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三十一章B 人的团体——参与社会生活
    【2】参与社会生活

    在本节中,我们论述一下天主教会关于人参与社会生活应有的若干基本条件:

    (1)权威

    任何人的社会团体,都需要有一个合法与正义的“权威”来治理(参阅:教宗良十三世,《永生天主》通谕)。所谓“权威”,是指一种资格;凭着这资格,一个人或一个机构被赋予合法的权力,负责给该社会团体的成员制定法律和规章,并且施行领导和发布命令的权力,要求人们服从以维护和发展社会公益。“社会中若没有赋有合法权威的人,来保障法纪的稳定,并采取合法措施促进公益,那末社会生活就不可能有秩序和有成就”。(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和平在世界上》46)。

    权威反映天主的至高无上、无所不及、和绝对的主宰权;并且反映天主所定的秩序,包括道德秩序及受世界的本性秩序。一切合法和正当的权威与秩序无一不是从天主来的。就秩序与权威而论,它的最高和最终的来源唯独是天主,因为天主是唯一的最高的立法者和主宰者,给人类及受造界制定了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即天主的诫命与法则);任何人或受造物,只要违反天主所定的诫命与法则,就必然不能实现天主给它们所定的生存或人生最终目标,而自趋灭亡。所以,合法与正当的秩序及权威,也必然符合人性、且以人性为基础的。天主把他自己的权力和能力,赋予受造的人类,使人能够以天主所赋的权威来治理社会团体。因此天主也要求人服从上级有权当权的人,因为一切正当权柄都是从天主来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谁若反抗正当权威,就是反抗天主规定的秩序;就是咎由自取,应受惩罚(参阅:罗马书,13:1-2;伯多禄前书,2:13-17)。这就是说,人人有服从正当权威的义务;应对正当的当权者表示尊重和感激。(参阅:弟茂德前书,2:1-2;圣克莱孟教宗,《致格林多人书》61,1-2)。就当权者本身而论,他们应当明白:他们的权威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天主。他们应对天主负责、对他们的团体成员负责,来行使权威,为天主及团体成员服务。因此,任何当权者不得违反天主诫命与自然规律办事,不得专横妄为,而应忠诚为公益效力。(参阅:梵二文献GS74,2)。任何权威或人定法律,若是违反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它就丧失其权威性和法律性,对人不再有约束的作用,而变成了罪恶。(参阅:圣多玛斯•亚奎那,《神学集成》1-2,93,3,ad2)。权威的任务是尽其所能确保社会的公益。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权威是必要的。“政体的确定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国民自由抉择”(梵二文献GS74,3)。“政体的多元化在伦理上是容许的,只要它们符合采用此体制的团体的合法利益。若政体在本质上违反自然道德律、公共秩序、或基本人权,那末,强行此政体的国家就不能实现公益。”(梵二《天主教理》1901)。若权威寻求有关团体的正当公益,并采用道德上容许的正当方法来达成此目标,这时权威的行使或运用,方才算是合法的。如有当权者擅自制定不义的法律,或采用违反道德秩序的方法,这种法令和措施便对团体成员的良心没有束缚力,不应予以实行。在此情况下,该当权者的权威便自动取消而转变为迫害和妄法(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1903;《和平在世上》51)。为了防止滥用或妄用权威或权力,最好建立立法、行政、和法院分治和相互制约的法治政体。在法治的国家里,法律是最高权威,而不是个人独裁专制的意愿。(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通谕44)。

    (2)公益

    社会团体的权威,应为公益服务;社会团体的成员也应以公益为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为公益服务;因为社会团体之所以成为一个团结统一的整体,正是在于大家共同以公益为准,而且正当公益与个人的正当利益不仅有关,而且应该顾及个人的正当利益。个人的正当利益往往受社会团体正当公益的保障。“公益”一词就是指整个社会团体生活的条件,它容许社会团体与每位成员个人都能更充分、更方便地达到完善成全。(参阅:梵二文献GS26,1,74,1)。公益涉及每一个人,要求每一个人,都要以公益为准,明智谨慎地处理一切事务和行为。

    公益,正当的公益,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1〉首先必须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或位格尊严

    每个人都有天主所赋的人格尊严或位格尊严;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有天赋的人格尊严;公益应以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为前提。当权者有责任维护公益,当他因公益的名义行事时,必须尊重每个人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或人权。社会或团体应该允许每一个成员实现他的人生目的、行使他的正当权利、和完成他的正当使命。社会团体的公益就是应为此提供有利条件,使每个成员能行使天赋的自由,实现人生的目的和使命。所以社会团体的公益保障每个人随从自己良心正确指示而行事的权利;维护个人私生活和正当自由的权利,包括宗教事务上的自由(参阅:梵二文件GS26,2)。

    〈2〉其次,社会团体的公益必须以社会幸福和团体自身的发展为准。这个“社会幸福和团体自身的发展”,实际上概括了社会团体的全部义务,包括财富分配的义务。社会团体的当权者,以公益的名义,有权力、并且有责任作出各种福利和资源的分配;这种分配必须保障每一个人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一切,以能度一个真正符合人性或人格尊严的生活,例如:衣、食、健康、工作、教育、文化、适当的资讯(information)、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等(参阅:梵二文献GS26,1)。

    〈3〉最后,公益要求和平,这就是说,公益要求建立稳定和安全的正义秩序。因此,社会团体的当权人应用符合道德的正当方法或手段,来保障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的安全。这是个人和集体有权进行合法自卫的基础。每一个由人组成的团体,都享有被承认为人的团体的公益;然而这公益,在“政治团体”中能达成最完满的实现。国家的作用,就是维护和促进整个公民社会、公民个人、以及公民社会之间的中间团体的公益。(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1909—1910)。

    随着交通、贸易、通讯的发展,各国、各民族相互依存的关系,日益增加,并且遍及全球。各国、和民族的人民,都有相同的人格尊严。由全人类形成的大家庭的团结,便要求一个全球性的公义,以维护和促进全球或各国人民之间的共同进步与和平。这个全球各国人民的公益,要求成立一个各国的团体组织,来为人类社会生活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提供服务,例如:粮食、卫生医药、教育…以及世界各处出现的特殊问题,诸如赈济难民、协助移民及其家庭,等等。(参阅:梵二文献GS84,2)。

    真正的公益,常以人的进步为目标;而人的进步最大的目标,则是实现人生的最高和最终目的。真正的公益,要求事物的秩序从属于人的正义秩序,而不是人从属于事物。这秩序,以天主所定的真理为基础、建立在天主所定的正义之上、因天主所赋的爱德而活跃、发展、和成全。(参阅:梵二文献GS26,3)。

    (3)责任与参与

    人是社会的成员,人应该参与社会的生活。这里所说的“参与”,是指人的自愿和慷慨从事社会的交流活动。所有的人应该按自己的身分和自己的职责,从事促进公益。这个义务或责任,是植根于每个人固有的位格尊严中的。参与完成,首先在于尽好个人的责任:这就是照顾好自己的家人,以及认真做好自己的本位工作,等等。每个人就是通过首先尽好自己的责任,来参与造福他人和社会的交流活动的。(参阅:教宗若望保禄,《百年》通谕43)。

    任何公民,都应尽可能积极地参与公众生活。参与公众生活的方式,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文化中,可能不尽相同。然而,我们应该向那些建立真正自由的气氛,使尽可能多的公民能够参与公众生活的社会系统看齐。全体公民参与公众生活,也是一种道义或伦理上的责任或义务,因为参与公众生活是为了促进和实现公益,它要求公众生活的所有参与者,都不断实行个人的皈依天主或个人的修身进德。逃避法律约束和社会义务的欺诈舞弊行为,必须坚决予以谴责,因为它们违反正义。应该大力促进那些改善人的生活条件的机构。社会团体的当权者,有责任加强激发所有成员信心的价值观念,并帮助所有成员为他人效力服务。一个社会参与公众生活的行动,始于它的教育和文化工作。人类未来的命运,掌握在懂得向下一代指出生活正确方向和希望所在者的手中。(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1915-1917)。

    (4)社会正义

    什么是“社会正义”?当一个社会为它的所有正当社团和个人,提供其性质或天职(即圣召)所应有的一切时,它就是确保了社会正义。所以社会正义涉及社会公益及正确行使权威。(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1928)。在下面,我们分三点,进一步扼要论述一下社会正义:

    〈1〉对个人的尊重

    只有在每一个人天赋的人格尊严(或位格尊严)受到尊重时,社会正义才能实现。人是社会的本源、主体、和宗旨。社会是为人设立,并且是人所建立的。所以人是社会的最终目的。尊重个人,表示尊重天主造人时赋给人的尊严,以及从人的这个天赋尊严中衍生出来的各项天赋人权或权利。这些基本人权或权利,是天主赋给每个人的、与生俱有的权利,所以这些基本人权或权利是先于社会而存在,并且应该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这些天主赋给每个人的基本人权或权利,正是社会每一个正当权威的道德合法性或道义合法性的基础,因为社会的任何权威或当权者之所以有存在的理由,正是为了维护保障这些基本人权或权利的社会条件。如果一个社会在立法或行政中,否定或拒绝尊重这些个人的基本权利,那就等于否定或削弱它本身的道德合法性或道义合法性。一个不尊重个人人权的社会,只能诉诸武力或暴力来强迫它的成员服从。天主教会负有基督授给的向全人类传扬真理的责任,因此天主教会的使命就是要提醒一切善意的人们:必须尊重天主给每个人的人权,必须把个人的天赋人权,与无理和错误的要求区别开来。(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1930)。

    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教导我们:尊重每人的尊严,必须通过这个原则:“人人应将他的邻人(注:即‘他人’的意思)视作‘另一个自己’(注:即‘爱他人如同爱自己一样’的意思),无一例外。首先应顾及邻人的生命,及其度尊严生活所需的资源”(梵二文献GS27,1)。要做到这一原则,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没有一种人定的法律或权威,凭其本身的力量,能够消除人的恐惧、偏见、骄傲、和自私等私欲偏情的心态或本性。唯有依靠基督的救恩,即圣神的圣宠圣化,才能予以克服,而把每一个人看待为自己的“邻人”;只有依靠天主所赐的超性德行爱德才能使我们实际做到爱人如己。否则,尊重人权就会变成一句空话。历史和现实即是铁证。天主教会特别指出:我们应该效法基督的榜样:有责任优先把穷苦无助的人视作邻人,为他们服务。爱他们如同自己。否则,尊重人权也只是一句空话。耶稣基督说:“凡是你们对这些最卑微的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注:指基督)而做的”(玛窦福音,25:40)。

    〈2〉人的平等与人的差异

    人与人之间一律“平等”,这是一条真理;但人与人之间有着“差异”,也是一条真理。梵二《天主教教理》指出:

    人是依照唯一天主的形象而受造的,拥有一个相同的有理性的灵魂;人人都有同一的本性,人人来自同一的本原;人人都是基督的牺牲所救赎,人人都蒙召分享同一天主的真福,因此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在本质上基于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以及由此尊严衍生的权利(梵二《天主教教理》1934-1935)。

    人的基本人权,要求克服和抛弃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在性别、种族、肤色、社会地位、言语、或宗教等方面的歧视;因为这都是违反天主计划的(梵二文献GS20,2)。

    这就是说,人人都是一律平等的,有着同一的尊严,有着同一的天赋权利或人权。但天主教会训导当局同时指出:

    人进入世界之时,他并没有带来为发展肉体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他需要其他的人。人与人之间显然存在年龄、体力、智能、品德、以及从社会交流中所获得的福利及财富,等等方面的差异;而且每人的“才能”也不是天赋平等的。这些差异的存在,是出于天主的计划:天主愿意每个人都从他人取得他所需要的,而有特殊才能的人应把利益输送给需要的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可以鼓励、并且往往要求人们慷慨大量,宅心仁厚,乐善好施;而且差异的存在,可以促使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增益充实(梵二《天主教教理》1936-1937)。

    这就是说,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有些是天主安排的,有些是天主允许的,目的是要给人类实行天主所定爱德的诫命的机会,相互支持、交流、照顾、和施舍,做天主的经理人,分配天主给人类的精神财富及物质财富。(参阅:圣女加大利肋•西恩那,《对话集》1,7)。人与人之间差异本身,是一个普遍现象,并不是罪恶。但是如果人妄用自由意志违反天主所定的人人平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人为地制造社会上邪恶的不平等现实,那末这种邪恶的不平等便是罪恶,由此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精神和物质差异,便成为人所犯罪事恶导致的邪恶现实或邪恶后果。

    天主教训导当局又指出:“邪恶的不平等继续存在和打击着千千万万男女群众。这种不平等公然违反基督的福音”(梵二《天主教教理》1938)。“人的平等尊严,要求建立更人道和更公义的生活条件。在人类大家庭内的各成员、各民族之间,所存在的经济和社会方面极端不平等现实是一种耻辱,并且违反社会正义与公平,违反人的位格尊严,尤其是危害社会与国际和平”(梵二文献GS29,3)。

    〈3〉人的“连带责任”

    教会主张的“连带责任”的原则,也被称为人与人之间的“友谊”或“社会仁爱”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人类友谊和教友手足情谊的一个直接的要求。连带责任的原则,首先表现于以正义及爱德的原则来处理财富的分配及工作的酬劳问题;其次致力于建立更正义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使社会中人际关系紧张的现象易于和平解决,使社会中的争执易于达致协议。

    社会和经济问题,只有用各种形式的连带责任来正确处理,才能获得解决。这就是说,穷人与穷人间、工人与工人间、雇主与工人间、国家与国家间、民族与民族间,都按照正义、公平、和爱德的原则,都以相互关怀及相互负责的原则,来处理和解决他们之间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国际的连带责任,是国与国之间保持道德(或道义)秩序的要求;世界和平的维持局部地有赖于它。

    连带责任原则不仅适用于人的物质方面的问题,也适用于人的道德或精神的方面。在连带责任用于道德或精神方面时,便形成人的本性德行,或超性德行。二千年以来,天主教会在传播基督福音的精神财富时,也随着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和福利的发展,创办了各种新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形式,包括有隐修的苦耕者、奴隶的解放者、病人的医疗者、信德及文明及科学的传播者、等等。(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1939-1942)。基督教导我们:人类必须首先追求天主所定的天国和义德,然后其他一切自会水到渠成(参阅:玛窦福音,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