人”,从中领受“才能”以充实和丰富他个人的人格或身分;而他个人则应该发展他的才能,使之结出果实,贡献给社会,为社会公益服务。(参阅:路加福音,19:13,15)。每个人理应效忠于他参与的团体或社会,并尊重该团体或社会负责公益的掌权者。每个团体由它的团体目标来决定它的性质、意义、和使命,因此有它的特定的体制规则。但是,“形成该社会或团体的人,而且理应是人,则是该社会、团体组织的本原、主体、和宗旨”(参阅:梵二文献GS25,1)。人在社会团体组织中,是占有主导地位的,换言之,社会、团体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倒过来,因为人是世上天主所造、所爱、所救的,相似于天主形象的,有着自由主权位格尊严的唯一受造物。人不是附属于一部机器的螺丝钉;否则,“民主”便变成了一个笑话。人更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所谓“理论”或“主义”或“规律”所统治的奴隶。
天主教认为:某些社会团体,例如家庭和国家,更直接地与人性有关,符合人性,为人类所需要,成为人类社会的基础和骨干。此外,为了促进人类广泛参与社会生活,还应鼓励创立自由和志愿的协会或社团组织,在国内和国际上,为发展正当合理的经济、文化、社会福利、体育、娱乐、专业、或政治等活动。(参阅: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慈母与导师》通谕60)。这种人类活动“社会化”,是人性的自然趋向,可推动人集思广益、通力合作,以达到超越个人能力的目标。正当合理的社会化,可以发展个人的天赋才能,特别是发展人的创新力和责任感,而且也有助于保障人的权利。(参阅:梵二文献GS25,2;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12)。
但是,天主教会提醒我们:社会化若被不正当和不合理地滥用,也会导致某些危险,例如,国家过度专制独裁进行干预,能够威胁个人的天赋自由主权和主动性。天主教会训导当局为社会活动制定了一个合理的“辅助性原则”,指出:“较高层的社会组织不应剥夺较低层社会组织的权限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干预;反之,应在必要时支持它和帮助它与其他社会成分在行动上取得协调,以促进公益”(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48;参阅:教宗比约十一世,《四十年》通谕)。这个原则,可以防止不正当及不合理地滥用“社会化”。
天主教会根据天主启示的信德真理和圣经,指出:天主并没有把创造和发展世界万物的工程,或者说,天主并没有把一切权力的行使,完全单独保留给自己;他仁爱地使受造物,特别是使人类,分享天主的能力和权力,从而使受造物可以使用天主所赋的能力及权力,来参与天主创造和发展世界的工程,来参与天主治理世界的工程。我们曾在本书的导论和卷一中说明过:天主是创造万物的唯一的“第一原因”或“创造者”;但天主让他的受造物(特别是人类)分享天主的权能而做万物造生的“次级原因”。例如,天主让人类的元祖父母亚当及厄娃,遵循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参与天主创造、发展、和治理世界的工程,并且参与天主创造和发展人类新生命或新成员的工程(即父母生殖和教养子女的工程)。(参阅:创世纪,1:28-30)。天主治理世界的方式和态度,证实了天主对人的自由主权的极端尊重,虽然连人的自由权也是天主无条件赐给人的。天主第一没有把自己所有的一切权力和能力完全集中在自己手中:天主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集权主义者;第二,天主尊重受造物(特别是人类)的天赋权力和能力,尤其是尊重人的自由权:天主是一位极其合情合理的“民主主义者”或“辅助性原则”的倡导者。天主对待他所创造和主宰的受造物的方式和态度,为人间团体的当权者树立了典范,并且为人类社会生活制定了应当仿效的模式。这是“民主”的根本基础。人间社会的当权者,他们应当善用天主所赋权力和能力,为人类社会公益服务,尊重人类天主所赋的人权,按照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办事,做天主眷顾人类和世界万物的执行者。
天主教会所主张的“辅助性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集权主义”:它设法协调和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正确限定国家干预的界限,以保证天主所赋的基本人权;它正确协调和有助于建立一个和平及正义的国际秩序。
(2)人的皈依与社会
人是社会组织的本源、主体、和宗旨(梵二文献GS25,1)。社会组织是人建立,并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由社会组织支配和主宰的。社会组织,只有在它为人的最高目标和终向服务时,它才有存在的价值,否则它就有害于人类不可缺少的;并且,社会组织的存在,取决于人的正确价值观,即超性的(或天主的)精神与内在价值高于本性的(或受造物的)物质与本能的价值。这就是说,社会组织应该以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为指导原则;社会组织的目标,应是为人的最高人生目的服务;社会组织的方法,应是符合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的方法。方法是为目标的达成服务的,所以,方法应该与目标的性质相一致:善的目标,只应以善的方法加以实现,不能以恶的方法来实现。方法应从属于目标,而不是把目标屈从于方法。如果把方法和目标倒置,势必使社会组织失去方向,也使社会组织所用的方法失去方向,结果只会使社会组织不能为人的最高终向服务,只能起有害作用。在这种反常的地社会组织结构中,人便会失去社会组织本源、主体、和宗旨的主导地位,而被用来作为达到某种错误目标的手段或方法,使人成为不义的社会结构的奴隶和受害者,并使基督信徒难于在该社会结构中实行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41)。因此,只有在人坚持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的正确价值观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和运用正确和符合人的公益的社会组织;而人的正确价值观则只有在天主的圣宠帮助和促成(但不是强迫)下,才能树立。所以,人必须不断皈依天主,方才能使人的社会组织趋于正确和完善;方才使人能找到正确和良好的方法来建立和改良社会组织。人在寻找这正确和良好的方法,往往产生偏向,或是过犹不及,采用暴力方法而造成罪恶的邪恶现实,或是懦弱屈服,向罪恶妥协让步而放弃正义,同样也造成罪恶的邪恶现实。正确和良好的方法只在爱德,即爱天主和爱他人的道路。爱德是天主给人类社会生活所定的最重要的道德准则或诫命。爱德尊重天主给他人的权利,爱德尊重天主给人的人格尊严。爱德要求人实行正义,而且也只有爱德能使人做到实行正义。爱德启发我们善度自我奉献(或自我授与)的生活,使人类圆满的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参阅:罗马书,13:8,10)。正如吾主耶稣所说:“谁若想保全私我的生命,必会丧失生命;谁若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必会保全生命”(路加福音,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