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圣洗,圣体,告解 F10 弥撒不是再将耶稣杀掉,而是纪念祂唯一的祭献,且符合圣经
    1.误解者根据吴x光牧师所着的列治文平x福音堂「本会简介」(可见於>http://www.pechurch.bc.ca/),及《启示录研经讲义》第十五课对默/启17的诠解(这是1997年暑假培灵会的讲义),指天主教每次举行弥撒是将耶稣一次又一次地杀害,极其亵渎。容小弟澄清一下。

    A)先引述吴牧师的有关着作内容

    2.现先将上述吴牧师的着作(有关弥撒/圣体的部分)照登出来,以便澄清:

    3.吴牧师所着的《启示录研经讲义》第十五课,对启17这样诠解说:「『大淫妇』的第六个特徵是『弥撒金杯及有关的谬论』:(1)大淫妇『手拿金杯』,而天主教的圣物之中,最具特色的也是弥撒金杯。(2)『杯中盛满了可憎之物,就是他淫乱的污秽』,这是指天主教的『圣餐变质说』而说的,根据天主教的神学教义,在弥撒中,神父祝福可以将饼创造出基督的身体,灵魂,成了一位真真正正的神,可以接受人儆拜,然後神父就在弥撒中将这位基督杀了,献成赎罪祭牲为人赎罪。」

    4.「本会简介」内的「简介我们的『主日崇拜』」第2段说:「为甚麽我们的崇拜方式与众教会的不同?研究起来,又要追究天主教将崇拜方式变质的因由了。天主教认为记念主用的『饼』和『杯』,经过神父祝福之後,就会变成主耶稣的真实的肉体,和真实的血。他们并不是相信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一次过献上自己,就成了永远有效的赎罪祭;他们认为要主耶稣不断的死,不断的被献为祭,只不过不是死在十字架上,而是死在天主教的圣坛上,这样才可以作为赎罪祭,不断救赎人的罪。因此丶他们认为只有特别神圣的神父才有资格和权柄将饼变为主耶稣的真实肉体,将杯中的葡萄汁变为主耶稣真实的血。同时也因为如此,他们相信在天主教以外没有救恩,又相信圣礼能带给人救恩。他们这种观念和做法,在我们看来丶是极其亵渎神的;因为他们要主耶稣不断地死,不肯正视希伯来书多次指出,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一次被献上,就成了永远有效的赎罪祭(参来7:2;9:12,26,28;10:1-12)。」

    B)吴牧师的意思是…

    5.关於上述的《启示录研经讲义》,其诠解是否合符现代的释经学原则,各位可参阅拙作「(B1)天主教当然不是大淫妇」,在此不赘。小弟曾按吴牧师上述两段文字,尝试重新表达他的意思(误解者对此也没异议)如下:

    6.吴牧师认为天主教并不相信主耶稣在十架上一次而永远地完成救赎的祭献,却要透过神父将饼酒变成主的肉体和血,将祂再次杀了,要祂不断地死在圣坛上,这样才能作为赎罪祭。

    7.按他这个说法,天主教认为2000年前主耶稣在十架上的死是无效(或效力不足的),还得祂「死多几次」,甚至要不断地死才成,

    8.所以,每次举行弥撒就是(透过「质变说」)将饼酒变成耶稣,然後拿这个深爱世人的主来加以谋害丶杀戮丶宰掉,於是,在一天里,举行一次弥撒就是杀害主一次,举行两次弥撒就杀够两次!

    9.而杀祂的「凶手」就是天主教(神父,可能在场参与弥撒的教友都有份),

    10.如此说来,天主教开弥撒无疑是恩将仇报丶大逆不道丶神人共愤丶侮辱迫害折磨那爱我们丶救我们的主耶稣的残暴行径。

    11.按照他这个理解,除非你不爱主,否则,你必对这种做法极其愤慨,对天主教必然反感憎恶。「本会简介」也说「他们这种观念和做法,在我们看来丶是极其亵渎神的」。

    C)天主教对弥撒的看法却是…

    12.但是,并且幸好,天主教对弥撒的看法却是:主耶稣在2000年前死在十架上一次而永远地完成救赎的祭献,这是祂为救世赎世而作的赎罪牺牲,是祂极其爱人的行为,正因祂这死(而复活),救恩亦得以成就(参阅《天主教教理》第613,第1364条。这两段教理与以下所引的均列於後,见本文F项)。

    13.这十架上的祭献是唯一的,亦是万古常新的,即使在2000年後的今日,当我们在弥撒的感恩经(包括祝圣饼酒成为主的体血)中「纪念」的时候,我们以一种超越时空的方式,经历了祂在2000年前在十架上这唯一的祭献(参阅《天主教教理》第614,第618,第1085,第1364条)。

    14.世世代代举行的弥撒,都不是把祂再度杀死,而是2000年前主在十架上的救世赎世的牺牲,在这台弥撒中「重现」/「纪念」出来(若要说凶手是谁,则凶手仍是2000年前钉死耶稣的人),就像以色列人每年「纪念」逾越节时,等如亲身参与了他们的祖先过红海丶出埃及一样。不过,今日主的祭献的临现方式不是在祭坛上竖起一个十架加上几根钉(流血的祭献),而是在饼酒的形下,因为主说:「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而牺牲;这是我的血,为你们而倾流。你们要为纪念我而举行这事。」(参阅路22:19-20),在弥撒中举行此擘饼圣餐时,就是以「不流血」的祭献方式,纪念/重现祂十架上唯一而万古常新的祭献(参阅《天主教教理》第1353条第2段,第1362-1367条)。

    15.正因为在弥撒中,我们经历主这救世赎世的伟大祭献,所以我们感谢赞颂朝拜这位深爱世人的主,并领受这十架祭献所带来的救恩效果(主在十架上的祭献成就了救恩),也将自己的生活(包括赞美丶痛苦丶祈祷丶工作),成为活的祭品,联同主的祭献,一起呈献给天父(参阅《天主教教理》第1360,1368条)。

    16.若读者觉得上述几点十分复杂难明,且看这个小结会否好一点,那几点的大意是:天主教相信主耶稣在十架上已一次而永远地完成了祭献(并非像吴牧师的理解),今日,它以圣事性的方式,在饼酒的形下,在弥撒中(超时空地)重现/纪念。这不是说在弥撒中拿耶稣来,再一次杀死祂,要祂不断的丶再次的丶多次的死,而是2000年前的十架祭献(超时空地)重现/纪念於今日(或准确点说:重现/纪念於每一台弥撒中)。我们今日在弥撒中「纪念」主的十架祭献,也是经历当年主在十架上所完成的祭献,并领受由此唯一的祭献而带来的救恩。此事固然是「牺牲」丶「祭献」,却不是像吴牧师所说的「杀了」那种。

    17.上文各点并没引齐《天主教教理》的段落,只引一至数条便算,但相信这已足以澄清。本文只为澄清误解者的观点,对於弥撒所包含的其他丰富意义,在此从略,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参阅《天主教教理》第1322-1419条。

    D)容我再阐述「成圣体圣血」与「纪念/重现耶稣十架上祭献」的关系

    18.在弥撒中祝圣圣体圣血,亦是重现主耶稣的逾越奥迹(即主耶稣的死而复活)。从弥撒所庆祝的逾越奥迹(即主耶稣的死而复活),而这奥迹在弥撒中凝聚於圣体圣血中!众所周知,圣体圣事是主耶稣在最後晚餐建立的(玛/太26:26-29,谷/可14:22-25,路22:14-20),那时,祂拿起饼来,祝福了,擘开递给门徒说:「你们拿去吃罢!这是我的身体。」这个成为耶稣圣体的饼被擘开,正表示祂舍身致命;祂又拿起杯来,祝谢了,递给他们说:「你们都由其中喝罢!因为这是我的血,新约的血,为大众倾流,以赦免罪过。……」主耶稣的宝血--建立新约的盟约之血,要为大众倾流,以赦免罪过,很明显这也说出了祂为救赎众人而死。

    19.主耶稣所说的并非谎话,在这晚餐之後,祂就被捕,不多几个小时,祂就被钉在十字架上,为救赎人而舍掉性命,而第三日祂复活了。虽然,由最後晚餐到死而复活,当中每件事情的发生在时间上有先後次序,但整个「由死亡进入生命」的逾越奥迹却是一个单一的事件。

    20.路加福音记载最後晚餐时还保留了主耶稣的一句话:「你们应行此礼,为纪念我。」(路22:19)这个「纪念」并非只像拿出照片来回忆丶怀缅那一种,犹太人所说的「纪念」是有重演丶重现丶重新临在之意,他们世世代代每年都过逾越节,来「纪念」当年出谷之事,就等如亲身参与和经历他们祖先过红海的事件,并非纯粹怀缅追忆一下而已。[1]主耶稣吩咐门徒行此礼来「纪念」祂,就是以圣体圣事这「不流血」[2]的祭餐形式,重现(re-presentation)祂十字架上的祭献,我们参与弥撒圣祭,正是参与和经历祂的逾越奥迹,并领受祂救赎的恩宠。

    E)神父为何有资格祝圣饼酒?

    21.无疑,天主教是相信被祝圣的饼酒转变成基督的圣体圣血(参阅《天主教教理》第1375-1376条);天主教也认为神父有权柄祝圣饼酒--呼求天主(去)圣化饼酒,(是天主)使饼酒成为基督的体血。在弥撒的「感恩经」中(以第二式为例),主礼神父就这样向天父祈求:「……因此,我们求你派遣圣神/圣灵,祝圣这些礼品(笔者按:指饼酒),使成为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体圣血。」

    22.但神父祝圣饼酒并非像上述《启示录研经讲义》所说的:「神父祝福可以将饼『创造』出基督的身体,灵魂……」,神父有此权柄的原因也不是如上述「本会简介」所说的:「他们认为要要主耶稣不断的死,不断的被献为祭,只不过不是死在十字架上,而是死在天主教的圣坛上,这样才可以作为赎罪祭,不断救赎人的罪。因此丶他们认为只有特别神圣的神父才有资格和权柄……」。

    23.神父之所以有资格祝圣饼酒,是因为主耶稣祝圣他们为新约的司祭,祂说:「你们应行此礼,为纪念我。」(路22:19,另参格/林前11:24-25)《天主教教理》第611条就指出:「祂在这时(笔者按:指最後晚餐时)所建立的圣体圣事,将是祂祭献的『纪念』。耶稣也将宗徒们包括在祂的奉献中,并要求他们,把这祭献持续下去。藉此,耶稣把自己的宗徒们建立为新约的司祭:『我为他们祝圣我自己,为叫他们也因真理而被祝圣』(若17:19)。」

    F)摘录《天主教教理》部份内容

    24.现从《天主教教理》(在1992年由教廷公布,中译本由天主教的香港公教真理学会於1996年出版)摘录上述C项所引用的段落,以便各位参阅。

    25.《天主教教理》第613条:基督的死是逾越祭献,藉此「除免世罪的羔羊」(若1:29)完成了人类决定性的救赎,它又是使人与天主重新共融的新约祭献,藉那「为大众倾流,以赦免罪过」(玛26:28)的血,使人与天主重归於好。

    26.第614条:基督的这个祭献是唯一的:它完成及超越一切其他的祭献。它首先是天主父自己的恩赐:是父把自己的儿子交出,为使我们与祂重修旧好。这祭献同时是降生成人的天主子的奉献,祂自愿地并为了爱情,藉着圣神奉献自己的生命予圣父,为赔补我们的抗命行为。

    27.第618条:十字架是基督的唯一祭献,基督是「天主与人之间的唯一中保」(弟前2:5)。但因天主子降生成人,「在某种程度上,与每个人结合在一起」。「圣神给众人提供参加逾越奥迹的可能性,但其方式只有天主知道」。基督叫自己的门徒们背起他们的十字架跟随祂,因为祂为我们受了苦,给我们留下榜样,叫我们追随祂的足迹。事实上,祂愿那些首先受惠者也参与祂的赎罪祭献。此事以最完美的方式在祂的母亲身上完成,她比任何人都更密切地与基督救赎的苦难奥迹相连……

    28.第1085条:基督在教会的礼仪里主要是表明和实现祂的逾越奥迹。耶稣在世的时候,藉着祂的教导和行动,宣讲和预告祂的逾越奥迹。当祂的时辰一到,祂经历了一件在历史中永存不朽丶独一无二的事件:祂「一次而永远地」(罗6:10;希7:27;9:12)死亡丶被埋葬丶从死者中复活丶升天,并坐在天父的右边。这是千真万确的事件,在我们的历史中发生了,至今仍是那样无与伦比的:其他所有的历史事件,一经发生,随即消逝,淹没在过去的岁月里。但是,基督的逾越奥迹不会停留在过去的历史中,因为祂已藉着自己的死亡摧毁了死亡,於是,基督本身的一切──祂为全人类所做和所受的苦──都分享了天主的永恒,超越万世,临现人间。十字架和复活的事件长存不朽,并吸引众人归向生命。

    29.第1353条第2段:在建立圣体圣血的叙述里,基督所言所行的力量,以及圣神的德能,使基督的圣体圣血,也就是祂在十字架上一次而为永久所完成的祭献,以圣事的方式,临现於饼酒形下。

    30.第1360条:感恩祭是呈献给天父的感恩之祭,是对天主的赞颂,教会藉此表达她对天主的知恩,感谢祂的一切恩惠,也感谢祂藉创造丶救赎和圣化所完成的一切。感恩祭首先是表达「感恩」的心意。

    31.第1362条:在教会──基督的身体──的礼仪中,感恩祭是基督逾越的纪念,是祂唯一祭献的实现和圣事性的奉献。所有的感恩经中,在建立圣体圣血的叙述之後,都有一端称为纪念(anamnesis)的祷词。

    32.第1363条:按照圣经的意义,纪念不但意指回忆往事,也是宣告天主为人类所完成的奇迹异事。在举行这些事件的礼仪时,这些事件透过某种方式而得以临在和实现。以色列子民就是以这种方式,了解他们出离埃及的事件:每当他们庆祝逾越节时,出谷的事件便临现在信徒的记忆中,如此促使他们的生活符合这事件。

    33.第1364条:纪念在新约中得到了一个新的含义。每当教会举行感恩祭时,就是在纪念基督的逾越奥迹,这奥迹亦藉此而临现: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而永远完成的祭献万古常新。「每次在祭台上举行基督──我们的逾越羔羊──在十字架上所作的祭献,就是实行我们得救的工程」。

    34.第1365条:由於感恩祭是基督逾越的纪念,所以它也是一个祭献。感恩祭的祭献特质显示在基督建立这圣事的话上:「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而舍弃的」;以及「这杯是用我为你们流出的血而立的新约」(路22:19-20)。在感恩祭中,基督所交付的身体,就是祂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交付的身体;所交付的血,就是祂「为大众倾流,以赦免罪过」的血(玛26:28)。

    35.第1366条:所以,感恩祭是祭献,因为它使十字架的祭献重现(临到现场),因为它是十字架祭献的纪念,也因为它应用十字架祭献的果实。

    36.第1367条:基督的祭献和感恩祭的祭献是一个独一无二的祭献:「所奉献的祭品是同一个,如今藉司祭的职务作奉献的,和当时那位在十字架上作自我奉献的,是同一位,只是奉献的方式不同而已」。「在弥撒中所完成的神圣祭献里,同一基督身在其中,以不流血方式自作牺牲;祂昔日以流血方式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一次而永远地奉献了自己」。

    37.第1368条:感恩祭也是教会的祭献。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参与她元首的奉献。教会偕同基督完全奉献自己。她结合於基督的代祷,为全人类祈求天父。在感恩祭中,基督的祭献也成为祂肢体的祭献。信友的生活,他们的赞美丶痛苦丶祈祷丶工作,都与基督的赞美丶痛苦丶祈祷丶工作,及祂整个的奉献结合,因而获得新的价值。基督的祭献临现在祭台上,使世世代代的基督徒,都可以与祂的奉献相结合。

    [1]F.F.Bruce,I&IICorinthians,NCBC,Eerdmans,London,1978,p.111-112

    [2]《天主教教理》第1367条及脱利腾大公会议文献(DS1743)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