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三十五章C  天主十诫的第四诫及第五诫
    二、天主第五诫

    不可杀人(出谷纪,20:13;申命纪,5:17)。

    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注:指耶稣)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已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事会(注:指当时犹太的政权机构)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窦福音,5:21-22)。

    五、毋杀人(中华教会祈祷经文)。

    天主第五诫命令我们尊重人的生命,因为人的生命是天主创造的和赐给的恩赐,是属于天主、而不是属于人自己的,所以是神圣的。教会训导当局指出: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从一开始就卷入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保持特殊的关系,且以天主为其唯一的归宿。生命自开始到终极,只有天主才是它的唯一的主: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能声称他有权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的生命(信理部,一九八年年二月《生命的礼物》训令导言5)。

    在下面,我们分三点扼要论述天主第五诫:

    [1]尊重人的生命

    (1)救恩史的见证

    圣经旧约记载,人类原祖亚当和厄娃犯原罪后,使人类失去圣宠而陷入罪恶与永死状态。他俩的儿子中就出现了杀人的罪恶:亚当厄娃的大儿子加音,因嫉妒他的弟弟亚伯尔虔诚恭敬天主,并蒙天主宠纳其祭献,心生忿怒和仇恨,便起恶念,把弟弟亚伯尔杀死了(参阅:创世纪,4:8-12)。这是人类史上第一桩杀人的罪案。人类从亚当厄娃继承了被原罪后果腐蚀的败坏人性,易于妄用理智和妄用自由意志,作出背离天主的犯罪抉择与行为。人失去天主圣宠和原有的美好人性,失去了爱天主和爱邻人的自由,变成了忿怒、嫉妒、骄傲、和自私的奴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尔虞我诈、勾心斗角,相互为敌的关系,以致人成了他的同胞同类的仇敌。杀人的罪恶,就是这种关系的一种最恶劣和严重的表现。圣经记载:天主谴责这杀害弟兄的罪恶说:“你作下什么?听!你弟弟的血从地上向我喊冤。你现在是地上所咒骂的人,大地张口从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创世纪,4:10-11)。可见,杀人生命的罪恶,或者说,杀人的血债,是世上众口声讨的大罪,要求天主对杀人者实行公义的惩罚。

    从此之后,整个人类历史上,或者说,整个救恩史上,一方面充满天主仁至义尽地赐给和拯救人生命的救恩,另一方面充满人自相残杀的凶暴罪恶。天主从开始就向人类庄严宣布:“我要追讨杀害你们生命的血债。…凡流人之血的,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因为人是照天主的形象造成的(创世纪,9:5-6)。天主第五诫重申了这个庄严的诫命。圣经旧约,把血视为生命的一个神圣记号(参阅:肋未纪,17:14)。杀人生命的罪恶,就是流人之血的血债;而血债必须以血来偿还。因此杀人的罪人,必然丧失他自己的生命,必然陷入永死的地狱永罚。圣经确定天主第五诫指出:”不可杀害无辜和正义的人”(出谷纪,23:7)。故意杀害无辜者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违反天主规定的爱人如已的诫命,违反天主的神圣性(因为人的生命属于天主)。这条天主所定的诫命,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论何时何地,没有人例外。

    耶稣亲自重申这条诫命“不可杀人”(玛窦福音,5:21)。接着,耶稣把这条诫命充实、提高和完善到成全的境界:规定它还禁止发怒、禁止仇恨、禁止报复。不仅如此,耶稣又进一步把这条诫命提高到到纯爱的高度;耶稣说:

    我对你所说的是:谁向他的弟兄发怒,就应受裁判,谁向他的弟兄使用辱骂的语言,就应受议事会的审问;谁轻视他的弟兄,就有危险受火狱的惩罚。如果你带着祭品来到祭台前,而想到你的弟兄与你有纠葛,就应该把祭品留在祭台前,先去与你的弟兄讲和,然后再来奉献你的祭品。(玛窦福音,5:22-24)。

    你听到过这条诫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谷纪,21:24)。但是我对你说:不要还击别人对你的伤害。有人若打你的右颊,就把另一面转向给他。有人若要你的衬衫而同你打官司,就把你的长袍也给他。有人若迫你服务走一里,就为他走两里。凡向你乞讨的,就给他;不要拒绝向你借欠的人(玛窦福音,5:38-42)。

    你听说过这条诫命:“你应爱你的同乡人,但仇恨你的敌人”(肋未纪,19:18);但我给你的诫命是:爱你的仇敌,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这样做就证明你是你的在天圣父的儿子,因为他的太阳普照坏人和好人;他的雨露同样滋润善人与恶人。你若只爱那些爱你的人,这样做有什么功劳呢?不是连税吏(注:“税吏”指当时替罗马帝国征收税金的犹太人,故犹太人恨之入骨,“税吏”这个名词便成为“恶人”的代名词)也这样做吗?你若只向你的弟兄们打招呼,这样做有什么值得嘉奖的地方呢?不是连外帮人(注:指非天主选民的外族人或外国人)也这样做吗?总之,你应该是完善成全的,正如你的在天圣父是完善成全的(玛窦福音,5:43-48)。

    综上所述,耶稣把“不可杀人”的诫命,提高到“爱人如已”的纯爱高度。耶稣给我们一条金科玉律:“你应如此对待别人,如同你愿别人对待你那样”(玛窦福音,6:12)。这里所说的“别人”,不是单指亲人,而是包括一切人,连仇人也不例外,一律以爱人如已之爱对待。

    耶稣不仅这样教导我们,而且他亲自以身作则,实行他所教导的诫命。耶稣是天主;整个人类,从亚当开始,都是罪人。所谓罪人,就是妄用自由意志,自由自愿、自主自发地叛逆、背离、和自绝于天主的人。耶稣对人类的背叛和反对,不仅不反击、不报复、不惩罚,反而以他的十字架血祭替人赎罪、为人赢得罪赦和救恩;用他自己的“血”,来抵偿人类否定天主的“血债”,给人类带来天主自己的生命。在叛徒犹达斯带领士兵来逮捕耶稣时,伯多禄要拔剑保卫耶稣,但耶稣叫他把剑放回鞘内,并说:他为了爱人和救人,甘愿受难被钉,而不自卫。他的天使大军,本来可以摧毁罪人,但天主愿意为爱罪人而献出自己的血。(参阅:玛窦福音,26:47-54)。

    (2)合法的自卫

    但是,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教导我们:天主第五诫并不禁止正当及合法的自卫。个人,或社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生存、和正当权益,有权自卫。这种正当及合法的自卫,并不违反天主第五诫。在必要时,为了正当的自卫而不得不伤害侵犯者生命时,并不属于故意伤害无辜者的生命(参阅:出谷纪,23:7),而是为了自卫。自卫者的意愿和行动是保存自己的生命,而不是杀害无辜者的生命。侵犯者的死亡,是他侵犯别人正当权益和威胁别人生命的犯罪行动所导致的后果,并不是自卫者直接蓄谋或直接故意造成的后果。无论从意图动机和行动后果来看,自卫中杀死侵犯者的行动,不是违反第五诫的行动,天主教训当局指出:人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免遭毁灭,而不得不对侵犯者作出致命一击,不算杀人之罪。

    然而,天主教会训导当局同时也教导我们:为了自卫而采用超过实际需要的暴力(或武力)来对付侵犯者,以致造成侵犯者过度的伤害或过度的致命的伤害,那么这种过度暴力的自卫便是不合法的。但采用适度的方式方法抗拒外来侵犯的暴力,则是合法的自卫。教会认为:人有正当自卫的权利,正当的自卫并不要求我们为避免杀人而放弃适度自卫的行为,但确实要求我们避免采用过度自卫的行为,而造成不必要的杀害人命。总之,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于他人(即侵犯者)的生命,但不应该在自卫中不必要过度杀死侵犯者。

    合法的正当的自卫,也适用于社会。社会当局和当权者,有责任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家庭、和国家公益。维护社会公益,就是根据合法政府的法理,依照罪行的严重性,对侵犯者或罪犯处以适当的刑罚。在理论上讲,对极端严重的罪行,可以处以死刑,以保护社会的安全。然而在今天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下,国家完全可以用其他合法合理的方式,防止已经被捕的罪犯威胁社会的安全,因此没有绝对的必要处以死刑,应以终身监禁的刑罚来取代死刑。基于类似的理由,社会或国家当局和当权者,为尽责保卫社会,有权以武力进行自卫和击退侵犯者。

    天主教会指出:“刑罚的效果,首先是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当刑罚为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其次,刑罚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最后,刑罚具有治疗的价值,在可能范围内,有助于罪犯的改过迁善(参阅:路加福音,23:40-43)”。又指出:“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够对抗侵犯者,而保卫人民的生命、保障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当权者就应该采用这些方法,因为这些不流血的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严。”(梵二《天主教教理》2266)。

    (3)谋杀

    天主第五诫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杀人,视之为严重的罪行。杀人者以及凡是自愿同谋杀人者,都犯了这触犯天主的大罪。(参阅:创世纪,4:10)。杀害婴儿(参阅:梵二文献GS51,3)、杀害兄弟、父母、和配偶,都是特别严重的杀人罪,因为这些罪行,摧毁人性亲情的自然联系。借口“优生”和”公共卫生”,即使出于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谋杀行为成为正当的。

    第五诫禁止故意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袖手旁观的行为;也禁止在无重大必要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让一个人处于或暴露于致命的危险中;以及禁止拒绝对处于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的做法。例如,人类社会坐视造成大量死亡的饥荒,而不设法加以补救,是可耻的、不义的、和严重的过错。高利贷者和唯利是图者的不正当交易,在人类大家庭中给兄弟手足造成饥馑和死亡,罪同间接谋杀。这类人难辞其咎(参阅:亚毛斯,8:4-10)。此外,意外杀人,在伦理上不能把杀人罪归咎于当事人;但若无相当的理由,当事人虽无杀人的意图,但由于采取了是以导致人死亡的行动,他不能没有严重的过错。(梵二《天主教教理》2269)。

    (4)堕胎

    天主第五诫禁止摧毁无辜者的生命。人的生命始于他在母亲胎中开始受孕的时刻;这就是说,当父亲的精子进入母亲的卵内时,子女的生命便开始生存。天主是人生命的唯一创造者:天主使父母(或夫妻)做天主创造新一代人类生命的合作者;但父母本身并不是人生命的创造者,而只是天主创造生命的工具或“次级原因”。只有天主才是人的唯一的创造者或“第一原因”。这就好比一幅图画的创作者是画家,而不是画笔。因为,父母完全不知道,而且也不能控制卵子受精成人的过程。卵一受精,一个新人或一个独立于母亲的新人的生命初始形态便在母胎开始形成和存在。科学家发现,这个新人初始形态在始孕数天之内,便有心脏跳动的心音。从而在科学上证明这个新人初始形态是一个独立于母亲的新人的生命;是一个独立于母亲生命或身体的另一个人的生命。人成长为一个“成人”,是有一个过程的;在这过程的任何阶段,人的生命贯彻始终,存在其中,它就是人的生命过程。社会上没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正是在知识领域内反映一个人的成长,只有一个漫长过程的客观现实。任何人无权规定只有大学毕业或中学毕业的人才算是人;无也权规定幼儿园的幼儿不算人。同样道理,任何人无权规定在母胎的胎儿(或新人生命的初始形态)不算人。这样的武断和谬论,既是反科学的,也是反天主启示真理的。圣经指出:“我(注:指天主)尚未把你在母胎中形成时,早已认识你;在你尚未出离母胎时,我已祝圣了你”(耶肋米亚,1:5;参阅:约伯传,10:8-12;圣咏,22:10-11)。“我何时在暗中构形,我何时在母胎中造成,我的骨骼你(注:指天主)都知情”(圣咏,139:15)。因为天主在人始孕的时刻造成人的生命。因此,天主第五诫禁止摧毁母胎中的无辜者的生命,禁止摧毁母胎中的新人生命的初始形态,禁止人工堕胎。

    天主教会从第一世纪开始,就指出一切用人工方法引发的堕胎(即摧毁胎儿生命或胎中新人生命初始形态)的行为,都是违反天主所定道德准则的邪恶及大罪。天主教会的这个教导没有改变过,也绝对不可能改变,因为天主教会本身无权改变天主所定的诫命。直接的人工堕胎,这就是说,有意把堕胎作为目的或手段的行为,是一个严重违反道德律的罪行。教会训导当局指出:

    不可以堕胎杀害胎中新人生命的初始形态,不可致新生婴孩于死地(《十二宗徒训言》2,2;参阅:巴纳博,《书信》19,5;《致狄奥尼书》5,5戴都良,《护教书》9)。

    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崇高任务,委托给人,并命令人以相称于人的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从怀孕开始起;胎中新人的生命就应该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的行为,构成极严重的罪恶(梵二文献GS51,3)。

    因此,天主教会规定:正式参加人工堕胎的行为,构成严重的罪过。教会对这违反生命的罪行,按照教会法典施予“绝罚”(excommunication)这就是说,一个人在犯了堕胎罪之后,并符合教会法典所规定的条件,就自动招致“自科绝罚”(excommunicationlataesententiae)。所谓“自科绝罚”,就是指犯罪者所犯的严重大罪,自动地使犯罪者从天主子民的共融中被驱除出去,使犯罪者丧失天主子民的身份,丧失天主圣宠和超性生命,陷入罪恶与永死状态。教会对堕胎的正式参加者(包括参加堕胎的孕妇、医生、护士、和支持堕胎的丈夫)处以自科绝罚,并不是缩减仁慈,而是相称地表明堕胎罪的严重性。这个堕胎大罪,必须尽快通过告解圣事(或忏悔圣事)领受天主的赦罪恩宠;犯罪者必须改过不犯。人工堕胎的大罪,对无辜被杀的胎儿、对胎儿的父母、对整个社会和人类,都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并且破坏了天主对被杀胎儿所定的计划。(参阅:教会法典1314;1323-1324;1398)。

    每一个无辜者(包括胎儿)有天主所赋的、不可剥夺的生存或生命的权利。这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及其立法的构成要素。凡是违反人的这个最基本的人权的社会当局,就是反对人的尊严,就是反对人的其他一切正当权利,因为剥夺人生存或生命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人的其他一切正当权利。

    由于人的生命始于母胎受孕之时,母胎成为新生之人的生存环境,正如家庭和自然环境成为婴儿、少年、成年人的生存环境那样。父母和社会当局都应该尊重和保护新生之人的生命和生存环境。胎儿(或新人生命的初始形态)应受到产前的诊断与治疗等医学护理。任何人不应用人工的方法培养人的胚胎,作为医学或生理学的实验原料;不应用人工方法干预染色体或遗传基因,作为人种选择、人工授精的试验或实验。这类人工控制违反人格尊严,违反人的天赋完整性、违反人的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个人身份。(参阅:信理部,《生命的恩赐》训令,2;1,3;1,5;1,6)。

    (5)安乐死(euthanasia)

    直接的安乐死是指:无论出于何动机、无论采用何方法,人工地结束一个患病者、残障者、或濒死者的生命。这种安乐死,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是有严重罪过的。因为人的生命是天主创造的,是属于天主的,因此人没有权擅自摧毁或人为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对于生命衰弱和衰退的人,应该予以特殊尊重和照顾。有病或残障的人应该受到支持,尽可能地度正常的活。

    因此,为了消除痛苦或病苦,停止或省略治疗和医护,以致造成死亡,或有意藉此造成死亡,便构成谋杀人命的罪恶,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并严重违反对创造生命地造物主天主应有的尊敬。即使抱着真心要消除病苦或痛苦的动机而作出这样错误的判断、抉择、和行为,也不能改变这行为本身的谋杀人命的罪恶性质。因此,安乐死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予以禁止,不得采用或实行。

    然而,若是医疗程序会带来极大负担、有着危险性、属于超越寻常的非常手段、而且并不相称期望于它所产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或不采用这种医疗程序。这样做必须没有造成死亡的意图;这样做只是拒绝使用过度热心和无补于事的治疗;只是在无法挽救生命中接受天主的上智安排;因此,不属于违反天主的诫命。这种决定,如果病人自己有能力和胜任的话,应由病人本人来作出;如果病人自己失去作决定的能力或条件时,则可由病人的合法代理者来作出;但无论怎样,所作决定都必须尊重病人的合理意愿及合法利益。(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2278)。

    即使在病危和马上就会死亡的情况下,也不该停止对病人应有的寻常护理,否则便是非法的行为。例如止痛药和减少病情的医务护理,应该鼓励继续施行;即使这种止痛药或护理,会缩短濒死者的生命,但只要没有把造成死亡作为目的或手段,这样的寻常护理还是符合人的尊严的,是把死亡作为预见到和无法避免的事件来接受的。(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2279)。

    (6)自杀

    天主是生命的创造者。人的生命是天主赐给每个人的恩赐,人不是生命的主人,只是天主所赐生命的经理者或代理者。每个人有责任感激天主赐给生命的大恩,并且遵照天主的旨意和诫命,为光荣天主和救自己的灵魂而保存和善用天主所赐的生命。人自己无权处置生命,无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生命的唯一主人是天主。因此,天主第五诫禁止自杀。自杀是违反天主第五诫的罪恶。

    自杀违反人性要保存和延续自己生命的自然倾向,是违背天主所定的人性的。自杀严重违背人对自己应有的正当的爱德:人应当爱天主于万有之上、和为爱天主而爱人如已;若是人不懂对自己应有正当的爱德,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爱德,不可能爱人如已。自杀也对邻人(即指众人)有伤爱德,因为自杀者不义地断绝自己与家庭、国家、人类社会的关系,不可能尽好自己应有的责任。所以自杀是违反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的;是违背天主对我们无限慈爱的。如果自杀者有为别人(尤其为年轻人)作坏榜样的意图而自杀,或者有以自杀为手段而谋杀他人的意图,那么他就是罪加一等,更是天主诫命所禁绝。

    然而,一个人若有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对面临的考验、痛苦、折磨有着巨大的恐惧,因此而自杀,那么这种情况可以减轻自杀者的责任。

    自杀虽是严重的大罪,但我们受造之人不可能完全了解全部境况,不应对自杀者是否得救或是否能获得永生,妄作判断。只有全能和全知的天主最了解全部境况;只有无限仁慈和公义和天主会对自杀者作出仁慈和公义的判断。在我们人一方面,我们总不要失望,因为天主能用只有他才知道的方法或方式,给自杀者安排忏悔和得救的机会。天主教会绝不失望、并满怀依靠天主仁慈的信心,为自杀者的得救而祈祷,每位教友都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