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因信德得救
1无知的迦拉达人呀!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已显现在你们眼前,他们怎么能迷惑你们呢?
2我只要你们告诉我这一点:你们领受圣神是由于遵守律法呢?还是由于相信福音?
3你们竟这样无知吗?你们靠圣神开始,如今却要以肉身来结束。
4以往的经验竟然对你们毫无作用吗?真的一点用也没有吗?
5天主赐给你们圣神,为你们行奇迹,是因为你们奉行了律法吗?难道不是由于你们接受了信仰,
6以亚伯郎为榜样?“亚伯郎相信了雅威。因着他的信德,雅威嘉许他为义人。”
7故而你们应知道,亚伯郎的子孙是那些依仗信仰的人。
8圣经预见了,天主将通过信德之路赐予外邦人真正的正义。亚伯郎领受了此恩许:“万邦都将因你获祝福。”
9因此那些走信德之路的人,和有信德的亚伯郎同受祝福。
10反之,那些依恃律法的人会遭诅咒。经上写着:“不能完全实践律法的人,要受诅咒。”
11可见没人能凭着律法在天主面前成义,因为“义人凭信德生活”。
12律法对信德不以为然,只说:“谨守律法的人,将因此获得生命。”
13基督把我们从律法的诅咒中救赎出来,他自己为了我们却成了被诅咒的。因为经上写着:“凡被悬于木架上的,是可诅咒的。”
14这样,在基督耶稣内,亚伯郎蒙受的祝福广泽于外邦人,并且我们借着信德领受了恩许,那就是圣神。
天主的恩赐是诺言,而非律法
15弟兄们,我打个日常生活中的比喻。如果有人正式立了遗嘱,其他人就不能取消或篡改。
16在亚伯郎的例子中,恩许是赐给亚伯郎和他的一个子孙的,并没有说:“给你的子孙们”;不能误解为很多人,其实只是指一个人。“你的子孙”,就是指基督。
17所以我说:“天主很久以前正式立的遗嘱,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之后才有的律法废除,以致使恩许失效。18如果我们现在继承产业是由于遵守律法,那就不再是由于恩许。而天主是由于恩许,把产业赐给亚伯郎的。
法律的效用
19那么,为什么还要律法呢?它是为指出过犯而设立的。律法的有效期,直到预许“子孙”的来临。它是借着天使通过一位“中间人”而设立的。
20只有在双方中间才需中保,而天主是一方。
21那么,律法抵触天主的恩许吗?绝对不是!若设立的律法能给我们生命,那么,正义便是出于律法。22然而并非如此:律法书中处处就罪恶而撰写,因此恩许只能通过对基督耶稣的信仰,赐给有信仰的人。
23在信德尚未来到之前,我们都被禁锢在律法之下,直待信德的出现。
24这样看来,律法是导师,带领我们归向基督,使我们借着信德成义。
25然而,一旦信德来临,我们便不再需要导师监护了。
26你们因着对耶稣基督的信德而成为天主子女。
27你们所有人已领过洗礼,将自己奉献给了基督,就是“披上了”基督的生命。
28此后,不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奴隶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为你们众人都已在基督耶稣内合而为一了。
29如果你们是属基督的,你们就是亚伯郎的后代,将领受天主给亚伯郎的恩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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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1在迦拉达有不少犹太血统的基督徒,非此血统的基督徒在集会读经时,对旧约有了些概念(当时还没有新约)。于是保禄从他们当初领洗,领受圣神的体验开始,重读旧约,给予新的诠释。
3.3你们靠圣神开始,如今却要以肉身来结束:这句话有双重意义。一重是指迦拉达人体验了圣神和奇迹的运作,现在却想在身上接受割礼。另一重意义是,他们的认识从天主展现在耶稣身上的真理开始,这是一种“精神”,纯洁的真理;而今他们要回头依照犹太人的规矩,这些仪式章典当然是源自天主,但都是十分人为的规矩,也就是属于肉身的。
那些存心挑拨迦拉达人的人对他们说:“你们皈依基督,基督是亚伯郎之后裔,是个犹太人。那么,跟随亚伯郎就好,照所有犹太人做的做即可。如此,随同基督,你们都成为亚伯郎的儿女”。保禄却解释说,我们不是亚伯郎的后代,只不过是他的同族。他在罗马书第四章中已阐明过。不要以为上述偏见已经消失,因为至今仍有人认为出生后受洗才是教徒,忘记了若没有信德,受洗本身也无意义。
3.8真正的正义:见罗1:17的注解。
3.15我们知道在圣经中,契约和盟约的意义相同:旧约是天主和人订立的最早盟约。保禄在此处把天主比作立契约的人。
天主先和亚伯郎隆重地订立了一个约定,但并没有要求他什么,只给了他一个许诺。为拯救亚伯郎的子女,天主只要他们信赖他。从天主主动关切开始,直到将法律颁布给梅瑟,这一切都未改变什么。因而保禄说只重恪守律法而不能开敞胸怀的大部分犹太人是错误的。
3.19保禄在前一段开始说明:信仰的历史有不同的阶段。犹太人已经认识了天主默示的进展:他们认识到天主和亚当、诺厄、亚伯郎、梅瑟订立的不同约定。但是对他们而言,进展的结果是天主的律法更为完备,天主的选择缩小到将所有的许诺都集中在一小群犹太人身上。保禄却告诉我们进步是在另一方面:天主更替了原先那个以遵守律法为信德的信仰。信德是天主的礼物,是我们与天主之间非常亲密的回应与关联。
保禄说得更透彻:在这一系列变化中,天主有自己的教育意图。天主显示了一系列的教育涵意。律法是导师:希腊文中的“导师”本意就是“带领孩子上学”。因为当时富家子弟都由家仆护送去学校,故而带领孩子上学的的人就被叫作“导师”。他负责护送,并不负责教育孩子。因此保禄说:律法是那仆人,而基督才是“教师”。
3.19那么,为什么还要律法呢?保禄在罗3:1;5:20;7:7中都提出这个问题。此处的4:1是他的回答。他指出了律法的负面性,因律法不断地指责与抛弃人们,处处就罪恶而撰写(22)。有时天主注意我们的罪行,我们的不忠和对他忘义,但他更关切的还是教导我们,使我们能真诚实在地与他沟通交融。有人说:“这种与天主的关系,到了天堂就可以得到。”然而天主更希望他的王国在世间实现。律法是要引导犹太人使之对人与天主的关系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并让他们知道什么叫罪恶,它的作用是在某一段时间里教育人民。
如此就可以理解19节“中间人”的意义了。保禄并不认为天主亲述的律法是不可改变的,他认为天主在让众天使掌握不同的历史力量,维系暂性的信仰。如此的律法应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和环境,基于这些因素,梅瑟正是最适当的人选。同样的观点在4:3亦出现。总之,旧约已包含了神圣的真理,但对我们而言,在效用、时间、内容种种方面,仍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我们年幼时,有必要服从规矩,基本的教育是不可少的。而后我们会知道如何按照良心办事,不会把良心的抉择和任性的改变混淆。对于全体主的子民也是如此:律法引导他们到达福音的自由之境(5:1)。如果基督已经教导了我们该如何做,为什么还要回复到依顺犹太人的习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