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尊重人的尊严
天主诫命不仅禁止犯罪作恶,也命令我们行善修德。现在我们扼要论述一下天主第五诫命令我们行善修德的要求。
(1)尊重他人的灵魂:不立坏榜样
所谓“坏榜样”,是指引诱他人犯罪作恶的态度或行为。给他人立坏榜样,等于教唆他人违反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律(包括良心自然道德律和自然规律),等于引诱他人犯罪作恶。所以立坏榜样的人,就是魔鬼的同谋犯,就是引诱者。这种人,伤害人的美德与正直,并导致邻人(或众人)灵魂陷入罪恶与永死状态。如果一个人以自己的行为和失职的方式,故意地引诱他人犯大罪或严重的罪,那么他就是犯了一个大罪。
坏榜样,特别是在立坏榜样者有着一定“威信”或“权势”,以及被坏榜样引诱者软弱的情况下,它就有特别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会造成严重的陷害人灵的后果。因此吾主耶稣严厉地谴责这个罪恶,指出:“无论是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注:指犯了罪),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再沉入深海更好”(玛窦福音,18:6;参阅格林多前书,8:10-13)。凡是由于自然身份(例如父母)或职务(例如社会当权者、上司等),而负责教育和训导他人的人,他们所立的坏榜样就更严重;耶稣曾亲自责备当时负责教导以色列人的犹太教领袖经师和法利塞人所立的坏榜样,把他们比作伪装羔羊的豺狼(参阅:玛窦福音,7:15)。
坏榜样,是“邪恶世俗”的组成部分,或具体表现之一。它能来自不正当的人定法律或体制,也能来自不正当的社会风气、时尚、舆论、文化、娱乐、习俗等方面。立坏榜样的,不单是人,而且能是一本书,一出戏、一个电视节目、一种行为、一个地方、一种服饰…等等。我们天主教信友,应遵循基督的教导,用信德的眼光观察一切,辨别坏榜样,坚决予以远避和拒绝。
凡是使用本身权力或能力怂恿别人犯罪作恶的,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这种人,应对他直接或间接促成的邪恶负责。耶稣警告他们说:“引人跌倒的事免不了会发生,但是那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路加福音,17:1)。
(2)合理重视人的健康
生命和身体健康,是天主交托给人代管的宝贵恩赐,我们人人有责遵循天主的旨意,合理地加以小心照料;同时,也应好好顾及他人的需要和社会公益。从社会当局来讲,社会当局应协助公民维护健康和生命,使公民有成长和成熟的生活条件,例如:衣食、居住、保健、基本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
然而,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诫命)固然要求人尊重身体健康和肉体生命,但这个尊重必须是合理的,即必须是有理和有节的;“节”就是指“节制”或“节德”;而不是把人的身体当作崇拜的对象。人的身体健康和肉体生命本身,并不是人生最高目的,而是为人生最高目的服务的,即为光荣天主和救灵魂(包括自己和他人灵魂)服务的。因此,我们要恰如其分地尊重身体健康和自己的肉体生命。在为天主和为救灵更高目标服务时,如果有必要牺牲身体健康,甚至牺牲肉体生命,都是合理的。人的身体和肉体生命本身,并不是一个绝对价值,不应作为“神”或“偶像”来崇拜。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诫命)禁止我们把身体和肉体生命当作偶像崇拜。这就是节德。在人类史上,有人过度强调人体的价值,并以主观规定的标准,把人类划分为等级,从而导致人际关系的反常,酿成历史的悲剧,例如种族歧视、法西斯主义等。
从个人来讲,节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样不合理的过度行为,例如过度饮食、滥用烟酒和药物,贪图享乐等。如果不讲节德,人很容易陷入享乐主义的陷阱,而丧失人生的真谛和最高目标。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吸毒或使用毒品、酗酒驾驶车、船、飞机,或贪图“快速”享受而造成灾祸的腐化和犯罪现象,其根源就在于此。制造和贩卖毒品,像酗酒吸毒一样,都是违反天主诫命的。
(3)对人的尊重与科学研究
为了通过科学研究寻求有效的医学方法和药品,促进人的身体健康和治疗,天主教会允许人在自己的身体上接受医药的科学研究试验,只要这种试验对人没有危险。然而,以人为对象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不能使在本质上违反人的尊严及天主所定道德准则的行为或活动,成为正当及合法的措施。纵使接受研究或实验者自己同意进行,也不能使这种研究或实验成为正当的措施。对人的实验,若使接受实验者的人体生命、危险,那么这种科学研究和实验就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若是对人实行试验而没有取得接受试验者本人的明确同意、或没有取得其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便在人向上进行试验,这种行为或活动是违反人性尊严的,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例如,器官的移植,若没有取得捐赠者器官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就是违反道德的非法行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若是为了延缓他人的死亡,那么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是不能容许的。如果器官捐赠者,在身体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险和损伤,与接受器官移植者所期待的利益是相称相当的,那么这样的器官移植是符合道德准则的;器官捐赠者是有功劳的。
最后,我们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本身的作用,作一个简要的评价。科学技术本身,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学技术不能指出人的存在根源和人生最高目的;不能指出人类进步的意义;只能在物质范畴内探索物质的自然规律及其应用。科学技术是由人开始、靠人发展、为人服务的,因此,它是在人性和人的道德价值内,取得它的目的,作用,和意义的,并且是局限于人的理智限度内的,而人则是天主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有限的受造物,所以,科学本身不可能是无限的,不可能是万能的;此外人应遵循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即诫命)和自然律(即良心自然道德律及物质自然规律),才能实现天主为人所定的人生目的,因此,科学技术作为人的活动,它也应当遵循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律,否则它就不可能为人服务,相反,必会起违反人类根本利益和目的的反作用,或破坏作用。
(4)尊重人体的完整性
尊重人的尊严,是指对整个完整之人的位格尊严予以应有的尊重,其中包括对人身体完整性的尊重。天主向人类启示了天主所定的这个道德要求,但人类在认识和领会这个要求上,则是逐步发展和逐步深入的,而不是一下子完全透澈领悟和认识的。人在这方面,像其他知识领域一样,是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的。例如,在古代国与国之间往往把扣押人质作为合法的外交手段,但在今天则公认为是不道德的非法手段。在古代或某些社会团体中,把用刑逼供、实行残酷刑罚(例如古罗马刑法所用的钉死在十字架上之刑)、肢解、凌迟、绝育(例如司马迁所受的“官刑“)等,作为正常的行政执法手段;但在今日社会中则公认为不人道和不合理的手段。然而,这不等于说在今日社会中没有这种不道德和不合理的事发生。(这是被原罪后果败坏的人性和人类社会的现实。然而天主启示的道德准则始终教导人类永恒不变、万世常新的道德准则,向人类指出天主的诫命。
诱拐、绑架、掳人作人质,以及实行自杀性爆炸,,杀害他人生命等恐怖主义,来达到政治目的,都是不道德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任何宗教不该提倡,而且是任何政治团体不该实行的。
最后,我们把天主教会训导当局,对教会中有些人在历史上所犯的错误,所作的自我检讨记述于后。梵二《天主教教理》指出:“在过去,有些残酷地做法,曾是合法政权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一般应用的方法,而当时教会的某些牧者,多数没有提出抗议;事实上,某些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里,也采用了罗马法的逼供刑法。在这些遗憾的事件以外,教会始终教导宽大和仁慈的责任,教会禁止圣职人员流人的血。在近代,这些残酷的做法,为维持公共秩序,既无必要,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权利,已是明显的事实。相反,这些做法反而导致最坏的堕落,应该设法予以废除;应为受害者和他们的行刑者祈祷。”(梵二《天主教教理》2298)。
(5)尊重亡者
对于临终濒死的人,应该给予关怀照顾,为帮助他们在尊严和平安中度过人生最后时刻。对教友而言,更应该给予祈祷的帮助,尤其是亲人和家属,更该注意在适当时刻使病重濒死者妥善领受终傅圣事或病人傅油圣事,以准备濒死者去会见天主。
对已亡者的遗体,应以尊敬的爱德来对待和埋葬,相信并祈求天主将在世界末日使之复活,享受永生。埋葬死者是一件对人体所作的爱德善功(参阅:多俾亚传,1:16-18)。
“为了法律的调查、或为了科学的研究,尸体的解剖,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死后器官的免费捐赠是合法的,而且是一个功绩。教会准许火葬,只要火葬并不表示对肉体复活信仰的争议”(《天主教教理》2301)。
[3]维护和平
(1)和平
吾主耶稣在命我们守好“不可杀人”的第五诫时,强调要求我们要保持内心的平安,并谴责导致杀人的愤怒和仇恨是违背天主诫命的罪恶。所谓“愤怒”是复仇的愿望;是愿意对方或仇敌受到报复的愿望。这种愤怒是不许可的。但是为了达到纠正恶习,为了维护正义,要求作恶者补偿则是值得赞扬的。如果愤怒的程度大到要杀害邻人(指他人的意思)或严重伤害对方,则是严重违反爱德,也是大罪。主耶稣说:“凡是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玛窦福音,5:22)。所谓“仇恨”,是指故意的仇恨,是指故意希望对方遭遇不幸的仇恨;这样的仇恨是违反爱德的罪过;而故意希望对方遭到重大不幸时,罪过就更为严重。吾主耶稣说:“我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圣父的子女…”(玛窦福音,5:44-45)。要爱仇人,我们虽感觉困难,但是在天主圣宠的帮助下,是能够做到的。天主不会要求我们做不到的事。耶稣在这里所说的“爱”,是指遵照天主的诫命与真理、并与圣宠帮助实行合作,善用自由意志作出行善避恶和为爱天主和爱人而自我授与的自由抉择与行为;而不是要求我们在“感觉”上或在“情感”上绝对不起反感。对仇人或恶人起反感是人的本能;人人都难免有这种本能的反应,但本能不是爱,只要我们善用自由意志克服这种本能的反应,不使它来支配我们的抉择与行为,而以遵守天主诫命作为爱天主和爱人的抉择与行为,那么即使在客观上感到这种本能反应,也是没有过失的,相反,这样控制本能的反应,是有功劳的。
和平,对于人的生命及其健康成长是不可缺少的。和平,不等于是没有战争,也不等于敌对双方的武力权衡。如果没有对人们生命财产的保护、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没有对民族及个人尊严的尊重,没有人类大家庭手足般情谊的保持和实施,那么真正的和平就不可能在人间实现。和平是“秩序的和谐”(圣奥思定,《天主十诫》19,13,1)。和平是正义的工程,是爱德的成果。因此,和平的根苗在人的内心和善用自由意志中,在实行正义和爱德中;而不是在枪炮和原子弹中。(参阅:依撒意亚,32:17;梵二文献GS78,1-2)。
只有耶稣基督的救恩,才能给人类带来真正的和平。因此圣经称默西亚耶稣基督为“和平之王”(参阅:依撒意亚,9:5)。世上人间的和平,是基督的和平的肖像与果实。因为天主圣子耶稣基督甘愿舍身捐躯,被无辜钉死在十字架上,来救赎犯罪对抗天主的人类,为人类赢得罪赦与永生救恩,正是“在他自己身上诛灭了仇恨”(厄弗所书,2:16;参阅:哥罗森书,1:20-22)。这就是说,虽然犯罪的人类以天主为敌,但天主对犯罪的人类不仅不以为敌,反而以爱救赎,完全没有对罪人的“愤怒”与“仇恨”,只有“正义”和“爱德”,从而重建了人类与天主之间的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和人与自己的和平。耶稣基督为我们人类所赢得的圣神圣宠,给我们带来天主的德能,使我们能够遵照天主所定的诫命而善用自由意志,作出爱天主于万有之上及爱人如已的自由抉择与行为,把人间的一切人际关系化成正义与爱德的关系,把基督的和平化成世上的和平。基督亲建的天主教会,就是基督赐给世界的人类团结合一并与天主结合的圣事。在这圣事中,“基督是我们的和平”(参阅:厄弗所书,2:14);基督宣布:“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将被称为天主的儿女”(参阅:玛窦福音,5:9)。
教会训导当局指出:那些为了维护人的权利,放弃流血和暴力的手段,但并不损害别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正当权益及义务者,他们就是福音爱德的见证。他们合法地证明了采用武力的方式,对人的身体和道德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甚至会造成毁灭与死亡。这种诉诸武力的悲剧,在历史和现实中,到处可以找到实例。(参阅:梵二文献GS78,5)。
(2)避免战争
天主第五诫禁止故意摧毁人的生命,而任何战争都会造成一定的死亡、灾祸、和正义,因此天主第五诫也禁止发动不义的战争或发动侵略战争;但是,正当和不得不进行的自卫战争则不在其例。天主教教会训导当局恳切敦促每一个人热心祈祷和采取实际行动,制止和避免不义的战争,求天主把人类从战争灾祸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来。然而,当出现战争危机,又没有能行使管辖权和有能力解决危机的国际组织,在一切和平方法用尽之后,不应否定政府有合法的自卫权利(参阅:梵二文献GS79,4)。
正当的自卫战争,虽属合法,但毕竟是战争,它仍会造成死亡。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自卫战争时,负责当局必须受到道德合法性条件的严格约束,不得超越这些条件所规定的限度。这些条件共有四条,必须同时全部满足,方才符合正当的自卫战争。它们是:
一、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严重的、和确实的;
二、除诉诸武力以外,其他一切办法都显示不切实际或都显示用之无效;
三、进行自卫战争有成功的可靠条件;
四、进行自卫的战争所导致的邪恶与紊乱,应小于该铲除的恶势力所造成的邪恶与紊乱。在自卫战争中,必须极度明智地考虑估计现代武器的毁灭性威力。
负责公益的当权者,有责任审慎评估进行自卫战争的道德合法性条件。在自卫战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利和义务加给国民为国防必要的职责。军人是为国家服务和保卫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仆。(参阅:梵二文献GS79,5)。
若有人由于良心的动机而拒绝使用武器,仍然有义务以其他方式为社会公益或为人民服务。公权力和当权者应予以公平的安排(参阅:梵二文献GS79,3)。
天主教会及人的理性都肯定:在武装冲突中(或在战争中)道德律的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天主教会认为:“不是因为战争不幸爆发,作战的双方就因此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梵二文献GS79,4)。作战双方应以人道来尊重和对待非战斗人员、伤兵、和战俘。任何故意违背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以及指挥这种行动的命令,都是犯罪行为。盲目服从这种犯罪的命令,并不能使服从者免除罪过;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是罪恶;是歼灭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或一个少数种族的犯罪行为;是违反天主所定道德准则(诫命)的罪恶;所以无论是谁发出这种犯罪的命令,我们都有道德的义务拒绝执行。天主的法律高于一切人定的法律。
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指出:在任何战争中,对整个城市或广大地区及其居民进行不予区别的摧毁性攻击,是反对天主及人类的罪行,应坚决和毫不犹豫地加以谴责(参阅:梵二文献GS80,4)。现代战争的危机,是为持有原子武器及生物或化学武器者,提供触犯这种罪行的机会。因此,在现代条件下,一切善意的人类,有义务竭尽全力避免战争。
天主教会又指出:“囤积武器,在许多人看来,是使可能的敌人,放弃战争的办法,可以保证国际和平。但这种成摄性的办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或军备竞赛,绝不能保证和平;它不仅无法消除战争的原因,反而增加战争的危险;而且为了不断追求新的武器或军备,把大量资源用于军事,阻碍了发展人民,特别是贫困人民的社会福利、教育、医药等事业。”(《天主教教理》2315)。
天主教会指出:“不义、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过度失衡,以及人的嫉妒、不信任、和傲慢等,所有这些内外因素,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滋生蔓延,以致不断威胁和平引发战争。铲除这些破坏和谐秩序的因素,是对建设和平及避免战争的贡献。”(天主教教理)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