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创造人,赋给人相似天主形象的尊严,召唤人分享天主神性的真福。但是人妄用天主所赐的自由意志,犯罪叛离和自绝于天主。人的本性被罪恶所伤,临于罪恶与永死状态。这本是人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天主无限仁慈,命圣子耶稣基督降生成人,向人启示天主无限的慈爱,和救灵的真理,并以他的十字架祭献替人赎罪,为人赢得罪赦及救恩——即天主圣神之降临于基督信徒(即天主教信友)之心,并居住其内,以天主的圣宠倾注其心,帮助、圣化、和神化受洗的信者,使他们成为天主圣父的自由儿女、天主圣子耶稣基督的肢体或弟兄姐妹,天主圣神的宫殿。人需要天主的救恩,因为人不能自救,不能使自己脱离罪恶与永死的深渊,不能恢复自己原来所有的天主所赐的超性生命。人若没有天主的救恩,或是人若拒绝天主所赐的救恩,就必然永远与天主隔绝,处于罪恶与永死的状态。人接受和信从天主的救恩,就是善用理智赞同天主所启示的一切真理、特别是善用自由意志信仰服从及献身还爱天主;具体地说,就是人在基督的救赎之功内,并在圣神的圣宠圣化之功内,信从遵行天主启示的诫命的指导、接受依靠天主所赐的圣宠帮助及促成(但不是强迫),善度信德、望德、爱德的信仰生活;简言之,就是在基督内善度圣神引导和促成的天主子女的生活。我们在前两章中,已就人的天赋尊严及人的团体性,论述了人类获得天主救恩的道理。在本章中,我们将论述:人怎样在基督亲建的天主教会的怀抱和领导下,遵行天主所定的诫命(即道德律),以及在天主圣宠帮助促成下成圣成义而得救恩的道理。我们将分三节论述:
[1]天主所启示的诫命(或道德律)
所谓“天主诫命”或“道德律”,是天主所定和启示人的一套行善避恶、成圣成义、相似天主、和获得天主救恩的道德或伦理行为的准则或法律。它是天主给人类的慈爱训示和神定的教育法,向人指明人生的正确道路、规定人性行为的规范守则、和人争取天主所许诺的天国真福的途径。它禁止人妄用理智和妄用自由意志背离天主和天主的圣爱,禁止人犯罪作恶的思想、意念、言语、行动及作为。它要求和命令人实行信、望、爱三德。天主的诫命或道德律,像自然规律一样都是天主无限智慧的产物和工程;是天主全能和无限美善慈爱的神性,为了受造物人类的利益,并为了人类受造的终向或人生目的而制定的。天主是唯一的造物主。人类和世界万物都是天主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因此,天主有至高无上的合格权威,给受造的人类及世界万物立法,为受造物规定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凡是违反的受造物,就不能达到或实现天主为它们(包括人)所定的生存目的(或终向);换言之,就等于自取灭亡。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或道德律)和自然规律,必定符合天主赋给一切受造物(包括人)的本性,因为天主是永恒的绝对真理,绝不会自相矛盾。人是天主依照自己天主形象所造的、唯一有灵魂或有理性的动物。因此天主所制定的道德律与人的理性完全符合;并且,道德律的践行,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理性秩序为先决条件的。人若拒绝服从和遵行天主所定的道德律和自然规律,就等于违反理性或人性,因此也是不人道的行为。天主所定的法律(包括道德律及自然规律)是一切人定法律和规则的最高根源和最终归向,因此是绝对真理,不以人的意志和时代的变换而转变,放之四海和万代而皆准。天主所定的法律,是永恒律,是人定法律的根源和最高准则。一切由人的理性所制定的正当法律,都是分沾造物主天主和人类救主给人的眷顾,并且从天主领得其合法性或法律性。凡是违反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的人定法律,便是违反人性和理性的,便没有合法性或法律性,不起法律的作用。
道德律有多种表现形式,并且以天主诫命为准而相互配合。它们首先是天主所定和启示的神定法律或永恒律为根本和准则,这就是天主的启示法律,包括旧约法律及新约法律(载于圣经);其次是天主教会的教会法;最后是民法。每个人良心所有的自然道德律(简称“自然律”):“人必须行善避恶”,是天主直接铭刻于人的本性的,而不是成文的法律。只有天主才是一切法律的终向,因为只有天主才是最高立法者,并且只有天主才能教导和赐给人天主的正义和义德,使人能够守好法律行善避恶。所以圣经指出:“因为法律的终向是基督,故基督使凡是信从他的人获得正义”(罗马书,10:4)。这就是说,基督徒凡是遵守以他为终向的法律的人,获得正义。现在,我们对天主所定的“自然道德律”(即良心)及天主启示的旧约法律与新约法律(或福音法律),作进一步论述:
(1)自然道德律
“自然道德律”这个名称,顾名思义,不难使人明白:它是人生来就有的,是人的本性或理性固有或自然的,是造物主天主造人时赋给人的;因为天主要人作自己的自由、自主的主人,使人天生就有追求真理和美善而管理自己的能力,从而分享造物主天主的智慧和美善,以天主为自己生活与行为的终向和准则。这个天赋的“自然道德律”,就是人的“良心”或“良知”(conscience)。天主按自己的天主形象创造了人,给人一个精神的灵魂与一个物质肉体,并使灵魂与肉体合为一体,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所以,人是世上一切受造物中唯一的有灵魂或有理性的动物。人的灵魂有精神功能理智(或理性)、良心、自由意志、思维等等,其中的“良心”与“理性”有密切联系:“理性”或“理智”,是天主给人的识别和判断真理与虚妄、善良与邪恶的能力;而“良心”或“良知”则是天主给人的“自然道德律”或“必须行善避恶的良心呼声”。人的“良心”或“自然道德律”使每一个人能够用天主所赋的“理性”来分辨或判断什么是善及什么是恶,什么是真理及什么是虚妄;并向人发出“从善避恶”及“从真弃伪”的呼声,给人指出伦理或道德行为的准则。所以人的“道德观念”或“伦理意识”,其实就是人的良心或自然道德律的呼声,即人应该从善避恶、从真弃伪。这个良心呼声或自然道德律,是造物主天主赋给人的,而不是人自己立定的,因为天主造人并赋给人理性及良心时,人还根本没有存在。因此,人人应该服从这个天主所定的良心自然道德律。否则,就等于违背天主和违背人自己的本性或理性,就不能实现天主为人所定的人生目的。所以圣奥思指出:“天主放在我们内的理性之光,向我们指明并使我们认出,应该奉行什么,应该避免什么。这光或法律,是天主在创造人时赋给人的”(圣奥思定,《论圣三》14,15,21)。
天主给人的良心或自然道德律,给人指出人性行为的准则;指出人为了实现人生目的归向天主所应遵循的途径;指出善度伦理或道德生活的神定法令。天主给人的良心或自然道德律,向人指出人应当首先追求和服从天主;指出天主是一切真、善、美、圣、生命、和幸福的本原与裁判者;指出人人都是天主所造的平等的受造物;特别是向人指出;天主在圣经中向人启示的”十诫”,便是天主给人的良心或自然道德律所要求的从善避恶的真实内容;指出良心或自然道德律的权威直接来自天主、遍及每一个人,有着普遍的和至高的约束力,胜于一切人定法律;指出良心或自然道德律体现人的位格尊严,并且是确定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指出良心或自然道德律是天主赋给人的本性,因此时常有效,与人得本性不可分割,不以人主观意志及时代的变迁而转移,即使人妄用理智和妄用自由意志,做出违反天主和违反理性及良心的犯罪抉择与行为,也不能摧毁或铲除人内的良心或自然道德律得呼声或命令。为了使良心或自然道德律的呼声,能够清楚而响亮地指导我们的行为,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实行天主启示的救灵真理和诫命,因为人越是行善修德,良心的呼声越是清楚响亮;反之人越是犯罪作恶,良心的呼声会变的越是削弱,被罪恶的嘈声掩蔽,但良心的呼声不可能被罪恶摧毁或铲除。归根到底,人之所以能够避恶行善,首先是天主启示与圣宠促成的,成功的原因是天主;但同时也必须的善用自由意志的合作,否则即使有了天主所赐的救恩种子,若是人不肯善用自由意志为天主救恩的种子提供土壤,那么种子是不会在人身上实际结出永生果实的。而人要与天主合作,也必须有天主启示与圣宠的指导、帮助、和促成,否则也休想有成功的可能。
(2)旧约的法律
天主通过旧约向人启示的旧约法律(或梅瑟法律),是天主通过圣子耶稣基督向人启示的满全的新约法律(或福音法律)的初步及准备。它的道德法律的规范,总结于“天主十诫”中。天主十诫禁止所有违反爱天主及爱人的事,并命令人为爱天主及爱人所必行的事。天主十诫是天主给人的光明,光照人类的良心,向人显示天主召唤人类应该践行的道路,以及克服罪恶的指南,然而,旧约法律虽然是神圣的,属神的,美好的,但仍然不是圆满的和成全的,因为他犹如一位启蒙师,只向人指出应该做什么,但它自身并不赋给人力量去做,并不赋给人救恩或圣神圣宠来帮助和促成人遵行天主的诫命。所以旧约法律不能除掉罪过,不能带来救恩,只是向人指明罪恶的危害性。不过,天主向人启示旧约的法律,仍不失为天主救恩史的第一阶段,它为人类准备迎接天主圣子耶稣基督降生救世,为人类赢得罪赦与救恩的新约法律(或福音法律),提供基础。旧约是新约的预示预象,新约是旧约的实现与成全。
(3)新约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
新约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是天主亲定的法律(即旧约与新约的法律),天主亲自启示的法律,(即新约与旧约的法律),和天主赋给人的良心自然道德律,在现世上的综合及成全;新约的法律,是天主圣子耶稣基督奉天主圣父之命,亲自现身说法向人类启示和教导的;并以他的逾越奥迹为人类赢得罪赦及救恩——即天主圣神降临并居住在受洗信者之心,以天主圣宠和超性德行(即信、望、爱三德)注于基督信徒(即天主教友)之心,使他们能成功地善用理智赞同天主启示的真理、特别是能成功地善用自由意志,作出信仰服从及献身还爱天主的自由抉择与行为,与天主建立和发展相爱关系,守好天主所定的诫命与规则,即新的法律。所以新约希伯来书重申天主在旧约中所作的预言,指出:“我(注:指天主)将与以色列家(注:指天主的子民)订立新约……我要将我的法律放在他们的意识中,写在他们的心上;我要做他们的天主,他们将成为我的子民”(新约希伯来书,8:8-10;参阅:旧约耶肋米亚书,31:31-34)。天主不仅给人类新约的法律,而且给人类守好新约法律必需的基督救恩与圣神圣宠。
新约法律,是天主圣父通道天主圣子耶稣基督的救赎之功,以及人对基督的信仰,而赐给人的圣神恩宠。在新约法律中,体现出圣子向人启示的圣父之爱;而圣父及圣子对人的爱,则由基督为人赢得的天主圣神实际赋给人:因为圣神因基督救赎功劳而降临并寓居在受洗的基督信徒心灵内,给他们带来天主的圣化圣宠及信、望、爱三德,从而使基督信徒不仅认识和信从天主,而且能够依靠圣神圣宠帮助而遵守天主诫命,获得天国永生。
新约法律的主旨,集中表达于耶稣基督的山中圣训或真福圣训(参阅:玛窦福音,第5至7章)。新约法律要求藉实行爱德而遵行和实施;而爱德是神赋德行信德及望德的顶峰与大成,是旧约启示的天主十诫的主旨——即爱天主于万有之上、并为爱天主而爱人如已。然而,新约法律不仅将旧约法律予以实现,而且予以净化、完善、和提高到圆满成全。
新约法律保证遵行它的基督信徒(即天主教信友),必定获得天主所许诺的天国永生:它不仅向人指出罪恶的危害性,而且因基督的救赎之功而给人遵行天主法律或诫命的爱德及神力,使基督信徒稳妥地走在通向天国永生的道路上。新约法律因基督十字架救赎功劳,将人的罪过所造成的人间邪恶现实,以及将人的爱天主爱人的善念善行,转化成使人藉以得救的途径,只要人在基督和圣神内,效法和结合基督而予以忍受和承行。正如吾主耶稣在真福八端(参阅:玛窦福音,5:3-12)中所指出的:基督的十字架使人间一切贫穷困苦的人、卑微谦抑的人、哀恸哭泣的人、缔造和平的人、内心洁净的人、为基督正义而受迫害的人、成为正是走在天国道路上的人。新约法律给人类树立了崭新和永恒的价值观。
新约法律要求人在真理与精神内、而不是在外表造作的形式主义或卖弄夸耀中钦崇朝拜天主:基督信徒应在内心谦诚地直接为爱天主及爱人而实行宗教的行为,使他们所作的施舍、祈祷、守斋等善功,唯独献给“在冥冥之中洞察一切的天主圣父”(参阅:玛窦福音,6:1-6,16-18),而不是招摇卖弄,“为叫别人看到”,以资夸耀。新约法律的精义,可以吾主耶稣的“新诫命”一言概括,这就是:我们应彼此相爱,如同耶稣爱我们一样(参阅:若望福音,13:34)——耶稣要我们肖似他,肖似“天主的形象”,像他那样信从和热爱天主圣父,并为爱圣父而爱一切人,包括迫害他的仇人,甚至竟甘愿为救赎一切人而捐躯殒命,死于十字架上。新约法律不仅不废除旧约法律的道德规范,而且把蕴藏在旧约法律中的潜力揭示出来,提出更深刻的新要求,旨在启示关于天主及人的真理,针对改革和更新人性行为的根源,即改革和更新人心,因为人的一切犯罪抉择与行为,以及一切信从天主的抉择与行为,都发源于人心(即人的灵魂)内。新约法律要求我们善用自由意志,依靠基督为我们所赢得的圣神圣宠神恩,在人心内形成超性的信德、望德、爱德的生活,并由此而发展其他一切美德,从而诣于完善成全,因为天主圣父是完善成全的(参阅:玛窦福音,5:48);从而使旧约法律在新约法律中诣于圆满成全。在新约法律中,吾主耶稣给人立下一条金科玉律:“凡是你们愿意别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别人做:(旧约的)法律和先知即在于此”(玛窦福音,7:12;参阅:路加福音,6:31)。
圣经新约除记述吾主耶稣基督言行的四部福音外,还有宗徒们和圣史路加所写的书信等书卷;这些书卷,都是天主圣神默感默示而写成的。因此从这些书卷中所传的道德教训,是以宗徒的权威所传授的吾主耶稣基督的教导。我们应该把它们视同新约法律教导的组成部分;例如罗马书第十二章至十五章;格林多前书第十二至十三章;哥罗森书第三至四章;厄弗所书第四至五章;以及其他章节。这些宗徒传下来的道德教训,也教导我们依照我们与基督及其亲建的教会天主教之间应有的正确关系,来处理良心判断的各种问题。
综上所述,新约法律,被称为“爱德的法律”,因为它是由基督为人所赢得的天主圣神所赋予的超性德性爱德作为原动力,推动受洗信者遵行的法律,而不是靠恐惧威胁人去遵行的法律;新约法律也被称为“圣宠的法律,”因为它通过天主圣子耶稣基督亲自启示和赋予的信德与圣事的途径,而给予人们遵行实践的力量;新约法律又被称为“自由的法律”,因为它把天主子民从从旧约法律及礼仪没有救恩实效的负担中解放出来,给予我们超性爱德的神力,促成我们自由、自愿、自主、自发地遵行天主的法律;最后,它使我们在天主圣神的圣化内,肖似天主圣子耶稣基督,与基督成为一体,使我们从受造物仆人的地位,被提携为基督良友或天主儿女的崇高地位能同基督一起继承圣父的天国嗣座。(参阅:迦拉达书,4:1-7,21-31;罗马书,8:15)。
在新约中,吾主耶稣基督除给我们”新约法律”外,还给了我们“福音劝谕”。“天主就是爱”(若望一书,4:8,16)。新约法律及“福音劝谕”都是爱的途径,引人归向天主。然而,新约法律教人避免一切违背爱德的事物,而福音劝谕则教人避免那些本身虽不违背爱德,然而却能妨碍爱德不断成长的事物。(参阅:圣多玛斯•亚奎娜,《神学集成》2-2,184,3);例如,为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天主和为爱天主而博爱众人、矢志保守、独身贞洁、神贫、和听命服从。但福音劝谕,只是“劝谕”而不是“法律”。天主召叫他特选的人尊行福音劝谕,例如修会会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