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解者根据若/约一1:9认为信徒犯罪後,只消认罪忏悔,天主便赦免他,因此无需告解;他又认为主耶稣只把赦罪的权柄交给教会,没交给神父,加上神父都只不过是人,哪有资格赦罪。小弟尝试回应一下。
A)告解vs自行悔罪
2.首先,天主教徒若犯小罪,自行忏悔(发上等痛悔)便成,无需告解,但若犯大罪,则需领告解圣事(又名「修和圣事」丶「忏悔圣事」……)。
3.正如若/约一1:9所说:「若我们明认我们的罪过,天主既是忠信正义的,必赦免我们的罪过,并洗净我们的各种不义。」一个人如果真心认罪痛悔自己的罪(不论大罪小罪),即使他没有机会告解(例如一生都找不到神父),天主都会宽恕和赦免他,但请留意,是「没机会告解」,并非「有机会去告解而不去」,如果他可以去告解,他应该去,因为这是天主的意思,若/约20:21-23清楚记载主耶稣在复活之後,显现给宗/使徒时建立告解圣事,将赦罪(及不赦)的权柄交给他们,叫他们赦免人们的罪,那时,主耶稣「向他们嘘了一口气,说:『你们领受圣神罢!你们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你们存留谁的,就给谁存留。』」所以我们要遵行主耶稣的意思去告解,好领受赦罪的大恩。圣经也吩咐信徒「要彼此告罪,彼此祈祷」(雅5:16)。
4.若/约一1:9和若/约20:21-23两者没有冲突,你去告解时要认罪痛悔,你认罪痛悔的话就会遵行主耶稣的意思去告解,领受上主的赦罪和宽恕。其实,告解本身都包含「真心认罪痛悔」,忏悔者真心认罪痛悔自己的罪,乃告解圣事的必备要素,如果那个人根本没认罪痛悔,那麽,即使「办了告解」,也没有真正「告解」。
5.基督徒犯罪,不仅得罪了天主,也损害了教会(例如令教会蒙羞),天主教徒到神父那里告解,正是与主与教会和好,「而教会却以仁爱丶榜样和祈祷,帮助他们悔改。」(《忏悔圣事礼典》导言(1973)(按1983年法典修正)第5号)
B)神父怎麽会有赦罪权柄?
6.误解者追问道:「即使主耶稣交了赦罪权给当日的宗/使徒,但今日的神父怎麽会有此权柄?」这个问题似乎无需要问,因为它也适用於「今日的牧师又怎麽会有权柄开圣餐呢?」如果要答,则单从上述若/约20:21-23已可见到主耶稣将赦罪权交给了宗/使徒(简单来说,即今日的主教,他们是教会的领袖),根据圣经的记载,宗/使徒可以自行选拔他们的助手--执事(宗/徒6:1-7)和长老(宗/徒14:23,铎/多1:5,简单来说,即今日的神父),而天主透过宗/使徒给长老和执事覆手,便赋予他们各种神恩和权柄(参宗/徒6:6及10,宗/徒8:5及38,宗/徒20:28,弟/提前4:14,弟/提後1:6-14,铎/多1:6-7,伯/彼前5:1-4,雅5:14-16等,另参宗/徒8:17-19),好能分担牧养天主的子民。神父是主教的助手,分享了主教的司祭职权,因而领受了从主耶稣那里而来的赦罪权。
7.误解者再辩说:「赦罪权不是交给某一个或某几个人,而是交给(整个)教会,有赦罪权的是(整个)教会,不是神父。」既然(整个)教会从主耶稣那里领受了赦罪权,那麽,教会当局自然可以(自行)运用适切的方式给悔罪者通传上主赦罪的恩宠,并将赦罪的职权授予她认为合适的人。所以,主教和神父由於神品圣事,享有「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赦罪的权柄(参《天主教教理》第1461及1462条)。教会能够这样作出适切的安排,就像上面提及过的「宗/使徒可以自行选拔他们的助手--执事和长老」一样,小弟想到的另一个例证是:在宗/徒15,教会当局议决了外邦人信主无需行犹太人的割损礼,此事就如此生效了,并且视为「圣神和我们决定」(宗/徒15:28)。的确,教会当局有权作出适当的安排。
8.容我在此简单地总结一句:主教和神父都只是人,如果主耶稣没将赦罪的权柄交给他们,他们凭着自己的确没资格赦罪,但是主耶稣已将赦罪的权柄交给了他们,所以他们有权柄以天主之名赦罪;而且,我们要去告解,好领受赦罪的大恩,因为这是主耶稣的意思和圣经的吩咐。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05年7月9日