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主第七诫
不可偷盗(出谷纪20:15;申命记5:19)。
不可偷盗(玛窦福音19:18)。
七毋偷盗(中华教会祈祷经文)。
天主创造天地万物和人类后,把世界上所有物质财富和资源赐给人类经营和管理,让人类藉以遵照天主所定的道德法则和自然规律,参与天主创造和发展世界的工程,做天主的合作者和代理者,旨在使天主所创造的物质资源和财富,为全人类服务,作为天主赐给全人类实现人生最高目标(既光荣天主和救人灵魂)的辅助条件,所以,世界上的物质资源和财富,首先是天主给人类的恩赐;是天主给人用来实现人生最高目标的辅助条件;是人应该遵照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来使用、分配、经营、发展、和代管。人类如何经营世上物资资源和财富,应向天主负责。(参阅:创世纪1:26-29)。
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指出:“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和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和人类劳苦所取得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既尊重财物应为全人类福利服务的普遍目标,又尊重个人劳动所得的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基督信徒(既天主教信友)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财物,导向天主和人类手足般的友爱。”(梵二《天主教教理》2401)。
在这里,我们分以下六节扼要论述天主第七诫:
【1】财物的普遍目的与它的私有权
根据圣经的启示和天主教会训导当局的教导,世界上一切物质资源和财富,都是天主所造并托付给人类经营和经管的;因此,人类应遵照天主所定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来经管世上的物质资源和财富,并以劳动工作来发展和统治世上的物质资源和财富,为全人类造福,供全人类享用(参阅:创世纪1:26-29)。然而,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和稳定,以免受到贫困和暴力的侵害和威胁,天主允许把土地和财物分配给人们,归为私有,让人们对自己私有的财物享有“私有权”。这个措施或做法,是合理的:它是为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帮助每个人供给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负责供给依赖他们照顾者的生活基本需要。这种私有权应该能够使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连带责任发挥作用。
教会训导当局指出:“私有权,是由劳动、或由他人继承,或由他人赠与而获得;但私有权并不废除世上的物质资源财富是天主给全人类的原始事实。既然为了促进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财产和尊重其权利及使用,但是,世上财物是天主给全人类享用的普遍目标仍是首要的”(梵而《天主教教理》2403)。“当人使用合法拥有的私有财富时,不应将他的财富看成是自己专有的,而应视作共有的;这就是说,应当使自己的私有财富不仅惠及个人,而且惠及他人”(梵二文献GS69.1)。“私有财富使它的拥有者成为天主上智安排的代理人:他应该把自己的私有财富,按天主的旨意用来照顾有困难的邻人和贫困者,首先是照顾他们自己的家人。”(梵二《天主教教理》2404)。政权当局为了公益,有权利和义务规范私有财产合理使用的方式(参阅:梵二文献GS71.4)。可见,天主允许的财产私有权,本身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不可否定或脱离一切财富属于天主,并由天主赐给全人类享用的前提。天主是爱,不是自私自利的唯我主义。我们不能把天主所赐的一切财富视作唯我专享的私有物;这样的观点和做法,并不是天主所许可的“私有权”
“生产资料,无论是物质或精神的,例如土地,工厂,技术,或技艺等等,它们的拥有者应该把它们用来为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服务。凡是拥有消费品或所有权的人,他们应有节制的使用所拥有的消费品或生活资料,把多余的大部分保留给客人,病人、和贫困者。”这样做,才是天主允许的“私有权”的正当用法。(梵二《天主家教理》2405)。
【2】尊重人及其财物
教会训导当局指出:“在经济事务方面尊重人的尊严,要求我们实行节德或节制之德,从而使我们能节制对现世财物的贪恋;实行正义公道的德行(thevirtueofjustice);尊重邻人的权利(或人权),给予他们应有的所得;以及遵照主基督所订的“己之所欲,亦施于人”的金科玉律,效法基督的慷慨宏量,实行人际的连带责任(solidarity)。因为主基督“虽然富足,但为了你们(注:指人类)…而甘当穷人,好使他的贫穷,促成你们的富足(圣保禄宗徒语,格林多后书8:9)”(梵二《天主教教理》2407)。对这问题,我们分下列三点论述:
(1)尊重他人的财物
天主第七诫禁止偷盗。所谓“偷盗”,就是违反物主合理的愿望而侵占他的财产。如果在设想物主一定会同意的情况下,或在物主如果拒绝同意就不合理和违反财物应为人类服务的普遍目标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偷盗的问题。这种情况就是指:在明显或紧急的问题或境况,下为了解决人们当前生活必须的紧急困难,例如粮食、住所、衣服等等,只有动用他人的财产才是手下唯一可行的办法时,这种动用便不是偷盗。(参阅:梵二文献GS69.1).
任何形式的不义地拿用或扣留别人财产的行为,既使不触犯民法的条文,都是违反天主第七诫的罪过。因此,下列行为都属于罪过,例如:故意保留向他人借来的东西或别人遗失的东西;商业或交易中使用欺诈手法;向雇工支付不公道的薪酬;利用别人的无知或困境来抬高物价。(参阅:申命记25:13-16;24:14-15;雅各伯书5:4;亚毛斯8:4-6)。
“以下各项也是道德上不允许的:投机,藉以作出假象而改变财物的价值,旨在牟取暴利而损及他人;贿赂,藉以改变法定当权者的判断或决定,以图私利;或企业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或私用;偷工减料、逃避税捐、伪造支票和发票、过度消费和浪费,以及有意造成别人或公共财产的损失,都是违反道德准则的罪过,并必须赔偿”(梵二《天主教教理》2409)。
天主第七诫要求人们遵守和履行所作的许诺;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和履行所定的契约;只要这种许诺或契约是公道合理的。大部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依赖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之间(注:即指个人之间或公司机构之间)所定契约的效力,例如:贸易交易的商业契约、租赁契约、劳工与资方的契约等等。所有这一类的契约,都应该本着善意(即按照善用自由意志的方式)来签订和履行。契约应合乎“交换正义”(commutativejustice)。所谓“交换正义”就是指:订契约的双方,无论是个人之间或是公司机构之间,应当严格遵重彼此的权力,来规定或规范他们之间的交换。交换正义应该由双方遵守;交换正义要求保障私有权,偿还债务和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若是没有交换正义,那么其他形式的正义都是不可能的。按照交换正义,所犯的不正义或不公道的罪过,必须予以赔偿或赔补;必须把所偷窃的财物偿还给物主。罪恶必然导致最罚和最债;罪人若要获得罪赦,必须痛悔改过,不再重犯,并且必须偿还或赔补最债,方才获得天主宽赦。罪人在世上没有赔补清的罪责最债,在肉身死亡后必须到炼狱去继续赔补和受炼火的炼净,直到赔补清楚和炼净时。方才能升天堂享受永生永福。罪人在世时,若在实际上或道义上不可能把应偿还的财物还给物主的情况下,他可以把应偿还的财物捐赠给慈善事业或穷苦人。(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2410)。
圣经福音记载了一个名叫匝凯的犹太税吏归正的事件。福音指出匝凯是当地替罗马帝国占领军收税的税吏负责人,固受犹太人深恶痛绝,公认他是一个天主和民族的叛徒,是一个大罪人,不屑与他为友。耶稣一天来到该城,民众夹道欢迎耶稣,求他治病。匝凯身材矮小,被人群挡住视线,但他极愿一睹耶稣风采,所以不顾自己的税吏长身份,像一个孩子般的爬到一棵树的枝干上,等待耶稣从树下经过,匝凯一定久仰耶稣大名,深愿聆听耶稣的福音,但自惭卑污,不敢冒犯。不料当耶稣走进那棵树时,突然停步不行,招呼爬在树上的匝凯说,耶稣今晚要到他家寄宿。匝凯不胜惊喜,感激耶稣竟满足他的心愿,降贵纡尊,亲自俯就于他。于是他立即从树上爬下来,谦虚诚实的向耶稣痛悔自己过去所犯的偷盗他人财物和罪过,说道:“我若欺诈过谁,我就以四倍来赔偿他”(路加福音19:8)。耶稣把天主圣宠带给匝凯,而匝凯积极主动的与天主圣宠的帮助合作,因此他不仅善用自由意志作出以四倍偿还来赔补自己的罪过,而且能在自己家中迎接耶稣的光临。耶稣亲建的天主教会教导我们指出:
凡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占了他人的财物,必须偿还。如果物品已经不存在,则必须以相等的实物或价钱,连同物主可能从该物品合法获得的利息或果实,一并偿还给物主。同样,凡是以某种方式参与偷盗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的人,都有责任按他们的罪责和所得的利益,偿还给物主;例如:凡是出令指挥,协助,或窝藏赃物的人。
博彩游戏(例如指派等)或打赌,本身并不违反正义。但如果用来剥夺了某人维持自己和他人生活的必需,则变成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博彩打赌的游戏,不涉及经济上的剥削的,是一种游戏,没有道德上的罪过。但这种游戏往往会导致一种病态或畸形的癖好,犹如酗酒吸毒一样,可以使人成为赌博的奴隶,导致倾家荡产。这种情况是道德上不许可的。不正义的赌博或游虚的作弊欺诈,构成严重的罪过,除非所加的伤害是轻微的,或受害者合理地认为所受的伤害是轻微的。(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2412-2413)。
此外,天主教训导当局还指出:交换正义与法定正义(legaljustice)不同;规定正义是指公民应向团体所承担的公平的义务或责任。交换正义又与分配正义不同;分配正义是指对公民(distributivejustice)团体按公民所作贡献和所有需要而对公民应作得分配的合理调度。(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2411)。
第七诫还禁止任何个人,或任何企业,使用任何理由,无论是自私的,商业的,意识形象的,或集权独裁的理由,把有人格尊严的人置于奴隶的地位,或置于奴役中;把人作为买卖的商品;把人降低为生产或盈利的工具…总之,用暴利的手段摧毁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这一切都是违反人格尊严的罪过。(参阅:费肋孟书16)
(2)尊重受造界的完整
天主教会训导当局指出:第七诫要求尊重天主所造的世界和宇宙中的一切受造物的完整性。这就是说,要求我们尊重天主创造世界和宇宙万物的目的和意义。在世界和宇宙的一切受造物之中,唯独人类是天主按自己的天主形象所造,并赐给人类与天主建立相爱关系和分享天主神性生命的圣召或人生目的。在人类以外的其他一切世界和宇宙的受造物,都是天主造来作为人类实现人生目的的辅助条件,是为人类实现人生目的服务的。这就是天主为世上其他一切受造物所定的存在或生存目的。所以,人是为天主而造:人以外的世界或宇宙万物,包括无生物,植物和动物,则都是为人而造。天主赋给人按照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来治理和发展世界万物的代理权,让人参与天主创造和发展世界万物的工程,做天主创造工程的合作者或“次级原因”。因此,人类有责任遵照天主的旨意和计划,来对待受造界;尊重受造界的完整性,即受造界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天主第七诫要求人,在对待一切无生物,植物,和动物时,必需尊重他们是为整个人类,也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人类的公益而服务的目的意义。(参阅:创世纪1:28-31).
所以,天主第七诫要求人对世界上的动物,植物,和矿物资源的使用,必须遵照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及自然规律的要求,不可越规滥用或妄用。造物主天主授予人类治理世上无生物及生物的代理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和有条件的,这就是说,必需遵照天主所定的道德准则和自然规律的约束。只有这样做,人类才能维持和发展天主为受造界(包括人类正在内)所定的秩序。否则,人便会破坏天主所订的正常秩序,便会导致错乱和罪恶,邪恶和灾祸。现代工业给自然界造成的种种生态学及气象学等方面的错乱和灾祸,就是一个案例,因为人的贪恋,不是把科学和工业用于发展天主所定的秩序和尊重受造界的完整;而是用于破坏天主所定的秩序和受造界的完整。(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百年》道谕27-38)。
世上的一切受造物,都是天主所造,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天主的全能和美好。天主以他的关怀照顾他们(参阅:玛窦福音6:26)。他们以自己生存和存在的现实,来赞美光荣天主(参阅:达尼尔3:79-81)。因此,人应该为爱天主而友善对待一切受造物,特别是动物。这不禁使人想起圣人们,例如圣方济各•亚西西和圣斐理伯•内利,如何以爱对待动物的表样。
然而在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天主把其他受造物(包括动物)都交托给人类管理和使用,把其他受造物作为人类实现人生目的的辅助条件(参阅:创世纪2:19-20,9:1-4)。因此人可以使用动物为食物;可以利用动物的毛皮作衣服;可以驯服它们从事工作、或作为人休憩的宠物(pets);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在动物身上做医学和科学实验,旨在对治病救人作出贡献。所有这一切,都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做法。但是使动物无辜受到痛苦,或糟蹋它们的生命,则是违反人性尊严的。有人在动物身上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把它们当作比人还优待的对象,也是不相称的做法,因为我们应把财力物力用于救助穷苦人或急需救助者。我们可以爱护动物,但不应把专属于人的情谊用在动物身上;这样做也是违反天主所定正常秩序的。(参阅:梵二《天主教教理》2415-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